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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後真的可以帶病投保嗎?

都說保險“反人類”。很多人都是在體檢的時候發現指標異常,或者自己身體有問題,才想著買壹份保險,但是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願意賣給妳的。

很多“聰明人”這時候就開始動腦筋了,終於讓他們在保險法裏找到了這樣壹個“不可辯駁的條款”,以為只要有這個條款,即使帶病投保也不怕了。因此,“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引起了廣泛關註。但這種所謂的“鏡頭的鏡頭”真的靠譜嗎?

什麽是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法》第十六條是眾所周知的“不可抗辯條款”。在這麽長的法律條款中,廣大代理人和想投保疾病的人看到的只是下面這句話:“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是他們所謂的保險公司只要存活兩年就可以賠付的法律依據。

不需要聯系上下文,看清前因後果嗎?

不可抗辯條款爭論的是保險公司的“終止合同的權利”

仔細看所有條款,可以理解第十六條的核心內容其實是“保險公司不得因合同成立後超過二年未告知事實而解除保險合同”。簡單來說,兩年後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但是,“是否解除合同”和“是否理賠”是兩回事。即使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也可以選擇拒賠。所以這個條款和理賠無關,也不是大家理解的兩年後就壹定要賠償。

但是,這壹條款確實含糊不清。其實爭議最大的是這句話:“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其實與其糾結於那些冷冰冰的術語,不如來看看具體的案例。

案例1:

2009年2月8日,65438,李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壹份重疾險。兩年後,李因確診終末期腎病,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但經保險公司調查,李在投保前已被診斷為終末期腎病,但其在投保時故意隱瞞病情,隨後保險公司出具了拒賠通知書。李不服,依據不可抗辯條款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駁回了李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2011年5月9日,曲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壹份保額為120000的萬能險,附加1,000,000的重大疾病提前保險。2013年3月,曲被確診為胃癌並進行手術,後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公司調查發現,曲在本次住院期間曾向主治醫生提及其10年的糖尿病病史,但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故出具了拒賠通知書。曲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原告投保前患有糖尿病,醫生的書寫屬於間接證據。而且保險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判曲勝訴。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實際判決中關於不可抗辯條款的爭議很多,判決結果的差異非常明顯。即使類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時間在不同的法院,結果也可能不壹樣。所以,不容置疑條款不能成為某些人的“商朝之劍”。

如何看待不可抗辯條款

雖然關於不可抗辯條款還存在很大的爭議,但該條款的引入意義重大。我們都說正義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法律存在的意義在於,它應該是公平正義的,誰處於弱勢地位,誰就受到保護。

如果保險公司故意欺騙誘導,故意拒賠,可以利用該條款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如果被保險人故意帶病投保,想騙取保險金,該條款無效,法院會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

其實仔細想想就知道,如果這個條款死了,保險公司肯定賠。那我相信保險公司應該都賠光了,怎麽會有保險市場的正常發展呢?

所以希望那些帶病想投保的人能清醒壹點,不要傻傻的相信只要活兩年就能得到賠償。買保險是為了安心。與其擔心以後的理賠,不如壹開始就說實話。

保險雙方本質上是壹種合同關系,只有本著最大誠信原則,這種合同才能長久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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