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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的意見

答辯就是站在壹方,提出理由或事實進行辯護,在法庭上否定原告控訴的正確性。中國的防衛分為自衛、委托、指定三種方式。下面我給大家帶來辯護律師的意見,供大家參考!

辯護律師意見:範

南昌市灣裏區人民法院:

尊敬的首席大法官李和法官左娜:

該律師受劉×佩受賄案被告人之妻孫的委托,經其確認作為劉×佩的辯護律師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首先,我很欣賞法庭能接受我的辯護工作。因為雖然《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更換辯護人,但是壹些法院仍然極力阻撓,非常不願意。在這個問題上,妳院和本院自覺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應予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期的訴訟過程後,我很遺憾地發現,妳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有許多案件在法律上沒有依據或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我作為辯護律師的職責,我必須向妳的法庭和法官提出這個問題。

1.妳院對劉×培受賄案無管轄權。

劉×培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和結果,無壹發生在灣裏區。由灣裏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劉×培受賄案(庭審記錄為2013年8月9日由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審判長後向本所律師解釋為中級人民法院指定),並非獨立案件。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中,沒有壹項是劉×培壹人所為,均為夥同他人行賄罪。也就是說,這個案子明顯是帶有* * *的犯罪。我們註意到,同案的萬*楊案由南昌中院受理,宋*民、李*鐘、李*勇等人的案件由南昌市下轄各區縣法院管轄,已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條明確規定:?壹人數罪,* * *同罪以及其他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其中壹罪或者壹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二條第四款也明確規定:?壹人數罪,* * *同罪以及其他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壹項或壹個罪名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整個案件就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強制管轄規定,既是查明本案事實的需要,也是出於節約司法資源和對從犯最低限度司法公正的考慮。按照目前違法案件的審理情況,同案不同審級的情況,相當於剝奪了劉×培等人的實體上訴權。

因此,貴院對本案的審理嚴重違反程序。毫無疑問,所有嚴重違反程序的審判活動都是非法的。

無論是南昌市檢察院和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省級司法機關,甚至是上級機關或領導,做出這樣的強制決定,分別起訴和審理案件,都是嚴重違法的。妳院作為執行機關,難辭其咎,承辦案件的法官是違法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勢必要承擔違法審判的法律責任。

另據了解,妳院主管刑事審判的常務副院長黃*霞曾擔任灣裏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參與調查劉*佩受賄案,現主管妳院刑事審判工作。我們的辯護人目前沒有確切的證據,但如果有,妳們法院再開庭審理顯然是不合適的。

劉×培的其他辯護律師也對妳院管轄權提出異議。審判長於7月14向我律師解釋,妳院也向南昌中院書面報告過,南昌中院只是口頭維持了對妳院的指定管轄,並沒有相應的、必要的書面形式。據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說,他們詢問了中院的相關人員,得到的信息是南昌中院沒有具體說明!

這位律師再次就管轄問題提出書面意見,並強調上級法院的違法行為不能成為下級法院違法審判的理由,而審理該案的合議庭成員無疑是違法審判的直接責任人。作為辯護律師,我將對貴院的嚴重違法行為行使壹切起訴和申訴的權利。

第二,妳院違法管轄、強行審理存在諸多違法行為或嚴重失職行為。

(1)2065 438年4月16日晚,劉×培被萬裏檢察院偵查員從湖南長沙明珠賓館帶走,次日被帶回萬裏檢察院。案卷中的法律文書顯示,劉×培於同年4月23日才被刑事拘留。也就是說,從16年4月至4月23日,連續七天,劉×培被偵查機關和工作人員非法拘禁在萬裏檢察院訊問室。劉×培在庭審中反復強調這種嚴重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而妳院並未發現。

(2)妳院曾傳喚訴訟參與人觀看庭審部分同步錄像(應該是全部錄像),但劉*佩作為直接當事人並未參與,嚴重侵犯了劉*佩的訴訟權利,使非法證據的排除甚至走過場過於不完善。

(3)未真正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未對被告人劉×培在刑訊逼供下所作的供述進行實質審查。

(四)未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被告人送達開庭傳票,致使被告人沒有必要的庭審準備時間。

(5)妳院於2013年10月30日開庭審理了本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將庭審筆錄拿到看守所讓被告人閱讀簽字。而且整個庭審筆錄沒有審判長和辯護律師簽字,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201條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8條、第239條的規定。

(6)本院拒絕辯護律師查閱、復制妳院報請上級法院批準延長期限或者公訴機關補充偵查的這些重要訴訟文書。這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侵犯了辯護律師最起碼的知情權,影響了辯護律師的辯護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認為,妳院對劉×培的審判已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應當立即釋放劉×培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7)庭審筆錄第2頁倒數第二行:?劉*裴故意傷害案?如果是筆誤,我們律師可以理解;如果要用捏造的?故意傷害案?搪塞非法指定是非常徒勞的。

綜上所述,我的律師意見是:

第壹,立即釋放劉*培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因為本案不僅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實體更加貧瘠。少被拘留了壹天,就少了壹分被動。

第二,立即將案件退回公訴機關或南昌中院。案件在妳院擱置壹天,違法狀態就持續壹天;由焦×軍、蔣×才(如有可能)起訴後,與萬×陽壹並審判。

親愛的評委們:

