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就是說,父親不能娶他的女兒,母親不能嫁給她的兒子做丈夫。爺爺娶不到孫女,奶奶娶不到孫子。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即同壹父母的子女不能結婚。(2)不同世代的叔伯、叔伯、姑、姨、侄。就是壹個叔叔不能娶哥哥的女兒;姑姑不能嫁給哥哥的兒子;叔叔不能娶姐姐的女兒;月經不能嫁給姐姐的兒子。
虛構的血親,是指沒有這種血緣關系,但經法律確認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因為這種血緣關系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法律設定的,所以又稱為“準血緣”或“法定血緣”。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虛構血親有兩種:壹種是養父母、養子女,另壹種是養子女、養父母的近親屬;二是實際上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民法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佛山禁止哪些人結婚?
(壹)禁止壹定範圍的血親結婚。
血親主要指同壹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還包括法律虛構的血親,即沒有血緣關系,但被法律認定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如養父母和養子女、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等。
禁止近親結婚是優生學的要求。人類性關系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之間通婚,容易將身體缺陷遺傳給後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沒有血緣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可以創造壹個在身體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種族。所以各國法律都禁止壹定範圍內的血親通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旁系血親三度以內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血親與直系血親之間、全血親或半血親的兄弟姐妹之間、叔伯、叔伯、叔侄之間、姑姨、叔侄之間的婚姻。中國早就有“男女同姓,生而不異”的說法。自西周以來,禁止同姓通婚。在唐朝,同姓結婚要判兩年徒刑。
明清法律規定,同姓者結婚,各職員60,離婚。清末同姓婚姻改為同宗婚姻。臺灣省民法禁止以下親屬結婚:1、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2.旁系血親在第六親等以內,但因收養而建立的第四親等、第六親等旁系血親同輩的,不受此限。3.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同輩者不受此限。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除了禁止直系血親、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或同父異母姐妹結婚外,還禁止五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並作出了習慣性規定。1980婚姻法不僅保留了禁止直系血親通婚的規定,還明確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通婚。這次婚姻法的修改,並沒有改變禁止近親結婚的範圍。換句話說,民法典中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種: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就是說,父親不能娶他的女兒,母親不能嫁給她的兒子做丈夫。爺爺娶不到孫女,奶奶娶不到孫子。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即同壹父母的子女不能結婚。(2)不同世代的叔伯、叔伯、姑、姨、侄。那就是,壹個叔叔不能娶他兄弟的女兒;姑姑不能嫁給哥哥的兒子;叔叔不能娶姐姐的女兒;月經不能嫁給姐姐的兒子。
(2)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婚姻法1980規定,患有麻風病且未治愈或者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婚姻法修改時,衛生部門的同誌指出,解放初期,我國有很多麻風病人,現在我國已經基本消滅了。麻風病具有遺傳性,傳染性較低,發病率較低。即使把病毒註射到健康的人體內,也不壹定會生病。90%的人對麻風有天然抵抗力。隨著科技的發展,治愈麻風病是沒有問題的。1999世界衛生組織大會明確提出建立無麻風病世界,標準為每萬人中不超過壹人患麻風病,並取消了麻風病隔離治療的措施,與其他傳染病壹樣對待。中國基本消滅麻風病的標準遠高於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因此,麻風病未治愈不應結婚的規定應予廢除。立法采納了這壹意見。
什麽是醫學上的疾病不應該結婚,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雙方在場的,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相關精神疾病。經婚前醫學檢查,患有指定傳染病處於傳染期或者相關精神疾病處於發病期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醫學意見;如果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結紮後不生育,可以結婚。有的同誌指出,雖然《母嬰保健法》對婚前檢查的項目和晚婚的情況作了說明,但沒有確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此外,醫生壹般不會在婚檢報告中寫明婚檢對象是否可以結婚,給婚姻登記帶來困難。
3.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哪些?
(1)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比如父親和女兒,母親和兒子,祖父和孫女,祖母和孫子禁止結婚。
(2)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1.禁止來自同壹父母或父親(同父異母兄弟)或母親(同父異母兄弟)的兄弟姐妹結婚。
2.叔伯、叔伯、姑、姨、甥(女)、甥(女)各代人。就是壹個叔叔不能娶哥哥的女兒;姑姑不能嫁給哥哥的兒子;叔叔不能娶姐姐的女兒;月經不能嫁給姐姐的兒子。
民法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