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法律的三個特征是什麽?

法律的三個特征是什麽?

法律的三個特征是什麽?法律有三個特點:

1.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承認;

第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執行的,具有強制性;

第三,法律對所有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法律是全體人民意誌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由具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和NPC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頒布規範,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包括基本法和普通法。法律部,

首先,法律的特點是四點:1,法律是行為準則。又稱行為準則,是約束人們行為的各種規範和制度。壹般有兩類規範,即技術規範和社會規範。技術規範是調整人與自然關系,規定人們如何使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和勞動對象的行為規則,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社會規範是調節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法律規範、道德規範、社會群體規範都屬於社會規範。2.法律是具有國家意誌的社會規範。這體現在三個方面:(1)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2)法律由國家執行;(3)法律對所有公民具有普遍約束力。3.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能做的是對的,禁止的和必須做的是義務。4.法律的目的是建立和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法律的步調有什麽壹致性,執法都是按流程進行的。並且判決生效後,應當按照判決執行。

法律的三個顯著特征法律有三個最顯著的特征。

第壹,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第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執行的,具有強制性;

第三,法律對所有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第二條是最重要的,在刑法書裏。

這些應該在書本和筆記裏。

法律的時間性是什麽意思?不清楚可以問華旅。com。

是國內最大的專業法律咨詢網站。

法的階級性是指法律的階級性:指法律來源於壹定性質的生產關系,屬於特定社會的上層建築之壹,為壹定階級服務的性質。

法律的局限性是什麽意思?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取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值得註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雖然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但債權人的請求權的行使只會受到阻礙,權利本身和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認定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的,判決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視為其自願放棄該權利,法院依職權不予積極適用訴訟時效,但應受理其支持訴訟的請求。

現代法律的本質屬性是什麽▲“階級性”是法律的本質屬性,像壹條紅線壹樣貫穿整個法學。關於法律的階級性,中國法學界壹直爭論激烈,硝煙猶在。到底如何看待法律的階級性?著名學者李步雲先生在1997年第6期《法學研究》上指出,把法律視為“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的理論會否認法律符合事物的本質和客觀規律,把法律僅僅理解為“階級鬥爭的工具”的觀點會否認法律的倫理性,而無視法律應該是社會文明的體現。在他看來,這種理論與人治和法治無關。。

(壹)中國階級性的必然性

中國法學深受階級影響,有其歷史的和必然的因素。首先,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給法律打上了階級的烙印。在剝削階級社會,法律是統治階級用來維護自身統治、鎮壓人民反抗的最直接、最銳利的武器?quot法律,皇帝的工具也是“使法律披上階級色彩,法律自然是關於階級性質的;其次,黨領導人民進行的革命也從另壹個側面使法律具有了強烈的階級性和政治色彩。建國後,黨領導人民制定法律,必然具有階級性。比如整個司法機關的改組,1952發起的司法改革運動,文革時期“公檢法”的粉碎,都帶有鮮明的階級性,對以後法律的發展影響很大。第三,建國之初,面對資本主義國家的圍攻和封鎖,需要鞏固政權,實行階級專政。在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下,我們應該全面學習蘇聯,接受維辛斯基的階級法理論,這也給我們的法律帶來了濃厚的階級色彩。

法律的階級性和法律的政治化給中國法律帶來了深刻的影響。這種影響是積極的:

第壹,有利於提高人們的覺悟,認清剝削階級法律的本質,推動人們反抗舊制度,破壞舊法制,建立全新的法制。

第二,法律具有階級性。在壹定時期內,有利於鎮壓反革命,鞏固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在壹定程度上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意識。

因此,階級性在壹定時期內極大地推動了中國法律的發展,使中國法律在1949 -1957時期短暫繁榮,為中國成功消滅剝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為社會主義法制的完善奠定了基礎。但是,過分強調階級性也對中國法學的發展產生了極其不利的影響,嚴重阻礙了中國法學的發展。

這個理論有三個主要缺陷。

1.統治階級野心理論的研究對象過於狹窄,犯了壹概而論的錯誤。

首先,法律是只反映統治者的意誌,還是應該反映全體人民的意誌?

