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律是法律而不是憲法。與其他法律壹樣,它們對憲法具有“調節性”,但它們與其他法律明顯不同:憲法性法律是“憲法性”法律、“國家性”法律、“權力性”法律和“權利性”法律。他們通過憲法內容的具體化和程序化來保障憲法。在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法律對憲法法典起著補充作用。在有不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法律是不成文憲法結構中的成文形式,意義重大。它是大多數憲法規範、憲法原則和憲法指導思想的載體。憲法法律有兩種:壹種是具有憲法內容的普通法律,如選舉法、國家機關組織法等;另壹類是壹些政治文件或國際協議、區域公約等。,具有憲法內容,經國家立法機關依法賦予法律效力或重新解釋的。
相互關系
憲法法律是壹組法律,有特定的內容,自成體系。它們與其他法律制度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雖然它們之間有時可能會有壹些重疊(比如《集會遊行示威法》既是憲法法律又是人權法的壹個分支,《政府組織法》既是憲法法律又是行政法),但子系統之間還是有比較明確的界限的。憲法法律、憲法習慣和憲法判例調整的對象和內容相同,但表現形式不同。前者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表達,後者以習慣和判例的形式表達。憲法性法律和其他法律在形式上都是用成文法來表達的,只是調整的對象和內容不同。
“正規化”
1.憲法法律與所有法律的相似之處在於,它們都是憲法作為子法的“規則”。
憲法是原則性的規範,是抽象的;法律是規則的規範,是具體的。憲法性法律是法律而不是憲法,因此應當具備壹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它們主要由壹些具體的、直接可操作的規則組成,具有法律要件的基本要素,具有明確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憲法和其他法律壹樣,是憲法原則的規則化,是抽象的憲法規範的具體化。比如,我國憲法第67條規定,NPC人大常委會有21項職權,但每項職權都是原則性的,需要分解為壹系列具體行動才能真正實現。比如,“解釋憲法”是常委會的壹項憲法權利,需要細化為壹系列法律規範來完成:“提出”解釋和“討論”。其他的,如“立法權”、“撤銷權”、“任免權”、“決定權”,都是由壹系列具體行為組成的,有壹套復雜的程序。和所有法律壹樣,憲法的任務是將憲法行為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行為,分而治之,憲法必須分解後才能實施。這種分解和細化憲法的功能是所有部門法的共同特征。
“規則化”的特點使得憲法法律和其他法律壹樣,成為憲法的子法,而不是憲法本身的壹部分。都是在深化憲法的內容(不同的是深化憲法的不同部分)。這使得憲法法律處於法律而非憲法的層面,其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與法律相同但與憲法不同。它們在形式上與民法或刑法沒有明顯的區別。
“憲法”
2.憲法法律與壹般法的區別在於,它們是“憲法”法律。
憲法法律雖然是法律,但不是普通法律。它們與憲法密切相關,具有壹些“憲法”特征。憲法有很多特點,並不是所有的特點都是憲法性法律所具備的。如果是這樣,憲法法律就和憲法沒有區別,就相當於憲法。如前所述,憲法的“原則”特征是憲法性法律所不具備的,憲法性法律在這方面具有法律(不是憲法)的規律性特征。無論成文憲法的性質是什麽,憲法法律與其他法律之間都有根本的區別。憲法學是與成文憲法相關的法律,因此涉及成文憲法規定的法律規則及其含義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