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險壹詞包括第壹方(財產)保險和第三方(責任)保險,所有這些保險都旨在管理與汙染有關的風險。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產品主要包括:特定場所環境損害責任(EIL)保險,也就是俗稱的汙染責任保險。投保被保險人特定場所汙染物突然泄漏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法律賠償責任,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清理費用和辯護費用;承包商環境損害責任保險,承保承包商在項目現場進行特定工程作業和活動時,因意外汙染事故造成的已完成工程責任和合同責任;此外,還有針對石棉和除鉛承包商的專業環境風險錯誤和遺漏保險單和壹般責任保險單。
屬於第壹方財產保險的環境保險產品主要包括:環境修復保單,主要滿足貸款金融機構在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且抵押財產已發生環境汙染清理費用時的保險需求;恢復成本止損保單,有助於被汙染財產的交易,防止買賣雙方因對清潔成本的估算誤差過大而導致交易失敗。環境汙染綜合險保單滿足了被保險人對汙染事故損害賠償的不同要求,在保障範圍和費用方面享有壹定優勢,最大程度避免了保障範圍內的“灰色地帶”糾紛。
美國豐富的環境保險產品和活躍的環境保險市場得益於美國完善的環境立法。美國環境立法的裏程碑是1969年通過的《國家環境政策法案(NEPA)》。此後,類似的環境保護法層出不窮。隨著環保活動的加劇,美國政府頒布了更加大膽和復雜的環境保護法。對環境風險管理和環境保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是1976的《資源保護和賠償法》( RCRA)和1980的《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
《資源保護與補償法》是美國環保局對有害物質進行“從搖籃到墳墓”監管的法律依據。這部法律對垃圾從產生到廢棄的全過程進行跟蹤,確保垃圾最終不會被亂丟。RCRA是第壹個要求危險物質加工、儲存和處理的許可證持有者提供經濟補償能力證明的環境法。根據這些規定,上述企業的經營者和所有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企業有經濟能力清理經營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損害,賠償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企業必須保持30年的有效證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持有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供所需的證明,包括對保險單的特別意見、履約保函、信用證、第三方保管的現金、自保身份或經理可接受的任何其他證明。而壹般企業會選擇投保環境責任險。
《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 CERCLA)旨在解決廢棄或無人看管的廢物處理場的廢物問題,主要包括壹些舊垃圾場造成的環境破壞。CERCLA立法遵循汙染者付費的基本原則。對於屬於超基金清理範圍的垃圾場,先確定潛在責任人,由這些人或組織負責這些垃圾場的清理費用,直至依法確定真正的責任人。潛在的責任人可能包括垃圾場目前和過去的所有者、經營者和承租人;垃圾場廢棄物的產生者和運輸者以及安排廢棄物處理的任何相關人員。此外,母公司也可能難逃罪責,公司繼承人、公司經理和控股股東可能以個人名義承擔責任,甚至破產者也可能承擔CERCLA下的責任。
CERCLA實行“追溯、嚴格、連帶”的責任。在確定法律責任時,超級基金不考慮汙染者在廢物處理過程中的實際註意。此外,如果損害是不可分的(壹般情況下),任何潛在的責任方都可能對賠償總額負全部責任,而不管其個人責任的實際大小。
RCRA對經濟賠償能力的證明要求和CERCLA對清理費用的賠償要求涵蓋範圍很廣,導致美國經濟各個層面都存在大量復雜的責任風險。環境保險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刺激了更多的保險公司進入市場。1982年,美國成立了汙染責任保險承保財團——汙染責任保險協會。CERCLA導致無數潛在責任人用幾十年前購買的CGL生產保單向他們的保險公司索賠。此外,汙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技術不成熟,投保人數量不足。20世紀80年代,美國環境保險市場幾乎崩潰。然而,美國ISO1986 CGL標準政策的制定極大地扭轉了市場狀況。除外條款規定,無論汙染損失是偶然的還是漸進的,本保險都不賠償因汙染物排放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這種絕對的汙染排除責任導致了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市場需求。此外,ISO還開發了基於索賠的保單,克服了發生保單的“長尾”,有效保護了保險人。
在上述市場變化的形勢下,加上美國環境立法的有序推進、損失數據的逐步完善、環境保險承保技術的進步以及損失預防和理賠管理技術的進步,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市場蓬勃發展。此外,2002年頒布了《薩班-奧克斯利法案》,強調對企業環境責任的評價和信息披露。為了滿足這壹要求,企業不得不尋求更多的保險保障。環境保險不僅被企業用來履行合規義務,還具有更多的附加值。當今社會,強調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的引入表明,投資者在投資決策時會綜合考慮“經濟、環境、社會”三大標準。購買環境保險無疑可以顯示企業管理的創新能力和較強的可持續性,大大增強投資者的信心。目前美國保險市場上的各種環境保險都能為企業提供所需的經濟補償能力證明,並能為未來大部分與超級基金相關的風險提供融資保障。
不久前,國內壹家保險公司首次推出了場地汙染責任險。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的《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指導意見》,標誌著我國環境保險制度建設已經啟動。筆者認為,中國環境責任保險的健康發展有賴於環境保護立法的完善和細化、環境科技的進步和保險市場承保能力的增強。立法的完善和細化是關鍵。從美國的經驗可以看出,如果沒有相應的環境立法,或者環境立法對汙染者的責任規定過輕、過松,就不會有對環境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去年,近100家知名跨國公司在中國的運營中存在嚴重的汙染違規行為。對比他們在發達國家環保方面的良好口碑,在譴責這些企業沒有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的同時,我們首先應該檢討壹下我們過於寬松的環保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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