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438+10月2日淩晨壹點多,網友“小沼澤醬”發來求助消息,稱其母親是河南省新鄭市第三中學的壹名人民教師,前幾天被“網絡課炮轟”後已經猝死。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多名師生發文稱遭遇“網上爆課”。
網絡爆是壹種怎樣的存在?
有記者竟然發現,有人把入侵變成了“生意”。壹些擾亂課堂秩序的網上爆課者,仍然在很多社交平臺上發布小廣告,通過組建社交群接單。群裏的成員大多是“00後”,甚至有壹些自稱初中生的爆破手表示免費,只是為了好玩。眾所周知,學生為了應對老師的行為,無論是自己還是邀請他人擾亂網絡課堂秩序,都是違法的。
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個網絡爆破手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1,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可處以治安處罰,最高處10日行政拘留。”
2.民事賠償。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
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事賠償是獨立於行政和處罰的,也就是說,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刑罰,受害人都可以提起民事賠償。
3、刑法的懲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的懲罰是非常嚴厲的。這是犯罪,不僅影響個人,還會影響子女考試、就業、參軍等。很多涉及政審的事情都是有影響的。
那麽“未成年人”身份的保護傘可以免責嗎?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就民事責任而言,孩子的無聊和惡作劇造成了侵權後果,家長必須買單。
如何監管和防範網絡亂象?
1.明確平臺的監管責任。
對於這種事情,平臺的責任很大。妳在提供服務和受益的同時,要對客戶進行篩選和把關,要約束網民在自己平臺上的各種行為。視而不見或者假裝視而不見,只會讓這種現象越來越猖獗,平臺本身也會受到打擊。
2.嚴懲現象背後的操縱者。
從這些爆群中我們可以發現,這是壹種有紀律的群體行為,而且利用了未成年人的身份,青少年的躁動和尋求刺激的心理,有教唆和組織的行為,比那些進行網上曝光的人更可恨和可怕。他們必須受到嚴厲的懲罰,並從根源上清除。
最後,我想對這些整天玩手機的年輕人說壹句話:
手機確實是壹個很好的娛樂工具,但是人的生活不僅僅是娛樂。應該是我們只配手機,用手機娛樂,而不是被手機支配。這其實是在不知不覺中娛樂別人。
另外,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法不責眾。大家這樣做就沒事了,自己也沒事了。要知道“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再想想,如果有壹天這些人轉過身來“爆”了妳或者妳的家人,妳該怎麽辦?這個社會是有規律的,所有的自己都是建立在約束之上的。
另外,這個世界除了手機還有更廣闊的天地。如果妳把目光離開手機,妳會看到這個世界是多樣的,精彩的,瞬息萬變的。技術也是不斷發展的,手機不是永久的,妳可以改變這壹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