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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個債權人時如何分配?

當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只有兩種情況。壹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這兩種不同情況下,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有不同的處置和分配方式。下面我們來解釋壹下在這兩種不同的情況下,法院是如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的,進而提醒信貸機構在面對不同的情況時,應該采取哪些措施來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

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

在數份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執行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分配,以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順序受償。

《執行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給付內容由多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第二款規定:“多個債權人的債權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如果有多項擔保權益,則應按擔保權益確立的順序支付。”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上述第八十八條的適用雖然沒有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條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實踐中,適用第八十八條的前提條件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如2013發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案件分配和參與分配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給付內容由多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執行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案件分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財產分配的23個未決問題的解答》中認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執行條例第八十八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進行賠償:1,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可供執行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2.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可供執行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雖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仍在經營的。”

註:需要註意的是,當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處理原則是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順序受償。不需要區分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其他組織還是企業法人,即無論被執行人是什麽身份,當其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分配和處置的原則是壹樣的。

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

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情況和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情況,在處理上完全不同。因此,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人時,首先要區分被執行人是自然人還是其他組織或者企業法人,然後根據不同情況考慮不同的對策。

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指非法人組織)的,依照執行條例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五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8-510條的規定,適用參與分配的規定。

2.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符合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參照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五條辦理;不符合《執行規定》第九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告知當事人依據《執行規定》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13條至第516條的規定也需要參照執行。

這裏我們的分析是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背景下進行的。當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根據第壹部分中的分析,無論被執行人是自然人還是其他組織、企業法人,案款都按照“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順序受償”的原則進行分配。但是,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情形與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情形不同,在執行過程中的分配和處置方式也不同。

我們單獨討論壹下:

(壹)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指非法人組織)的,依照《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五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8-510條的規定,適用參與分配的規定。

1.什麽是參與分配?

參與分配是指取得貨幣債權執行依據但未申請執行的債權人,作為執行標的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因貨幣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全部或者主要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壹種財產分配方式, 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在被執行人財產執行完畢前,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財產的。 參與分配制度在本質上體現了債權平等原則。在保證執行效率的同時,盡可能實現債權的等額受償。它是壹個強調個體實施,效率優先的體系。

2.參與分配系統的主體範圍是適用的。

根據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參與分配制度原則上只適用於公民和其他組織,其他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合夥企業。但根據《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被撤銷、註銷或者關閉而未進行清算或者清算,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參照本規定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按比例清償債權。因此,在滿足上述96項條件的情況下,企業法人可以參照參與分配制按比例清償債權。

3.申請參與分配有什麽要求?

根據參與分配的定義,可以看出申請參與分配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企業法人資不抵債時,可以按照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實施破產還債。公民和其他組織不能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破產還債。為了保證債權人的權益,只能允許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

(二)被執行人的債權人占多數。

如果債務人只有壹個債權人,即使債務人資不抵債,也不會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因此,只有當被執行人的債權人為兩個以上時,才可能出現參與分配的問題。

(3)大多數債權人的債權是金錢債權或者已經轉化為金錢債權。

申請執行人根據法律文書要求被執行人交付特定物的,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為只能由申請執行人獨占,其他債權人不能參與分配。

(4)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參與分配只發生在“粥多飯少”的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麽就沒有參與分配,債權人只是拿走各自的份額。那麽,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是否有必要證明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又如何證明?在實踐中是有爭議的。

(5)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已取得執行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也就是說,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時,必須是其債權已經被相關法律文件固定。這裏的執行依據包括法院的判決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和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明。

(六)申請參與分配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執行程序的開始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送執行後。財產執行終結主要是指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由人民法院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

4.債權人如何申請參與分配?

(1)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

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原申請執行的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說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執行依據。執行法院應當將參與分配的申請轉送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2)主持分配的法院審查並處理債權人的申請。

經主持分配的法院審查,申請人符合參與分配條件並提供有效執行依據的,可以裁定接受其參與分配。

(3)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允許債權人參與分配後,開始實施分配,包括:

(壹)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將標的物折價。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並附計算表。

(3)報告期屆滿後,主持分配的法院應編制分配表。法院在編制分配表時,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清算順序,確定分配順序和分配數額。

(4)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被執行財產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送達全體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根據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查修改並予以分配;如果提出反對,應通知反對者。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爭議債權對應的金額。

5.有優先權和擔保權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6.參與分配的支付順序

人民法院裁定允許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後,執行所得在債權人之間的清償順序為:

(1)執行價款優先清償執行費用;

(2)以優先權和擔保權優先的債權。如果有多個擔保權益,應當按照擔保權益確立的順序清償。

(3)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總額比例受償。債務人償還後,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

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7.主持參與分配的法庭。

根據《執行條例》第91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由先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主持。法院采取先予查封、扣押、凍結的強制措施是為了執行財產保全裁定的,具體分配應當在本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根據這壹規定,先查封的法院原則上取得了對執行標的的處分權。實踐中經常發生同壹被執行人在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為被告或被執行人的情況,也經常發生對被執行人所擁有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申請執行查封財產的情況。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在訴訟、訴訟、申請執行或者仲裁、仲裁、執行前已向其他法院申請先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由先行查封的法院處理的,優先債權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將被延遲。針對這壹問題,今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法院先予查封和債權優先執行法院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求給予了答復,該司法解釋將於2065438年4月14日起施行。《批復》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由最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負責對扣押的財產進行處置。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擔保物權和優先受償權,且自第壹次查封之日起已超過六十日,且第壹次查封法院未發布拍賣公告或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請求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8.先被查封的債權人享有優先權嗎?