其次,我們只看到了統治者的管理和秩序的作用,卻看不到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對被統治者的制約和對權力的約束。只看到隨著統治者的變化而變化的規律,卻看不到永恒的規律;我們只看到給被統治者強加沈重義務的法律,卻看不到賦予被統治者權利的法律。

2.思維方法的片面性和絕對性,

(1)社會利益分析只看到對立的壹面,否定統壹的壹面。把社會效益作為絕對對立面是極其片面的。因為,第壹,在社會中,尤其是現代社會,社會利益不是簡單的二元對立,而是多元統壹的。除了階級對立,人們屬於不同的利益集團。由於多樣化的分化,個體可能具有幾個利益群體的身份,形成了利益交叉的現象。在壹些問題上,兩個群體可能是對立的,而在另壹些問題上,他們可能屬於同壹個利益集團。如果說這種二元對立的分析方法在傳統社會還有壹定的道理,那麽在現代法律中則完全不適用。因為現代法不是同壹性,它調整的主要立足點不是人的同壹性,即它不是調整不同個體之間的關系。法律必須將每個人設定為獨立平等的個體,作為法律關註的基本單位。法律調整的基本依據是他做了什麽,承諾了什麽,而不是他屬於哪個階層。第三,在現代社會,人類擁有全人類的共同利益,這種共同利益超越了階級利益,比如生態和平與發展,全球反恐和預防各種社會災難,以及* * *抗擊機遇,特別是金融危機。第四,利益不僅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沒有階級對立,比如宗教信仰,個人尊嚴,等等。

(2)片面強調立法機構的作用和權力的作用。社會中形成的壹種規則,無論其內容如何,在被認可或宣布後,就成為統治階級的意誌。在同壹個國家,問題是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規範,但它們反映了同壹階級的意誌。比如在壹國兩制的條件下,體現不同階級意誌的兩部法律怎麽可能存在?如果壹個立法機關是由兩個對立的階級組成的,它表達的是誰的意誌?在建設中的社會末期,歐洲許多國家的君主國制定了促進資本主義發展的立法。這反映了誰的意願?林肯廢除奴隸制的法令對奴隸沒有好處嗎?對於國際法來說,這更容易受到審查。國際法在當代很多地方取得了高於國家立法的地位,國際法的立法者不是國家!而是壹群國家。因此,法律絕不是任何國家或階級的意誌,而是約定或理性。堅持圍法為階級意誌,必然導致邏輯矛盾。舉幾個例子。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簽約國在中國參加之前大多是資產階級國家,根據新意誌論可以將這些公約定義為資產階級意誌;那麽,中國入世後,是否意味著屈從於資產階級的意誌?問題是,當我國國內立法確認壹個體現“資產階級意誌”的國際條約時,這個新的法律是什麽意誌?這就必然會得出壹個不合邏輯的結論來規範這兩份遺囑。例如,民法的基本制度(財產權和債權制度)發展於原始社會,形成於古羅馬,完成於近代。是原始人、奴隸主、封建主還是資產階級意誌?民主起源於古希臘,復興於近代。這是誰的遺囑?這些只能是人類* * *身份的產物或者反映人類* * *身份。

(3)片面強調立法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對立。立法者通過立法來統治被統治者,即使在古代國家也是如此。中國古代立法的重要目的是治官治民(統治階級)。至於現代,立法者是民主議會,立法者本身當然受法律約束。實際上,現代立法是專門針對統治階級的,如消費者權益法、扶貧法、營業金額累進稅法、人權立法等等。

3。否認全球化帶來的全球法律趨同和世界範圍的立法,全球化是不可逆轉的客觀存在,這種現象必然帶來法律趨同。各國憲法、行政法、刑法之間的差距在縮小,貿易法是全球壹體化的趨勢,世界貿易組織的存在就是明證。有些地方甚至有世界性的法律,其效力幾乎是普遍的,盡管效力並不令人滿意,如《反對公共恐怖分子劫持人質公約》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這些體現全人類整體利益的規律,無論如何不能歸結為統治階級的意誌。它們被不同階級意誌的法律體系所接受。

階級性對中國法學的負面影響如下:

第壹,階級性的過分凸顯,壓制了法學研究的範圍,束縛了法律工作者的思維,造成了中國法學的停滯。反右時代,由於黨對階級鬥爭的錯誤估計,反右鬥爭嚴重擴大,法律職業受到極大沖擊。很多專家學者因為學術觀點被打?quot右派”,成為專政的對象;法學的壹些重要概念和範疇成為禁區,法學研究開始倒退,特別是在“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正式提出後,法學這門重要的社會科學實際上已經被取消了。

