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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法官法的規定出臺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1995 2月28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

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法官素質,實現法官科學管理。

憲法和本法的制定。第二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

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院長。

副院長、審判委員會成員、庭長、副庭長、法官和助理。

成員。第三條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服務。第四條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第二章職責第五條法官的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外。

除履行司法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責相適應的職責。第三章義務和權利第七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二)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公正。

案,不枉法;(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四)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團體的合法權益。

組織的合法權益;(五)廉潔奉公,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七)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第八條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壹)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二)依法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3)非因法定事由或法定程序不得辭退、降職或開除。

或者懲罰;(四)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五)人身、財產和住宅安全受法律保護;(六)參加培訓;(七)提出申訴或控告;(8)辭職。第四章法官條件第九條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2)年滿23周歲;(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五)身體健康;(六)高等學校法學專業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畢業。

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並工作滿兩年;或者獲得法學學士學位

,工作滿壹年;獲得法學碩士或博士學位。

,可以不受以上工作年限的限制。本法施行前的法官不符合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

,應當接受培訓,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具體地說。

該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第五章任免第十壹條法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

極限和程序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副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審判委員會委員、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擔任。

提請NPC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

本院院長由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院長、副院長和法官擔任。

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

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主任會議提名決定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的任免。

院長和法官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擔任。

選舉和罷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副主席、審判委員會委員、

院長、副院長、法官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成員將被任命和罷免。人民法院助理法官由院長任免。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院長、副院長和法官的任免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成員將另行規定。第十二條新任法官和助理法官應當采取公開考試和嚴格考試相結合的方式。

核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取。

推薦壹個候選人。擔任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

從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中選擇最佳人選。第十三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回避。

(壹)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2)調離法院;(三)崗位變動不需要保留原崗位的;(4)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5) L (6)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責的退休;(六)辭職或者解聘;(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九)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第十四條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同時沒有律師。第六章回避第十五條法官之間有夫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親屬關系。

(壹)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庭庭長。

總統和副總統;(二)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壹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四)上下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第七章法官的等級第十六條法官的等級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2級至12級法官分大法。

官員、高級法官和法官。第十七條法官的級別根據其職務、能力和品德確定。

、業務水平、司法工作業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第十八條法官等級的設置、評定和晉升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規則。第八章考試第十九條法官考試由地方人民法院組織實施。第二十條對法官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由領導和群眾相結合。

結合,通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第二十壹條法官考核的內容包括:司法業績和思想。

品德、司法業務和法律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和審判作風。重點考試

核試驗工作的成就。第二十二條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類。

時間。考核結果作為法官獎懲、培訓、解聘和調整等級、工資的依據。

在…的基礎上。第二十三條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我對評估結果感興趣

如有異議,可申請復議。第九章培訓第二十四條應當有計劃地對法官進行理論和業務培訓。

。法官培訓遵循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註重實效的原則。

然後。第二十五條國家法官學院和其他法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將承擔培訓法官的任務。第二十六條法官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考核視同其職務。

職務和晉升的依據之壹。第十章獎勵第二十七條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

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對法官的獎勵遵循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第二十八條法官有下列表現之壹的,應當給予獎勵: (壹)在審理案件中秉公執法,做出顯著成績的;(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突出,對審判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有;(三)對審判工作提出的改革建議被采納並取得顯著成效的;(四)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不受重大損失的。

傑出;(五)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的;(六)提出司法建議予以采納或者進行法制宣傳,引導人民群眾進行調整。

委員會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七)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成績顯著的;(八)有其他成績的。第二十九條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和壹等功

,授予榮譽稱號。裁決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XI的處罰第三十條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加入非法組織或者參加旨在維護國家利益的活動

反對國民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貪汙賄賂;(3)枉法;(四)刑訊逼供的;(五)隱匿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的;(七)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九)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十壹)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十二)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

人家請客送禮;(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第三十壹條法官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

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

,開除。被解除職務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第三十三條處罰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章工資保險和福利第三十四條法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根據審判工作需要確定。

點,由國家規定。第三十五條法官實行定期增資制度。經檢查,確定為優秀,

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

提前升職加薪。第三十六條法官享受國家規定的審判津貼和地區津貼。

他的津貼、保險和福利。第十三章辭職和免職第三十七條法官要求辭職,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他被解除了職務。第三十八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聘: (壹)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審判機構人員編制調整或者減少,需要調整工作的。

人們拒絕做出合理的安排;(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或加班超過十五天,或

壹年內超過三十天;(五)不履行法官職責,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第三十九條法官辭職,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職務。

。第十四章退休第四十條法官的退休制度由國家根據審判工作的特點建立。

行規。第四十壹條法官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及其

他接受了治療。第十五章申訴和控告第四十二條法官對人民法院判處的刑罰不服的,應當接受。

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並有權

原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的申訴。受理投訴的機關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復議和申訴期間,不停止法官懲戒決定的執行。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法官有權對侵犯法官權利的行為提出申訴。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幹擾法官依法審理案件的,應當

當依法追究責任。第四十四條法官提出申訴和控告,應當實事求是。是的,捏造

對有事實根據或誣告陷害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第四十五條法官受到錯誤處罰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原因

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

如有遺失,應予賠償。對打擊報復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

責任。第十六章法官考核委員會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設立法官考核委員會。法官考核委員會的職責是指導法官的培訓、考核和評議工作。

工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根據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評議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組織新任法官、助理法官全國統壹考試。第四十七條法官評議委員會由五人至九人組成。評委評審委員會主任由本院院長擔任。第十七章附則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的執行員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管理。人民法院書記員的管理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四十九條本法自2005年7月199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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