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人員參與企業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第五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部門網站上公開其行政執法的權限、依據和程序,設立監督電話,並在部門網站上開設行政執法評議、投訴和舉報專欄。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企業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和舉報人。第六條行政執法部門進入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時,應當首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第七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規定和上級行政部門部署的涉企日常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季度日常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經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後,報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並將下壹季度例行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於每年3月、6月、9月、6+2月報同級改善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備案。
日常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包括檢查的依據、內容、對象、頻次和時間安排。行政執法檢查應當嚴格按照備案的檢查工作計劃進行,不得隨意改變檢查的內容、範圍和時間。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對開發區內企業的日常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告知開發區管委會。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執法檢查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日常行政執法檢查的對象和內容、時間和依據、執法情況和處理結果等形成檔案,報送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備案。第九條除企業日常行政執法檢查外,對省級以上行政部門和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安全生產、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環境汙染等違法行為,需要立即開展行政執法檢查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應當經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在5日內向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備案,說明執法情況和處理意見。
行政執法部門對企業行政執法檢查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執行。第十條行政執法部門接到企業實名投訴舉報後,需要對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的,應當經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第十壹條行政執法部門對企業具備書面檢查條件的,應當要求其采取書面形式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第十二條多個行政執法部門對同壹企業的同壹行為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或其他聯合行政執法檢查時,由改善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確定壹個行政執法部門牽頭實施檢查。第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對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在案,經行政執法人員簽字後歸檔,並對檢查結果負責。第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同壹系統的下級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對同壹企業的同壹行為重復進行行政執法檢查。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原料、產品或者商品進行抽樣檢查。依法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規範或者標準進行。對同壹批次的產品,不得重復抽樣檢驗。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抽樣活動應當以成本價購買抽樣樣品進行,不得向被抽樣單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進行行政執法檢查,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會見企業主要負責人。
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後,需要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反饋行政執法檢查情況的,應當經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