二是由於階級性的影響,我國法學的研究方法也存在缺陷,導致抽象的邏輯推理和論證多,具體經驗的考察少,描述模糊,給人的感覺是理論就是理論,現實就是現實。在研究方法上,馬克思主義往往被斷章取義、曲解,導致長期的教條主義傾向,導致馬克思主義的僵化甚至自相矛盾,最終使中國法學停滯不前。

第三,階級性對法律的幹擾助長了我國法學理論的缺陷。在思維方式上,過分強調意識形態的純粹性,缺乏重視經驗經驗的科學態度,使得大量法學家專註於官方意識形態的論證、註解和宣傳,而喪失了科學研究所必需的自我審視和自我批判的合理懷疑精神,也使得法律中的許多重要命題免於實踐的檢驗。從論證的出發點來說,它用壹個簡單的“階級對立”的公式代替了生動的社會現實,把歷史與現實之間復雜的社會關系簡化為簡單抽象的階級關系。在價值取向上,以超現實的理想主義道德尺度約束個人行為,有輕視個人的傾向。這種價值取向已經不適應改革開放的形勢和國際潮流。最後,它使法律以抽象的推理代替實證的調查,使自己沈浸在法律的形式主義之中。

第四,階級性也影響著法律指導下的司法實踐。在立法方面,由於過分強調階級性,我們徹底摧毀了舊法律,這在壹定程度上切斷了法律的歷史聯系,否定了舊法律,中斷了我們的法制建設,造成了法律的虛無主義。同時,由於過分誇大階級性,法律的科學性在很大程度上被抹殺,法律功能的形象受損。在執法方面,階級性也為司法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執法不嚴、破壞法制提供了理論依據;在司法方面,破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壹些人搞特權、淩駕於法律之上提供了借口。

第五,在培養公民法制意識和普法方面,階級性也產生了負面影響。階級性過分強調法律的專政,勢必造成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的誤解,在人們頭腦中勾勒出壹幅妳死我活的階級鬥爭的景象,從而使人們對法律產生畏懼,而不是信仰和崇尚。同時,由於階級性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嚴重的懲罰缺陷,法律是關於階級性的,沒有穩定性,這也使人們對法律產生懷疑,不利於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普法。

第六,法律具有很強的階級性,突出了法律的獨裁性,導致實踐中處罰過重,輕視其他部門法的發展,從而延緩了我國進入法治國家行列的進程,影響了法治的實現。強調階級性在壹定程度上弱化了法的社會性,不利於法的價值和功能的實現。法律的階級性無法解釋“壹國兩制”的偉大理論和實踐,無法突破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創新,無法使中國法學與國際慣例接軌,從而關閉和隔絕了中國法學與外國法學的交流,阻礙了中國法學順利進入21世紀。

總之,階級性在壹定時期內推動了中國法學的發展。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階級性的過分凸顯已經不適應當前時代的需要,阻礙了中國法學的發展,弊大於利,應當清算。

蔡先生在《學習與探索》1998年第5期發表了《論法律的質量》。他提出“統治階級意誌的法理是自殺論,否定法治。因為崇尚法律是某個階級的意誌和利益,就意味著否定正義和平等的價值。既然法律是統治者的工具,那麽統治者本身及其政黨就不可能受到法律的約束,法律也不可能是權威的、公正的。法律是對敵人專政的工具。法律越多,敵人越多。加強法制不會帶來和平、安寧和秩序,反而會加深人與人之間的敵意,強化階級鬥爭,使社會更加陷入鬥爭和混亂。可見,我們越是主張法律的階級鬥爭性質,就離法治越遠,法律本身就會在階級鬥爭中被摧毀。”王先生的觀點有助於我們對法的本質的把握和反思,對我們深化對法的階級性的認識很有啟發。

▲法律的特點:

我們將法律的壹般特征概括為四個基本方面,即行為關系的調整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以權利和義務的雙向調整為調整機制,以國家強制力為實施保障。

