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閑聊了,說重點吧。
在我國刑法中,涉及詐騙罪的條款很多。比如金融詐騙,包括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保險詐騙等等。此外,還有合同詐騙罪。本系列重點討論刑法第266條中的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上是刑法的具體規定。如妳所見,這很簡單。總之,這個條款規定的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3年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10年;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10年以上或者無限期。同時財產刑(並罰款,最後壹檔可能沒收財產)。
關於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的情形,以後再壹壹分析。
該條款中最重要的是“詐騙公私財物”二字。公私財產很好理解,簡單理解為公私財產。在這六個字中,“欺詐”二字是最難理解的,也是最有爭議的。即什麽是刑法意義上的欺詐?或者從專業上講,詐騙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關於什麽是刑法意義上的詐騙罪,眾說紛紜,大同小異。律師認為最準確的表述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知處分其財產”。
從上面非常準確的描述可以看出,判斷是否構成詐騙罪,不僅要看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還要看被害人的行為。判斷嫌疑人有兩點:壹是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否直接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第二,是否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情況(是否存在欺騙者)。判斷被害人有壹點,被害人對自己財產的處置是基於錯誤的認知(被害人因為被騙而把財產給了嫌疑人)。
基本上所有的詐騙案件,法官都要根據這三點來審判,辯護人(律師)也要根據這三點來辯論。但實際上,很多法官或辯護人僅限於前兩點,即看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這位律師認為這是錯誤的,也是欠缺的。為什麽我認為它是錯誤的將在下面提到。
(壹)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俗地說,嫌疑人是否想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其實是壹種主觀判斷。主觀想法很難判斷。比如有人跟妳說我想妳,妳其實很難確切知道他(她)說的是真話還是在忽悠妳。妳只能通過自己的感覺或者對方的客觀行為來判斷他是在忽悠妳。當然,認知很可能會有偏差。在法律層面,對他人主觀思想的認定,必須通過他的客觀行為來認定。有壹個非常經典的小案例可以很好的說明這個問題。
壹男子拿著壹疊100元的假幣,在壹條街上買東西。我在第壹家商店買了壹瓶可樂,給了店主,店主向我要了95元。幾分鐘後,我在第二家店買了壹盒口香糖,給了店主100元。店主向他要90元。然後他在第三家商店買了壹盒煙,給了店主,店主向他要了80元。經過幾家店,被警察識破後逮捕。大家很容易對這個人是否“故意”使用假幣產生壹個判斷。這個人可以解釋,我不知道自己拿的是假幣,只是正常購物。但這種說法很難解釋其行為。如果不知道是假幣,為什麽不在壹家店全部買?哪怕只是想在不同的店買,第壹家店用光了錢之後,後續的店都可以用零錢買。為什麽還用整錢?這樣的行為很容易讓大家判斷是“故意”使用假幣。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故意”是壹種針對主觀思想的判斷。基於這個人的行為,大家可以判斷他是“故意的”。如果是實際案件,辯護人壹定不能在這樣壹個敗訴的細節上進行辯駁,應該找其他的論據。
關於詐騙罪,我認為無論嫌疑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道理都是壹樣的。既然要相信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訴人(檢察官)就應該基於嫌疑人的客觀行為進行舉證。比如編造理由取錢後微信拉黑,是否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我不這麽認為。微信被黑了,電話還能聯系上。如果微信和電話被黑,是否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我的律師認為還是不壹定。如果妳給錢的時候知道自己住在哪裏,在哪裏上班,在哪裏活動,就很容易找到。妳不能這麽說。(後續案例分析會提到相應的司法解釋)
這壹點其實是實際案例中爭議最大的壹點,很容易形成好的論點。有的人騙錢不想還,有的人不想騙錢不還。他們就是想先用,用完後慢慢還。在刑事犯罪中,要註意罪責刑相適應。簡單來說,就是妳做了什麽,妳要承擔什麽樣的後果。人們不想做這樣的事,讓人們承擔如此嚴重的後果;或者做壹些很輕的事情,讓人承擔非常嚴重的後果,是不合適的,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二)是否有虛構或隱瞞真相的行為。
證明是否存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其實是非常容易的。妳就看看當時兩人是怎麽溝通的,看看有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這是客觀事實,證據充分就能證明,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就不能證明。以後遇到了再分析。
(3)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知處分自己的財產。
辯護人認為,被害人是否基於犯罪嫌疑人的詐騙行為和錯誤認知處置自己的財產,是非常重要的壹點。這壹點,在實踐中,往往被法官或同行所忽視。有些人可能不理解這個表達。換句話說,我騙了妳,但妳不壹定會因為我騙了妳而給我錢。如果是,我的律師認為嫌疑人的詐騙罪不能認定為既遂。
比如壹個帥哥(美女)很認真地對壹個異性中老年人撒謊,說我是秦始皇(或者武則天之類的),我活到現在,妳給我什麽我就給妳什麽。中老年人在認識異性的時候,內心OS就是“傻X”。但是第壹眼看上去帥哥(美女)很好看,空虛無聊孤獨冷漠,那就在逗逗陪他(她)玩吧。只是壹點錢。給妳。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本質是“受害者”給嫌疑人錢不是因為被騙,而是有其他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認為詐騙罪已經既遂?我們的律師不這麽認為。
這壹點在實踐中很容易被忽視,但也很容易形成爭論點。
這次分享到此為止,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