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協會名稱:中國硬筆書法協會英文翻譯簡稱:CHCA第二條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由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特區和國家機關、各行業的硬筆書法團體、硬筆書法家、硬筆書法理論研究者和教育工作者組成。是為振興和發展中國硬筆書法而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社會組織。第三條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憲法、法律、政策和道德風尚規定的範圍內,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建設社會主義三個文明,積極參與文明社會、和諧社會建設。普及和提高全社會的書寫水平,促進與國內外文化藝術的交流,振興和發展我國的硬筆書法文化。第四條中國硬筆書法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的業務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第五條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的會址設在中國首都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組織開展硬筆書法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二)組織開展硬筆書法工具、材料和技法的開發、研究、實驗、鑒定、宣傳和推廣工作;(三)組織舉辦硬筆書法論文、作品、研究成果競賽和展覽;(四)組織開展書法教學、培訓、評價和人才培養、推薦工作;(五)編輯出版硬筆書法教材、著述、拓片、報刊、文集;(六)組織和代表中國硬筆書法界進行對外交流、聯誼、聯展及相關合作事宜;(七)組織開展全國硬筆書法的藝術鑒定、欣賞評價、職稱評定和相關標準的制定工作;(八)組織開展與書畫發展協會相關的組織和個人的社團與合作;(九)組織開展本會業務範圍內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中國硬筆書法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具有壹定的能力、水平和影響力;(四)與本協會業務相關的資質單位和個人(資質另文)。第九條入會程序如下: (壹)提出入會申請,取得入會資格;(二)填寫會員登記表,提供所需資料;(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小組成員按本細則進行考核驗收);(4)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六)會議中的其他合法權益。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決議;(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五)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6)向協會推薦人才,訂閱協會內刊物。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不交會費,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出。第十三條會員違反國家法律,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董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五)選舉法定代表人;(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五條全國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出席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才能生效。第十六條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名譽副主席(擔任執行董事)和主席團成員;(三)籌備召開代表大會;(四)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七)決定名譽主席、顧問和藝術總監的聘任;
(八)決定秘書長、執行秘書、副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任命;(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10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第二十四條本會的主席、副主席、名譽副主席(常務理事)、主席團成員、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三)主席、副主席、主席團成員、名譽副主席(常務理事)、秘書長年齡最高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七)具有相當的文化水平。第二十五條協會主席、副主席、主席團成員、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名譽副主席、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主席、副主席、名譽副主席、主席團成員、秘書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4)代表協會出席社交活動。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主席秘書長會議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成立書法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並任命負責人。(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2)捐贈;(3)政府資助;(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5)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