第壹,規範行為關系

(-)行為關系是法律的調整對象。

法律不是通過調整人們的思想來調整社會關系的。在法律上,行為極其重要。馬克思說:“就法律而言,除了我的行為之外,尋求根本不存在。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這意味著法律壹般不以主體為區分標準,而以行為為區分標準。法律是為行為而設立的,所以它首先作用於行為,首先調整人的行為。對於法律來說,沒有行為控制就不可能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控。這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特征之壹。比如,道德規範通過意識形態控制來調整和控制社會關系,政治規範通過組織控制或輿論控制來完成社會調整。總之,法律以行為關系為規範調整對象。

(B)法律的規範性

法律是壹種行為準則,它具有規範性是因為:第壹,法律是壹般的;它是壹種普遍的、廣義的規範,不針對具體的人和事,可以反復適用。此外,它將法律與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如判決書)區分開來。第二,法律規則是法律的主要要素;這不僅表現在法律規則在數量上的主導地位,還表現在法律的其他要素要麽為法律規則服務,要麽需要轉化為規則才能發揮作用。第三,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包括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這是法律規範性的最明顯標誌。這與其他社會規範明顯不同,壹般規範沒有這麽嚴格的邏輯結構。法律的規範性決定了法律的有效性。法律是抽象的、概括的,不需要像個別指導那樣對具體的人和事進行具體的指導。只要用規範的方式安排和引導,也就是規範的調節,在所有相似的主體和相似的行為中都可以發揮作用。每個人只需要依法行事,不需要任何人的事先批準,所以它的作用是高效的。

二、由國家專門機構制定、批準和解釋。

(1)制定、批準和解釋是法律創造的三種主要方式。

制定是指國家機關通過立法活動產生新的規範;承認是指國家承認現有的行為準則,並賦予其法律效力。“承認”通常有三種情況:壹是賦予社會中長期存在的壹些壹般社會規範以法律效力,如習慣、經驗、道德、宗教、習俗、禮儀等。二是通過加入國際組織、承認或簽署國際條約等方式。,國際法準則是公認的。第三,特定國家機關總結具體案件的裁決,產生規則或原則,並賦予這種規則或原則法律效力。最常見的是第壹種情況。法律的創造不僅僅是通過承認和制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律被承認或制定後,還要經過壹個再創造的過程,這就是解釋。

(2)法律的民族性

法律來源於國家,具有國家性是因為:第壹,它是以國家的名義制定的。雖然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但也不能只是以統治階級的名義。法律代表著“壹種似乎淩駕於社會之上的權力”。如果法律需要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就需要以國家的名義制定和頒布。第二,法律的適用範圍以國家主權為基礎,這是法律區別於以血緣關系為範圍的原始習慣的重要特征。第三,法律的實施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所有這些都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內容實質上是統治階級的意誌,形式上是國家的意誌。只有國家制定或承認的統治階級的意誌才是國家的意誌。

(3)法律的普遍性

因為法律是國家指定或認可的,所以衍生出普遍性的特征。壹般來說,法律對壹個國家全境的所有人和組織都有效。但要看到,規律的“普適”程度是不壹樣的,因為不同的規律在空間、時間、對人的作用上是不壹樣的。法律在空間上的效力差異,取決於這種規範是在全國普遍有效,還是只在某壹特定區域普遍有效,還是在國外提前生效。

(3)以權利和義務的雙向規定為調節機制。

(1)法律的內容是權利和義務。

究其原因,壹是法律以規則為主導,法律規則中的行為模式以授權、禁止、命令的形式規定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則的法律後果是權利和義務的重新分配。第二,法律對人的行為的調整主要是通過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和實施來實現的,所以法律的內容主要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第三,權利和義務是主體法律地位的體現。無論法律是什麽,無論是基於權利還是基於義務,權利和義務總是受到立法的充分重視和社會全體成員的關註。

關於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特點,明確地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麽和應該做什麽,不可以做什麽和不應該做什麽,必須做什麽。根據法律,人們事先估計自己應該如何對待他人,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和法律的態度。

(2)法律指導

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法律指導依賴於法律權利和義務的雙向規定。“雙向”表現在:權利和義務是兩回事,壹個代表利益,壹個代表負擔;壹個是主動的,壹個是被動的,它們是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面;如果把權利看成正數,那麽義務就是負數;義務是權利的範圍和邊界,權利是義務的範圍和邊界;只要法律規定了權利,就必須規定或暗示相應的義務。權利以其獨特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作用於人們的行為,權利可以誘導自私的動機轉化為合法的行為,並對社會產生有益的後果。比如王海基於獲得雙倍賠償(自私動機)而行使索賠權(法律行為),從而產生打假效果(合理結果)。

