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國現有金融法規的壹些內容不適應WTO規則,急需修改。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當的時候對中國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進行修改。根據上述法律,國務院有關部門還修訂了《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條例》和《銀行結算條例》。此外,還需要制定新的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規,使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相協調,同時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做出的承諾在立法中得以實現。
(B)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
1.金融法在四個基本層面進行監管:金融市場準入、業務範圍、利率和匯率以及從業人員資格。依法確定壹定條件下的金融安全行為準則。
2.通過許多法律法規,金融交易和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已經落實到程序和操作層面。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本機構內部的操作規範和流程,采用安全的操作程序,防範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
3、將違反金融法規,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認定為金融犯罪,對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加強現場檢查和監督。中國金融市場的監管有四個方面:壹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二是行業協會的行業監管;三是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合規檢查監督、財務審計、審計監督、財務紀檢、稅務監督;第四,司法監督。中國檢察機關和公安部門應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相關的司法程序調查。我國法院受理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行為的相關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高,入門後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並參考世界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和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設計。實現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業務運行的安全性和效率性、公正性的結合。
(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
中國的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我們還有問題要解決。比如,在金融機構的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上,仍然帶有濃厚的政府“政策導向”色彩,使得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的敏感度降低。久而久之,金融機構就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而不依賴市場生存發展的習慣。
需要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效果明顯,調控手段更加直接。然而,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多的金融市場風險。在國內金融市場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程度不高的現階段,這種負面效應並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進壹步對外開放,其負面效應將更加明顯。
政府政策性金融行業的另壹個負面效應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實際操作中,更偏向於政府部門。比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有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仍然沿用舊章程。對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其他金融法也存在類似情況。如果這種情況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金融機構的自主權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和執法過程中,應保障金融機構的經營自主權。這個問題是對金融機構自律的補充。
在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自主權的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給予它們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業是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應該賦予其經營自主權。這樣他們就可以根據風險來選擇他們的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某項業務,業務失敗造成損失,風險由其承擔,政府不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麽業務不是他們自己選擇的,而是其他外部因素要求的,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應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銀行承擔的金融風險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粹的商業或經營風險,則應由銀行自行承擔。如果是政策性風險,不能完全由銀行承擔,而是由政府間接承擔。金融機構承擔經營風險時,必須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五)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也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規模還比較小,人員眾多,金融交易效率仍落後於發達國家和地區。主要差距是中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尤其是證券化的市場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貼現再貼現等已開始探索,“債轉股”、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賬款證券化等法律問題也亟待研究。再比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的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本身的上市。上述新金融業務發展快,思路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和司法實踐相對滯後。
目前這方面的問題是,政府實施了壹些金融體制改革的新措施,但法律措施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政府的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今後會越來越多,包括金融信用評估、審計師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等。因此,建議立法機關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明確其已經出現,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