馬克思說?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沒有老板。?作為法律人,辯護律師應該也必須尊重法官,但法官作為唯壹的老板也必須尊重法律。我們也知道,在不好的法治環境下,法官的老板可能不是法律或者主要不是法律。但壹個肆意漠視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註定不會有好結果。請記住:在法律慈母的眼裏,每個人都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

來自法人的致敬。

劉Xpei的辯護人:

陜西紅瑞律師事務所

劉誌強律師

7月17日

辯護律師的意見,範

XXX縣公安局經偵大隊:

在李涉嫌合同詐騙壹案中,安徽誌邦律師事務所接受其親屬的委托,指定我為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2012年2月29日12因證據不足,未批準逮捕。同日,妳局對李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至今已三個多月。

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款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零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件變化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上述規定,李被取保候審期間,妳局不得中斷對該案的偵查,即不得拖延。

從辯護人的角度來說,李被指控合同詐騙,不是證據不足的問題,而是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在逮捕程序中,辯護人已向縣檢察院提交了書面的律師意見,闡述了本案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從本罪的主客觀要件來看,我仍然堅持李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請再考慮壹下。

從取證程序看,三名涉案嫌疑人均已到案,並已取保候審。其中壹名嫌疑人在抵達幾天後被保釋。也就是說,已經取得了涉案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控告人)的陳述已經存在,相應的書證已經提交?雙方簽訂的購車協議(雖然我沒有親眼看到原告提交的書證,但我猜這個指控的關鍵證據是不可或缺的;李的父親也保留了壹份購車協議的復印件)。我想妳局應該已經掌握了涉案車輛的過戶、過戶信息。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主要證據應當基本收集完畢。如果這仍然沒有定論,時間可能無法改變這壹切。

實踐中,壹些並不復雜、取證困難,在偵查階段就被取保候審的案件,往往拖到取保候審期滿,再結案:或移送,或撤訴,甚至撤訴。甚至取保候審後改為監視居住措施,繼續拖延。辯護人認為,這些行為有違法律精神,既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威信,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無法盡快得到最終的司法處理結果,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

遲來的正義與非正義。辯護人請求妳局依法盡快立案偵查,或者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要麽撤訴還李清白。請仔細考慮以上意見,期待您的盡快回復。

我在此傳達

李的辯護人:李軍律師。

三月11

辯護律師意見:範文三

親愛的檢察官:

河南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的配偶王某某的委托,經王同意,指定為王涉嫌交通肇事壹案的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詳細聽取了委托人的介紹,依法會見了王,與委托人及其親屬壹起勘驗了交通事故現場,還向交警提交了相關辯護手續,對案情進行了簡要了解;詳細研究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依法提出了審查。雖然辯護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無法全面了解案情,但基於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現就滎陽交警部門隱瞞核心事實、錯誤認定事故責任、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等問題,特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滎陽市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清,或者故意混淆事實,任意違法加重駕駛人責任,不能采信。

就基本事實而言,事發路口屬於主幹道與支路的交叉路口,且支路的南北路口,即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兩個路口,均設置有八角紅底白字?停下來?警告交通標誌。

但奇怪的是,在第00047 (2015)號事故認定書中,關於?路況?但是南北路口設置的這兩條路沒有任何記錄或者標識?停下來?字交通警示牌!這個明顯不清楚!

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按照交通標誌的國家標準,在這個路口,依法享有優先通行權的是機動車。

另壹方面,即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安某某在路口應當依法減速、向外看,讓右側的道路先行?也就是說,就算忽略了?停下來?字警示牌,事故發生時,依法享有優先通行權的人不屬於受害人,而屬於機動車駕駛人王翔。

正是因為受害人違反交通規則,強行占路,才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在北半幅,正好在申請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側。

因此,從各方面來看,滎陽市交警部門認定的受害人享有優先通行權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基本上是故意混淆事實,先認定受害人有通行權是武斷的,違法的。

二、根據《河南省公路規則》附件?過錯行為的分類?第14、15、44條被申請人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壹款或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壹款?以及故障行為分類表?中文第14、15、44條屬於主動行為過錯類型,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河南省道路細則》明確授權公安部由各地公安機關制定。它是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制定的。是否有明確具體的責任認定條款?它更重要的意義也是對交警行政權力的壹種制約!

但是,涉案的事故證明明顯違反了這壹規定,也是違法的!

3.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前五日對肇事司機刑事拘留,在事故認定書作出前未向肇事司機公開取得的證據。這些都是明顯嚴重違反程序的。

首先,6月22日上午發生壹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機王某於當日被刑事拘留;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的時間是6月28日?在沒有認定事故責任和深入調查取證的情況下,肇事司機已被刑事拘留。這不僅違反了刑事起訴立案程序,更是別有用心,企圖敲詐勒索。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生死亡事故的,在事故認定書作出前,交警部門應當召集現場各方,公開調查取證。但滎陽交警大隊至今未向申請人公開該證據。這也是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的。

總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是由被害人安某某嚴重違反交通法規,強行占壓道路造成的。如果說肇事司機行為不當,那也不是在三角形的黃底上白紙黑字。慢?在標誌上減速?但如果受害人騎自行車闖入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減速,對於限速80公裏的平坦路面,也無法完全避免事故的發生!所以司機的過錯行為充其量是被動的!

整個案件中,滎陽交警部門故意顛倒事實,加重肇事司機的責任,嚴重違反程序,讓人生疑。這似乎是別有用心,用心良苦!

另外,犯罪嫌疑人王某55歲,無犯罪記錄,也屬於在職人員,收入穩定,有住所;而且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確實沒有逮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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