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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民法考點:債的分類

2015民法考試中心:債的分類

債務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債務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普通債務可以分類如下:

1.故意債務和法定債務

根據債務產生的原因,債務可以分為故意債務和法定債務。

遺囑之債是指基於當事人的意誌而發生的債務。合同債務就是其典型的例子。

法定債務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因某壹法律事實的發生而產生的債務。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等。都屬於這種債。

區分債權債務與法定債務的意義在於:首先,前者實行意思自治原則,債務的主體、種類、內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後者,債務的發生和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與當事人的意誌無關。其次,前者由合同法調整,後者由侵權責任法等債法調整。

2.特定事物的債務和物種的債務。

根據債務標的的性質,債務可分為特定債務和種類債務。

以特定對象為標的物的債務稱為特定對象債務,如以齊白石的壹幅畫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特定債務的特點是,在債務成立時,債務的標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替代的。

以物種為標的物的債,稱為物種之債。種之債的特點是債成立時標的物尚未特定,當事人只是以壹定的數量和質量確定標的物,然後交付時再特定,因此具有可替代性。

區分特定物之債和種類之債的法律意義在於:第壹,約束程度不同。特定物之債的債務人只能通過給付特定物來履行義務,而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給付;而該種債務的債務人可以支付同類。第二,交付前標的物滅失的後果不同。特定對象的債務的標的物正在被償付。

付款前滅失的,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可以免除交付義務;但如果種子債的標的物在交付前滅失,則不能免除債務人的交付義務,因為種子債的標的物是可替代的,壹般不能履行。

3.簡單債務和選擇性債務

根據債務的標的物是否具有選擇性,可以將債務分為簡單債務和選擇性債務。

簡單債務是指只有壹個履行對象的債務,當事人只能按照該對象履行。由於當事人對債務的履行沒有選擇的權利,所以簡單債務也被稱為不能選擇的債務。

選擇債務是指當事人必須從幾個履行目標中選擇壹個的債務。債務履行目標有幾種,要並行選擇,目標數量可能不同,如交付10噸汽油或l5噸柴油;也可以是履行的時間、方式、地點不同,如汽車運輸或火車運輸,交貨地點在1號碼頭或3號碼頭;也可以是題材不同。比如甲方租房給乙方,雙方約定乙方每月支付400元租金,可以用貨幣支付,也可以用勞務支付,即每周教甲方半天鋼琴的兩個女兒。

區分簡單債務與選擇性債務的法律意義在於:簡單債務的給付是單壹的、非選擇性的,壹旦給付不能履行,將無法履行;所選擇的債務有幾個對象,債務人沒有全額給付的義務,所以所選擇的債務在履行之前必須轉化為單純的債務,這就是所選擇的債務的特殊性。另外,在選定的債務被指定之前,如果其中壹個或多個未能履行,只要剩余的支付仍能履行,就不存在不履行;僅當無法執行所有付款或指定了所選債務且付款無法在以後執行時,才會發生執行失敗。

4.負債和連帶債務。

這是對多數人債務的進壹步分類。根據壹方多數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債務可分為連帶債務和o連帶債務。

(1)債務按份額

按份債務是指壹方占多數,各方按照壹定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債務。債務分期,包括債權分期和債務分期。如果債權壹方為多數,各債權人按壹定份額分享權利,則為按壹份債權;如果債務人壹方為多數,各債務人按壹定份額分擔義務,則為按份債務。

在按份債務中,每壹個按份債權的債權人只能要求或接受債務人對自己份額的支付,而無權要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全額支付。當其債權份額被清償後,該部分債權消滅,對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不產生效力。同理,每壹份債務的債務人只負責清償其所分擔的債務數額,沒有義務清償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也無權要求每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當其中壹個債務人的債務份額被清償後,該部分債務將被消滅,對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不發生效力。因此,按份債務實質上是幾個獨立債務的集合。

(二)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是指壹方為多數人,多數人的權利義務是連帶的債務。所謂連帶關系,是指多數人相互牽連,任何債權人或債務人都不能單獨退出債務的關系。所有債務實現後,所有債權人或債務人才能共同退出債務關系。連帶債務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如果其中壹個債權人是多數人,並且有連帶關系,則為連帶債權人。任何壹個連帶債權人都有權要求並接受債務人的全部清償,這種權利稱為連帶債權。如果其中壹個債務人是成年人並有連帶關系,則為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任何壹人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這種債務稱為連帶債務。

在連帶債權中,任何壹個債權人接受了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後,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同時消滅。債務人的支付超過其應得份額的,債權人應當按照在債權人之間的權利比例返還其他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中,任何壹個債務人無論是否應債權人的要求清償了全部債務,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也隨之消滅。但債務人對清償債務超出其份額的部分有追索權,即有權請求其他債務人償還其份額。

(3)區分按份債務與連帶債務的法律意義。

區分按比例債務與連帶債務的法律意義在於,多數債權人的債權或多數債務人的按比例債務是獨立的,彼此之間沒有連帶關系。任何債權人接受其份額義務的履行或者任何債務人履行其份額義務後,不影響其債權或者其他債務人的債務。連帶債務的多數債權人的債權或者多數債務人的債務是連帶的。在任何壹個連帶債權人接受了全部義務後,或者任何壹個連帶債務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後,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也會消滅,在連帶債權人或者連帶債務人內部產生新的債務。

5.單壹債務和多數人的債務

根據債務雙方的主體數量,債務可分為單壹債務和多數債務。

任何債務都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任何壹方的主體可以是壹人(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多數人。

單壹債務是指雙方僅為壹人的債務。多數人的債務是指債務的兩個主體中至少有壹個是由兩個人所欠的債務。

區分單壹債務與多數人債務的法律意義在於:單壹債務雙方只有壹個主體,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簡單明確;然而,多數人債務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復雜的。除了外部的債權債務關系,還有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正確區分單壹債務和多數人債務,有利於準確認定債務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6.主債務和次級債務

根據兩種債務的關系,債務可分為主債務和從債務。

主債務是指能夠獨立存在且其存在不以其他債務的存在為基礎的債務。

從屬債務是指不能獨立存在的債務,其存在必須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

區分主債務和從債務的法律意義在於主債務和從債務是對應的。沒有主債務就沒有從債務,沒有從債務就沒有主債務。主債務的效力決定從債務的效力,從債務隨主債務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務的終止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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