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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壹樣嗎?

法律主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179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壹)停止侵害;(2)清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6)修理、返工和更換;(7)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9)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1)道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所以兩者有很多共同點。而國家賠償是獨立於民事賠償之外的壹個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以概括為:(1)賠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是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的;而民事賠償是由民事侵權引起的。(《民法典》規定的公務侵權行為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上受《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管轄。(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和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特定的民事加害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是壹致的。(3)賠償責任的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構成。(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比民事賠償的程序復雜。區別在於:首先,賠償請求人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賠償義務機關先決定的原則,沒有這個決定程序,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不經過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壹般實行“初步舉證”規則,即賠償請求人必須首先證明損害已經發生,並且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造成的,然後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而民事賠償訴訟實行“誰索賠,誰舉證”的證據規則。(1)車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如下:1。車主和司機的關系是雇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前款所稱就業,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2.駕駛人作為義務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壹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其職務無關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如果車主出租、轉包車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二人以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但其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組合產生相同損害結果的,按照其過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9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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