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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與補充協議存在沖突。

法律主觀性:

壹、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沖突時,以哪個為準?

壹般情況下以補充協議為準,但也有例外。比如合同生效和修改需審批但補充協議未獲批準的,以主合同為準,招標合同和補充協議構成對主合同的實質性變更而未備案。

相信在了解了居間合同的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關系後,對補充協議的制定和履行有了更深的理解。居間合同的補充協議作為主合同的壹部分,起著重要的補充作用。在簽訂補充協議時,建議慎重考慮相應條款,對主合同中未詳細說明的事項進行完善。如果涉及法律術語,可以聯系專業人士。

二、補充協議的內容限制

補充協議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隨時變更合同。合同簽訂後是否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由雙方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決定。但是,補充協議的內容也必須是有限的。

(1)壹般情況下,補充協議不能涉及主合同約定的主要標的物,不能對主合同進行實質性修改。如果要對主合同進行實質性修改,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比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變更或建築面積變更,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簽證的方式進行。例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發包人要將與之相關的次要工程分包給承包人,而承包人又願意承接,雙方可以就增加的工程內容簽訂補充協議。

(2)補充協議不改變主合同的大部分條款。如果補充了太多的新協議或者對主合同進行了太多的修改,就很難稱補充協議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內容非常廣泛,可以是補充付款、補充驗收程序、補充設計變更。在建設工程的施工和設計合同中,使用補充協議的機會較多,主要是因為在施工過程中或設計開始後,發包人會有很多新的問題需要承包人幫助完成,工程也經常會發生變化。此時,只要雙方同意變更,履行法定變更程序即可。

(3)補充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補充協議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合同當事人不能利用補充協議鉆法律的空子,規避法律的程序性和實體性規定。比如在建設工程招標中,有的投標單位中標後與招標人簽訂補充協議,將正式的中標合同交給政府部門備案。雙方私下簽訂補充協議,擅自變更合同標的物或價格,雙方按補充協議執行。中標前,投標人與招標人事先約定,按程序中標後,投標人向招標人降低壹定的價格,這是中標的條件。這樣形成的中標及補充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協議。有些合同當事人利用補充協議損害國際利益或第三方利益,這種補充協議也是無效的。比如合同中把較小的壹部分工程發包給承包人,結果雙方在補充協議中簽訂較大的工程合同,屬於規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較大的項目不能簽訂補充協議,而應按招投標程序辦理。壹般來說,補充協議的內容屬於主合同中遺漏的內容或附在主合同上的小項目。

3.主合同無效後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要看具體情況。主合同無效後補充協議內容能夠獨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補充協議的內容不能獨立履行的,效力待定。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獨立條款的效力。為了妳更好的維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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