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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壹、瀆職案件

(1)濫用職權案(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或者處理自己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重傷,3人輕傷,或者5人輕傷;

2、造成10人以上嚴重中毒;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級標準,但3、4級直接經濟損失合計20萬元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654.38+0萬元以上;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延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調查、處理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特別瀆職犯罪構成條件的,依照特別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規定的特殊瀆職犯罪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至9項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2)瀆職案件(第397條)

瀆職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2人以上重傷4人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7人輕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

2、造成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5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5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級標準,但3、4級直接經濟損失合計30萬元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654.38+0.5萬元以上;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騙購外匯654.38+0萬美元以上或者逃匯654.38+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特別瀆職犯罪構成條件的,依照特別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規定的特殊瀆職犯罪主體要件,但瀆職行為涉嫌前款第1至9項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瀆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非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不應知道的人知道國家秘密,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觸範圍的嚴重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泄露1以上絕密級國家秘密;

2、泄露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公開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泄露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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