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保險法關於醫療保險的規定

保險法關於醫療保險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新《保險法》第三章“保險公司”主要是對保險公司等市場主體從產生到消亡的規定。第四章保險公司的經營規則。從邏輯上講,這兩章應該合並成壹章,因為都是描述保險公司的。可能有人會覺得條款太多,但是保險合同的章節更多。另外,第三章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九條都是關於保險公司的具體業務要求,合並到第四章比較合適。第四章叫保險業務規則,建議改為保險公司業務規則,因為保險中介行為也是保險業務規則。第四章共22條,根據內容可分為以下幾個部分:1 .經營範圍和再保險,有了第95條和第96條,再保險本身應該屬於經營範圍。二、四金與償付能力,97-101,四金是指存款、責任準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金,四金與償付能力相輔相成,* * *共同構成保險公司經營核心的財務基礎。三。風險分擔,條款103-105,包括單位風險限額、巨災安排和再保險。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行業,但是每個公司承擔的風險金額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在制度上解決這樣的問題。四、資金運用,106、107,包括資金運用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五、特殊經營行為規定,第108-114條,包括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銷售人員資格和登記、許可轉讓、條款和費率的制定等。第111條規定,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必須符合監管部門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這是否意味著今後銀行保險、團體業務員、電話銷售人員必須有監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另外,這個資格證換成個人代理人資格證合適嗎?或許監管部門應該考慮壹個適合所有銷售人員的證書,至於不同渠道的人,可以通過牌照來管理。這有點類似於現在的司法考試,律師、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都是壹個出身。不及物動詞公平競爭與禁止性行為,第115條—第116條,主要針對禁止保險公司與同業之間,以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活動。

法律客觀性:

隨著本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事業單位職工也面臨著新的醫療保障需求。補充醫療保險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由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提供自願參加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僅具有獨特的優勢,而且符合職工和單位的意願。以下是補充醫療保險中報銷的相關規定:第六條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範圍和內容與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完全相同。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和服務目錄。基本醫療規定的自費項目或自費補充醫療保險不予報銷。第七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或大額醫療互助基金報銷後,補充醫療保險按照與用人單位約定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規定的報銷比例、起付線、限額等標準予以報銷。第八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生育費用(包括壹般住院費、檢查費、手術費、接生費、藥費等。、自費藥品和自費項目除外)符合國家和政府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按北京市生育保險等有關規定報銷,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合計報銷限額為8000元(合同另有規定報銷限額的,按約定辦理)。第九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有壹個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具有中國國籍的18周歲以下獨生子女(含雙胞胎或多胞胎),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報銷。報銷項目及上限按合同執行。孩子需要到縣級以上醫院(二級)或公立兒童醫院就醫。參加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的子女,在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結算後,由補充醫療報銷。兒童報銷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條例》、《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規定》、《慈智公司兒童用藥目錄》等政策文件規定執行。兒童就醫要符合每年壹個地方的原則(以兒童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第壹次報銷的地方為準)。第十壹條參保人員及其子女在壹個補充醫療年度內無醫療費用(含生育和計劃生育費用)的,可在補充醫療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CIIC職工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領取健康獎勵費。第十二條補充醫療保險對下列情況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壹)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以外的自費藥品和外購藥品;(2)與診斷不符的藥品費用;(三)在本人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門診和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四)不符合或者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和標準的醫療費用;(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壹切醫療費用;(六)因吸毒、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引起的壹切醫療費用;(七)自殺、自殘、酗酒等引起的壹切醫療費用。;(八)在境外(含臺灣、香港、澳門)發生的壹切醫療費用;(九)在特需門診就醫和在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十)診治不孕癥的全部醫療費用、孕前檢查的全部醫療費用和預防性用藥的全部醫療費用;(十壹)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十三條本補充醫療保險以基本醫療先行支付為原則。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因患病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進行門(急)診或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補充醫療保險憑醫保中心出具的分段單和醫院出具的原始單據復印件或分段醫療費用票據、明細清單、診斷證明原件,對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按比例支付的醫療費用進行報銷。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按自然年度)。第十四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年末未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在年末至次年第壹季度憑醫療費用原始單據、醫療保險專用處方、門診病歷、費用明細清單等原始資料,由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當年發生的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不予報銷。第十五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應在出院後壹個月內到CIIC辦理報銷手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生育費用,在生育後三個月內到CIIC報銷。員工子女醫療費用可在當年內隨時報銷。第十六條參保人員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提供相關報銷材料。報銷材料不符合基本醫療要求的,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第十七條藥品費用報銷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金額為準:急性病不超過三天,慢性病不超過七天,開三盒或三盒外用藥。當劑量超過規定劑量時,超出部分由被保險人支付。開的藥要和治的病相符。如有不符,所有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第十八條在外地工作並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和住院費用報銷時,由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然後持材料到CIIC辦理補充醫療報銷手續。如果當地基本醫療保險不報銷門急診費用,可以隨時交給CIIC進行補充醫療報銷。

  • 上一篇:英國是如何從官職變成法治的?
  • 下一篇:誰知道山東省泰安市職稱評審的資格標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