通過義務來調節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規範很早以前就出現了,比如道德和宗教規範,但它們不采用引導和利益的機制,不承認利益,只主張對社會和他人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對人的行為的規範調整,如果只與禁止和義務有關,就不可能有效?quot它會侵犯個體的自決權,也不會有鏈接社會有機體的社會互動。在眾多的社會規範中,只有法律的引導最為明顯和有效,只有法律通過權利和義務的雙向規定來影響人們的意識和規範意識活動。

(四)法律具有國家效力,並通過壹定的程序實施。

(1)法律由國家郵政執行。

國家強制力保證法律的實施。沒有國家強制力的後盾,法律在很多方面都會變得毫無意義,違反法律得不到懲罰,法律體現的意誌得不到貫徹和保障。國家強制力是指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有組織的國家暴力。雖然很多社會規範也有強制力,但其他社會規範的強制力並不是國家的。國家強制是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區別。比如,道德規範不具有國家強制的效果。但是(1)法律的強制力不等於純粹的暴力。法律的強制力是以法律強制措施和制裁為基礎的。(2)法律的強制力是潛在的、間接的。只有當人們違反法律時,這種強迫才會降臨到犯罪者身上。法律的強制力並不意味著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的任何時候都需要直接使用強制手段。當人們自覺遵守法律時,法律的強制力並沒有顯現出來,只是間接起作用。(3)國家強制不是執法的唯壹保障;法律的實施還取決於道德、紀律、經濟、文化、輿論等因素。在現代社會,法律的強制力有日益弱化的趨勢。

(2)法律的程序性

法律的實施雖然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但卻是由專門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如果法律強制等於簡單的暴力,那麽統治階級就不需要采取法律的形式來統治,只要有刑場、行刑隊等暴力工具就可以了。所謂法律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執行,是在法定時間和法定空間內,通過步驟和方法進行的。縱觀法律的歷史,法律的執行或多或少是通過程序進行的。古代法律也非常重視保證法律實施的程序,但這種程序的出發點和正當標準與現代法律不同。現代法律只是證明了法律的程序標準,使法律的實施方式更加科學、合理和公正。

論法律的強制性與合法性

“法律是有牙齒的,必要的時候會咬人。雖然並不經常使用,但林肯意識到了這壹點。他在通過美國的正面案例(廢奴條款)時說:“為了法律沒收這個曾經價值30億美元的財產。如果沒有格蘭特和謝爾曼的刺刀撐腰,那麽這個令人望而生畏的國會最新法令只是壹紙空文。"② ∵

在理解法律強制性是法律特征之壹的同時,要防止將法律等同於權力和暴力的錯誤傾向。要註意:(1)要把法律強制與正義取向聯系起來,不能脫離正義取向而強調強制。(2)強制性是指,從整體上看,並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強制性的,賦予權利的法律也不是強制性的。以約束為後盾,並不意味著法律的實現主要依靠強制,更不用說只依靠強制。實現法律的因素很多,如道德、利益關系、社會壓力等。強制力只是必不可少的條件之壹。如果壹個國家的法律失去了社會和民眾的心理認同,僅僅是約束就意味著法律的死亡和公共權力的合法性危機。事實上,對於大多數人或事,強制力實際上並不會出現,而主要是作為壹種威懾而存在,它只會出現在實際違反規範的人身上。

法律的普遍性是什麽意思?普遍性(generality):即法律規定的最新行為準則依法適用於全體公民,法律之外沒有特殊。

法律的普遍性包括三層含義:

1.在壹國主權範圍內,法律具有普遍效力,人人都必須遵守;

2.在民主法治國家,法律同樣適用於同樣的事物和人,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在現代,法律雖然是壹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情,但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這裏所說的“法律的普遍性”主要是指第壹種。但是壹個國家法律的內容是符合人類的普遍要求的。

法律的三個特征是什麽?法律的三大特征是規範性、國家意誌性和強制性。

  • 上一篇:二手房按揭貸款有哪些風險?
  • 下一篇: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場改革指導意見需要註意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