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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投放後要及時收集運輸什麽?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源頭減量、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類標準如下:

(1)有害廢物是指廢棄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熒光燈管(熒光燈管、節能燈等。)、血壓計、溫度計、藥品及其包裝、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廢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廢膠片、廢相紙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有關單位的食堂、賓館、飯店產生的餐廚垃圾和家庭產生的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水果垃圾、腐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3)可回收材料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材料、廢紡織品、廢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鋁塑復合包裝等可回收材料;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廢物以外的城市固體廢物。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領導,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機構、人員和經費投入的保障機制,協調處理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實現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區域內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並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標準和發展規劃,並對可回收物的回收進行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廢物運輸和裝卸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學校環境教育內容,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衛生系統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交通、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實施工作。

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縣(市、區)街道辦事處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發(度假)園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實施工作。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動員和督促住宅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工作。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二章分類設施的建立

第十條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和設施設置規範,報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規劃和設施設置規範,組織建設、安裝或者改造本轄區內的垃圾中轉站、垃圾房、有害廢棄物暫存點、垃圾分類中心、垃圾收集容器等場所、設施和設備。

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機場、火車站、客運站、集貿市場、公園、居民小區等。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設備應當定期維護和清洗,保持其外觀和功能完好、擺放整齊、清潔衛生,周圍無散落的垃圾和汙水。

第三章分類投遞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

(壹)將有害廢物放入有害廢物收集容器中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廢物處理企業處理;

(2)將易腐垃圾放入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

(3)將可回收物放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

(四)將其他垃圾倒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四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是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

(壹)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是管理責任人;

(三)住宿、娛樂、商場、商店、集貿市場、展覽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汽車站、地鐵站、港口、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區(小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

(六)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負責管理。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

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實行清掃保潔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並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和管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布不同種類生活垃圾投放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宣傳和指導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分類或者混合分類生活垃圾要求的行為進行勸誡和制止;

(四)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五)指導、督促保潔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

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在本市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旅遊的旅行社,應當履行本條第壹款第(三)項職責。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和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領導,完善本單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建立垃圾分類監督員和誌願者隊伍。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七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單獨收集,禁止分類收集生活垃圾。

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可回收材料和有害廢棄物。易腐垃圾分類投放後應及時收集運輸,做到日產日清。

第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根據生活垃圾收集、分類方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合格的采集設備和人員;

(二)定期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場所,不得隨意混合、傾倒、丟棄、散落或者堆放;

(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圍環境整潔;

(四)建立收集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

(五)國家、省和本市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有害廢物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運送至指定的貯存和處理點。

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運輸車輛必須密封,不得泄漏或遺撒;

(二)轉運站後,應當密封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建立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運輸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

(四)制定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路線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五)國家、省和本市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壹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分類。

可回收材料由再生資源利用單位或企業回收,促進回收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易腐垃圾應當通過生物處理等技術進行回收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

有害廢棄物的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汙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汙染。

其他垃圾應通過焚燒或衛生填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和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等信息;

(三)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汙水、廢氣、廢渣、粉塵等汙染物,建立環境影響監測系統,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汙染;

(四)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處理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五)國家、省和本市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促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本市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內容。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推進和鼓勵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措施,引導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本市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交換實行積分獎勵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實施凈菜上市、農副產品清洗進城等措施,鼓勵果蔬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回收果皮、蔬菜、菜葉。

第二十六條物業和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崗位培訓內容。

第二十七條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和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機制。

第二十九條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監督員、誌願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和物業服務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壹)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指導;

(二)檢查生活垃圾分類情況;

(三)勸阻違反分類投放、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

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投訴。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途徑、處理程序和時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壹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並按照規定將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申報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時,申報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實施情況納入申報內容。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至5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壹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城市汙泥、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管理,從其規定。

餐飲經營者和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和大件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分類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以外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按照逐步實施、分步推進的原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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