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創業企業融資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創業企業融資法律法規體系,極大地影響了創業企業融資的有序發展。由於缺乏良好的法律環境,創業型企業融資過程中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無法明確界定。壹旦出現違約,創業型企業無法可依,無法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和出臺完善的政策法規,確保創業企業有序發展,確保違約各方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對各方形成法律約束。同時,政府應該加強執法力度。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開展工作,並落實各項規定。為了保證創業型企業在融資過程中能夠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給金融信貸機構以充分的保護,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因創業型企業無法償還貸款而給金融機構帶來的負面影響。
2.發揮金融政策對創業企業的支持作用。
首先,政府要加大對創業型企業發展的資金支持,發放各種補貼。特別是對於技術創新型創業企業,政府要給予相應的技術研發補貼。為了最大限度地促進科技創新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並大幅降低創業企業的運營成本,提高其市場競爭力;其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創業企業的發展情況,出臺相應的稅收減免政策。可以對發展初期的創業型企業給予稅收減免或稅率調整政策支持。比如各地區稅務機關可以少收增值稅和印花稅,促進創業型企業發展;再次,政府不僅可以為創業型企業提供政策支持,還可以采取多樣化的支持方案。比如,政府可以通過設立專項貸款擔保基金、創新型企業發展基金等方式,為科技創新型創業企業提供無息貸款支持。同時,政府也可以為創業企業建立區域服務基金,劃撥專項資金,最大程度地為創業企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三)加強創業企業的信息化和信用建設
1.建立公開透明的征信體系。
第壹,完善創業企業征信系統。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要與政府有關部門對接,個人信息可以在工商局、房產局等部門的系統上查詢,不斷完善創業企業的信息披露。同時,要將稅務局等部門掌握的企業信息及時傳達給相關部門,並給予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應的查詢權,這樣可以大大減少創業型企業的失信行為,提高企業信用建設的重要性,按時還款。
其次,政府相關部門要多角度獲取企業相關信息,從而獲得更準確、更全面的信息,及時更新企業信息。利用這些動態數據,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企業的發展情況建立風險監控模型,為企業提供相應的信貸服務。對於信用高的創業型企業,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更優惠的資金支持,可以有效激勵其他創業型企業重視自身的信用體系建設。
第三,建立完善的創業企業信息披露機制。以便銀行等金融機構從政府相關部門獲取創業企業的具體信息和相關信息。金融機構通過對創業企業納稅、財務狀況、信用報告的分析研究,對創業企業做出綜合判斷,以分析其是否能夠提供貸款支持。同時,創業企業的信息也可以交叉驗證。如果創業型企業為了獲得貸款而編造虛假信息,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創業企業的信息真實性,有效降低金融機構對創業企業的調查成本。此外,金融機構可以通過獲取創業企業的綜合數據信息,幫助金融機構開發標準化的信貸產品,滿足創業企業的信貸需求。
2.建立和完善創業企業信用擔保機制