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規定,給付內容由多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有人認為這壹規定確立了保全申請人的優先權,其實不然。第壹次查封的債權人最多享有程序性優先權,而非實體性優先權。這個規定只是正常適用和非正常適用。

即壹般情況下,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參與分配制度不會啟動。此時會按照每個申請人的蓋章順序依次支付賠償金;在被執行人財產實力未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可以啟動參與分配制度,所有債權人均已向首次查封的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在這種情況下,除擔保物權等優先權利外,同壹順序的債權按比例受償。

因此,在參與分配的過程中,保全申請人在保全被查封前不能獲得優先受償。實施參與分配程序的初衷是在被執行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保護眾多債權人的利益,最終讓同順序的債權人按比例得到補償。如果我們承認保留申請人的優先權,就違背了參與分配制度設計的初衷。

(2)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

1.參與分配制度可參照適用。

《執行規定》第九十六條規定,“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被撤銷、註銷或者關閉而未進行清算或者清算,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參照本規定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按比例清償債權。”由此可見,當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時,符合“註銷、撤銷或者關閉而未清算或者清算”情形的,參照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情形,適用參與分配制度。

2.申請破產

《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因此,壹般情況下(即不符合撤銷、註銷或者關閉而不進行清算的情形時),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的,執行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另外,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如果債務人資不抵債,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

(1)申請破產主體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申請企業破產的主體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債務人。這裏所說的債權人,不僅包括借貸關系中的債權人,還包括基於合同關系的其他債權人和基於其他法律關系與債務人發生應收應付關系的其他人。

(二)申請破產的時間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申請企業破產,不壹定在執行程序中。也就是說,企業的破產申請只能向法院提出,而不能獲得執行依據。只要發現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3)主管法院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和受理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及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的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五)通知債權人和破產公告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6)債權人申報債權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值得註意的是,在債權申報期限內,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支付利息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債權人可以申報有條件、有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據。申報的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但是之前已經做過的分配,不再補充。審查確認補充債權申報的費用由補充申請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七)召集債權人會議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召集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以及破產財產價格變動方案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通過。

需要註意的是,債權未確定的債權人不得行使表決權,除非人民法院可以臨時確定債權數額供其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無權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表決。

(八)破產財產的分配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未得到充分清償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視為普通債權;該債權應當視為普通債權。

3.執行法院移交破產。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壹十三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經申請執行人之壹或者被執行人同意,執行法院應當決定中止被執行人的執行,並將執行案件的有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發現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經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被執行人的執行,並將執行案件的有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1)被執行人所在法院決定受理破產案件的,按照破產程序辦理。

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決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按照破產程序處理。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被執行人的執行。

(2)當事人不同意移動破產或者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按照執行程序辦理。

當事人不同意流動破產或者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拒絕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以執行變價所得的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和優先清償債權後,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期間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順序清償普通債權。

第三,律師建議

根據上述分析,當債務人中有多個債權人時,信貸機構作為債權人首先應做到以下幾點:

(壹)首先要了解債務人和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做到“知己知彼”。

比如要了解和分析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務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其他債權人是否對債務人的財產有抵押等優先受償權,其他債權人是否對債務人提起過訴訟或者申請過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如果其他債權人已申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則考慮以下情況:

1.如果債務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1)首先要盡快拿到實施依據。

(2)債務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則根據所取得的執行依據,盡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申請對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財產進行等待查封。因為根據《執行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擔保物權有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3)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則根據所取得的執行依據,盡快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另外,信貸機構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抵押權等優先受償權的,需要註意的是,自第壹次發函之日起60日內,第壹法院未發布拍賣公告或進入變賣程序的,應當及時向我執行法院申請移送執行,申請將案件移送我執行法院執行分配。

2.如果債務人是企業法人。

(1)債務人為企業法人且未經清算已被撤銷、註銷或關閉的,根據上述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事實,盡快取得執行依據。債務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根據取得的執行依據,向法院申請等待查封;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取得的執行依據,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2)債務人為普通企業法人的(即沒有註銷、撤銷、關閉而沒有清算),債務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盡快取得執行依據,然後根據取得的執行依據向法院申請等待查封;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不必等到取得執行依據,可以直接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申請破產。被執行人已被其他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可以在債權申報期限內主動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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