在創業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過程中,融資擔保機構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協調不同部門的信息,使銀行等金融機構及時了解中小企業的信息。通過構建完善的創業企業信用擔保機制,可以大大提高創業企業獲得貸款的能力,從而籌集更多的資金,滿足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具體的建設措施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壹是創業型企業要加快提升自身的擔保能力。利用上下遊企業的合作關系建立保障機制。以產業集群的資金和規模的整體信用為擔保,通過金融機構的貸款審核,為創業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在償還貸款過程中,如果貸款企業無力償還。貸款可以通過產業集群建立的“互保基金”來償還。通過采用這種連帶責任的相互擔保機制,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其次,銀行等金融結構可以根據創業企業的貸款需求,開發相應的信貸產品,調整擔保體系。通過創新擔保方式,有效解決創業型企業需要面對的抵押困難。根據不斷推出的風險度量工具,分析創業型企業的風險指數,然後向其提供貸款,確保中小微企業最大程度獲得融資擔保貸款;第三,銀行要針對不同信用等級和發展條件的企業,提供不同的審批程序和貸款額度,收取的擔保金數額也有較大差異,有效降低貸款風險的可能性。同時,金融機構應適當放寬對抵押物的選擇要求。中小企業可以用不動產、大型設備等有形資產作抵押,用技術、產品專利等無形資產作抵押。
(四)引導民間資本拓寬融資渠道。
近兩年來,我國創業型企業融資渠道逐漸呈現多元化趨勢,特別是非金融企業國內融資規模呈現上升趨勢。基於中國的具體國情和社會發展,以滿足創業型企業的融資需求。有關部門應盡快規範民間金融融資渠道,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壹方面,規範民間資本,確保其能夠為創業企業融資提供更加科學完善的支持;另壹方面,政府要將民間資本引入法制,使民間金融合法化。有效利用民間金融管理民間資本,推出創業型金融機構,滿足創業型企業融資需求。隨著小貸公司越來越多,有關部門應引導這些公司最大限度地合法化發展,規範其經營方式,引導民間資本以合法有效的方式流入創業型企業,滿足創業型企業的融資需求。
2014-2016社會融資規模及形式單位:億元。
項目
2016
2015
2014
人民幣貸款
97816
88916
82038
外幣貸款
3554
5848
9163
委托貸款
25070
25466
12838
信用貸款
5174
18404
12845
未貼現銀行承兌匯票
-1198
7756
10499
公司債券
24329
18111
22551
非金融企業內資股
4350
2219
2508
社會融資
164733
173169
157631
來源:國家統計局/
(5)創業型企業的融資方式和融資工具。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創新突破,政府也加大了對其發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目前互聯網金融已經開展了上下遊供應鏈的融資。據財政部統計,2017上半年,超過200萬家創業型企業獲得互聯網融資。創業型企業應用互聯網金融融資模式,可以有效解決當前的融資問題。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的有序發展,我國應該為創業企業搭建壹個完善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可以利用政府主導、互聯網金融公司參與、其他相關部門參與、央企進入的綜合資金。通過搭建系統化的互聯網融資平臺,政府可以充分發揮力量為創業企業的融資提供後盾支持,為金融機構提供平臺與創業企業對接,保證實時溝通。壹是通過這個平臺,在平臺中分析金融機構和創業企業的具體情況,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平臺實現雙方的信息溝通,大大減少信息對接錯誤的發生;二是壹些初創企業雖然有技術創新的實力,但缺乏向銀行擔保貸款的能力,導致屢遭拒絕。通過搭建這個平臺,可以用政府專項信貸資金來扶持這些發展前景很大的初創企業。第三,要註重平臺風險的監管,確保金融機構和創業企業依法利用這個平臺進行業務交易。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創業型企業的融資問題由來已久。要解決這個問題,僅僅依靠創業型企業的能力是不行的,而是要依靠多方的力量來推動這個問題的有效解決。政府可以借鑒歐美國家的先進經驗,確保政府提出的支持創業型企業發展的融資措施能夠有效實施。同時,創業型企業要不斷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建立專業的人才隊伍,提升企業的信用水平,達到金融機構的放貸標準,實現創業型企業融資的目標。本文以青島金盾石化集團有限公司為例,分析了創業型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得出以下結論:
得出創業型企業融資難主要包括以下四點:融資渠道不夠多元化、缺乏有效的信貸支持、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信息溝通不充分、法律法規不完善。導致創業型企業融資困境的原因是:政府沒有構建完善的制度、金融和擔保體系,創業型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不暢,企業管理水平不高。解決創業型企業的融資問題,不僅僅是靠自身的力量來實現,還需要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即促進創業型企業發展,加強政府對創業型企業融資的政策支持,加快創業型企業信用建設,引入民間融資,創新融資工具。
對於絕大多數發達國家來說,經濟主體壹般是私營經濟的活動(這與中國的具體情況不同),所以發達國家很少有“私營企業”的說法,也沒有明確界定“私營企業”的概念;另壹方面,國外的民營企業大多屬於創業型企業,國外學者往往以創業型企業為主要研究對象,做了大量的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在此,本文將這些文獻研究視為對民營企業融資的理論研究。
對於創業型企業紛紛陷入融資困境的情況,國外不同學者給出了不同的解釋。斯蒂格利茨和維斯(Sitigliz & amp;Weiss,1981)指出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是信貸配給的根本原因,並構建了創業型企業融資問題的S-W模型。他們指出,“惜貸”和“信貸配給”的根源在於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事前的“逆向選擇”和事後的“道德風險”,導致銀行貸款質量惡化。斯特拉漢和韋斯頓(Stranhan & amp;Weston,1995)認為,在合並之初,小銀行因為抗風險能力增強,增加了對小企業的貸款;但是,隨著銀行規模的不斷擴大,他們會繼續向大企業提供貸款,這必然導致對小企業的貸款比例下降。百世(1985)提出了可以緩解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弊端的貸款風險篩選機制,引入了貸款抵押,實現了信貸市場的分離與均衡。日本學者青木昌彥(1995)認為,創業型企業融資過程中存在兩種謬誤,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和銀企溝通不暢是造成這壹結果的根本原因。他闡述了公司治理和融資渠道的問題,分析了創業型企業應該如何選擇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認為各種創業型企業的內源融資能力在不同的商業周期會有所不同,如何選擇合適的外源融資來源與公司治理結構密切相關。伯傑(1998)的研究結果顯示,美國IPO企業中,有風險投資背景的企業平均資產規模為1600萬美元,無風險投資背景的企業平均資產規模高達2300萬美元。與IPO融資相比,公債融資的企業資產更高,資產不低於65438美元+0.5-0.2億。哈霍夫和高挺(hae hoff & amp;Korting,1998)認為,要改善創業型企業的融資困境(即改善創業型企業的可能性和貸款條件),就必須改善銀企之間的借貸關系,其中壹個很好的途徑就是發展“關系型借貸”。柏林&梅斯特(柏林& ampMester,1998)對“關系型貸款”給出了更詳細的解釋,認為它可以“利用銀行與企業之間的長期融資關系,盡可能降低創業型企業的貸款風險”。伯傑和朱德爾(伯傑& ampUdell,2002)認為,為了降低創業型企業的貸款成本,提高其貸款的可獲得性,可以拉近銀行與創業型企業之間的非標準化關系,即通過“關系型貸款”解決銀企關系中的“軟信息”問題,從而達成融資交易。
此外,許多學者更關註創業金融機構在如何解決創業企業融資難中的作用。貝斯利&李文桑(貝斯利& ampLevenson,1996)提出,與嚴格的正規金融機構相比,非正規金融組織可以滿足創業型企業和個體戶的融資需求,非正規金融組織的靈活性有助於民營經濟的成長。Laurence (2002)分析了美國銀行在創業企業融資中的作用,研究表明創業企業的外部融資主要來自商業銀行(大多數創業企業的唯壹來源)。銀企關系,尤其是創業型企業與創業型銀行之間的關系,在解決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創業型企業的融資問題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外發展經驗和學術研究表明(如Scott andDunkerberg,2009),創業型銀行的業務對象主要是創業型企業,在放貸方面具有相對的管理優勢。例如,Berger、Miller和Petersen (2002)認為小銀行比大銀行更好、更願意處理創業型企業的“軟信息”,並據此發放貸款;在信貸決策過程中,大銀行更多地依賴於企業的各種標準化信息記錄和使用標準化的量化尺度,壹般不願意向財務記錄不規範或不完善、信息不透明的企業發放貸款,而小銀行主要依賴於與借款人的人員互動和互動過程中獲得的信息。Cole和Duflo(2004)在壹定程度上證實了Berger、Miller和Petersen (2002)的結論。他認為小銀行比大銀行更專註於發展關系型貸款,其他類似的研究結果還有Avery和Samolyk (2004)以及Irwin和Scott。社區銀行等創業型銀行之所以向創業型企業提供貸款,主要是因為創業型銀行具有專業且獨特的地域和人際優勢,與銀行客戶有良好的互動,可以為創業型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貸款、支付服務和消費信貸服務(DeYoung,Hunter and Udell,2004)。
對於企業資本結構和融資的研究,更多的文獻側重於企業自身的特點。何德旭(1999)、(2000)、劉(2001)、於建國(2002)等都指出,創業型企業設備陳舊,信貸質量差,現行金融體系對創業型企業的發展支持不夠。歸根結底,這些條件在於創業型企業的內部問題。楊等(2000)認為,制約中小企業融資瓶頸的因素主要有企業的行業屬性、融資不規範、抵押物缺乏和所有權觀念等。陳東升(2000)也指出,創業型企業在信息、理念、聲譽和成本方面存在問題,導致創業型企業融資困難。李陽等人(2001)調查了6家城商行,發現創業型企業融資困難,貸款申請成功率遠低於大型企業。原因在於創業型企業信用缺失。楊鳳來、黃永航(2006)認為,創業型企業融資難的深層次原因是創業型企業的治理結構是股東和經理壹體化,股東缺乏約束,導致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導致銀行在分配信貸資金時不選擇創業型企業。壹些來自基層的觀點(侯龍2008,黃偉2009)也指出,由於信息不對稱和金融不規範,創業型企業很難達到商業銀行的貸款要求。白石(2004)認為,目前我國創業型企業融資困難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政策支持、直接融資困難、金融機構缺位、銀行信貸堵塞、信用環境差、信用擔保體系不完善。劉斌(2005)指出,信息不對稱、特殊的治理結構和高經營風險是創業型企業在融資中面臨的主要問題。陳敏菊(2009) a6]分析了中國金融危機寬松貨幣政策背景下創業型企業的融資狀況,認為阻礙創業型企業融資的主要因素是其償債能力差、缺乏擔保和抵押物,而導致創業型企業融資困難的主要因素是銀行貸款不足、銀行貸款和融資成本高。
當然,也有很多學者關註宏觀環境、制度因素、發展階段等外部因素對創業型民營企業融資的影響。劉彪結合經濟體制研究了企業融資機制,全面深入地分析了不同體制下企業融資機制的作用方式和運行效果。張(1995)提出,企業的融資結構至少受到三個因素的制約:制度環境、行業特征和企業自身的特點。而且他認為,即使是同壹個國家同壹個行業的不同企業,其融資結構也可能不同,因此需要結合上述三個因素來考察壹個企業的最優資本結構。Jason (2000)指出,國有金融體系與國有企業相互支持、相互依賴的畸形關系造就了創業型民營企業的融資困境,因此解決民營企業融資困境的根本途徑是創造壹個適應內生金融體系成長的外部環境。劉墉(2001)指出,除了創業企業內部因素外,宏觀經濟環境、金融和財政制度政策等因素都會導致縣域創業企業融資困難,而這種困境本質上是金融困境(馬芳芳,2006)。侯莉(2002)認為,現有的金融中介是我國民營企業融資渠道不暢的原因,商業銀行和證券市場都不是解決民營企業融資信息和控制權問題的有效途徑。林漢川(2002)比較了中美兩國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型民營企業的融資結構,認為隨著企業的成熟,其外部融資會增加,內部融資會逐漸減少;中國的創業型民營企業與美國最大的不同是,總是嚴重依賴外部融資的債務融資方式。尹和(2003)認為金融抑制,包括不完善的金融體系和過度的金融監管,是我國民營企業家企業融資困難的宏觀制約因素。劉明輝和lily li (2003)指出,融資市場的初始安排使得大部分資金流向國有企業,而大部分民營企業被排除在資本市場之外。唐(2004)指出,商業銀行對民營企業存在壹定程度的貸款歧視,要解決民營企業的融資問題,必須消除貸款歧視,按市場規律配置信貸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