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完善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納入統壹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五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應當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其指定的機構應當對資格審查、開標、評標進行錄音錄像,並存檔備查。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是提出或者組織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招標。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在完成項目審批或核準手續後,方可進行勘察設計招標;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後,可以進行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後,方可進行施工招標。
施工招標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可以在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後進行資格預審。
第九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使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采購人具有提供工程建設或服務的資質和能力,並符合法定要求;
(四)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或者提供服務;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或服務,否則會影響建設或功能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招標人不得弄虛作假,逃避適用前款規定的招標。
第十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原則上采用資格後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壹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資格預審文件的編制;
(二)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披露資格預審文件的關鍵內容;
(三)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四)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編寫資格審查報告;
(五)根據資格審查結果,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告知未通過資格預審的依據和理由;
(六)招標文件的編制;
(七)出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關鍵內容;
(八)必要時,組織潛在投標人考察項目現場,召開投標預備會;
(九)領取招標文件和開標;
(十)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編制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壹)公示中標候選人的相關信息;
(十二)確定中標人;
(十三)準備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14)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十五)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采用資格後審方式進行公開招標的,應當在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後,按照前款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編制招標文件、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按照前款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第十二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成立資格預審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本辦法關於評標委員會的規定適用於資格審查委員會專家的遴選和資格審查的要求。
第十三條資格預審方式原則上采用合格制。
資格預審方式采用資格制度的,凡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審查標準的申請人,資格預審合格。
第十四條資格預審結束後,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編制資格審查報告。資質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監事名單;
(四)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五)通過資格審查的報名人員名單;
(六)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及未通過審查的原因;
(七)分數;
(八)澄清和說明紀要;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10)資格審查時間表。
除前款規定的第(壹)、(三)、(四)項外,資格審查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上逐頁簽名。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申請人對資格預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資格預審結果通知後3日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
招標人未收到異議或者收到異議並作出答復的,應當及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備投標資格。
第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規定詳細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另行制定評標規則。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資格預審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招標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報送相應的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自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將其主要內容上傳至負責招標監督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政府網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網站進行公示,包括項目概況、對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要求、資格審查方法、評標方法、招標人聯系方式等。,公示時間截止到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前2天或投標截止時間前10天。
招標人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前款規定的公開內容的,招標人應當在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將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上傳至前款規定的網站。
第十九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人應對異議給予書面答復。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答復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順延。
招標人的書面答復涉及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編制的,應當按照澄清或者修改的有關規定調整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並書面通知所有已取得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質量和安全目標要求,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標段劃分應有利於項目組織和施工管理,有利於各專業的銜接和配合。標段劃分不得用於規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可以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總承包招標或專業招標。
第二十壹條招標人應當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如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設定的資質、業績、關鍵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履行合同無關的;
(二)強行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以及其他特定人員親自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參加開標活動的;
(三)通過設定備案、登記、註冊、設立分支機構等不合理條件。,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入項目現場投標。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招標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投標人主要人員和其他管理、技術人員的數量和資格要求。投標人擬投入的主要人員應在投標文件中申報,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具體人選由招標人和中標人在合同談判階段確定。對於特別復雜的特大橋和特長隧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補充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
本辦法所稱關鍵人員是指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和總工程師等項目管理和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或者設定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受委托編制標底或最高投標限價的中介機構不得參與項目投標,也不得編制招標文件或為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各類保證金收取的規定,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的形式、金額和返還時間。
投標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增加或變相增加保證金或擅自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保證金形式、金額和返還時間。資格預審期間,招標人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該標段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壹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出。如果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其投標將被拒絕。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允許分包和不允許分包的工程和服務、分包商應當具備的資質條件以及對分包的管理要求。
投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歧視分包的條款。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前款所稱的歧視性條款:
(壹)以分包的工作量規模作為拒絕投標的條件;
(2)對投標人的分包方案設定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處罰條款;
(3)根據分包工作量規模劃分投標人;
(4)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投標人的分包行為。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合理劃分雙方風險,不得設置將招標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投標人的不合理條款。招標文件應當設置合理的價格調整條款,明確約定合同價款的支付期限、利息計算和支付的標準和日期,確保雙方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定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禁止以抽簽、搖號等賭博方式直接確定中獎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以暫估價形式納入招標項目範圍的工程、貨物和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項目的合同條款應當約定負責實施暫估價項目招標的主體及相應的招標程序。
第三章招標
第三十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第三十壹條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格、目前在職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應當與交通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報和公布的相關信息壹致。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裝訂、密封投標文件,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人。
監理招標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投標文件采用雙信封密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在第壹個信封內,報價文件在第二個信封內。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法,評標方法為技術評標最低價法的,或者采用資格後審法的,投標文件采用雙信封密封,第壹個信封內裝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個信封內裝報價文件。
第三十三條投標文件按要求送達後,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招標人。
招標文件修改函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編制形式、密封方法、送達時間等。應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執行。
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且招標人已收取其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在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後取消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在中標後,按照招標文件關於分包的規定,擬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載明。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計劃的工程或服務,中標後不得分包,但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五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少於三個的,不得開標,並當場將投標文件退還投標人;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六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並存檔備查。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答復並做好記錄。未參加開標的投標人將被視為對開標過程無異議。
第三十七條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采用雙信封密封的,開標分兩步公開進行:
第壹步,對第壹個信封中的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進行開標,第二個信封由招標人不拆封;
第二步,宣布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名單,開啟第二個信封中的投標文件,宣讀投標報價。未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第二個信封將不予開啟,並當場退還給投標人;如果投標人未能參加第二個信封的開標,招標人應在評標後及時將第二個信封原封退還給投標人。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
國家批準或者核準的高速公路、壹級公路、獨立橋梁、獨立隧道工程,評標委員會專家由招標人從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可以從省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也可以從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
對於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招標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保證其勝任評標工作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三十九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的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的管理。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民主推薦壹名主席,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主席享有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壹條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偏向或者排斥特定的投標人。
評標所需資料主要包括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開標記錄、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可協助評標委員會開展以下工作並提供相關資料:
(壹)根據招標文件,編制相應的評標用表格;
(2)投標報價的算術性檢查;
(3)根據評標標準和方法,列出投標文件相對於招標文件的所有偏差,並分類匯總;
(四)查詢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核實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格、當前在職情況和信用等級。
在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偏差進行定性之前,招標人不得對投標文件進行任何評價、故意遺漏或單方面摘錄,也不得披露有偏差的投標人的名稱。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全面、獨立的評審,並對招標人提供的上述相關資料進行核對。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監理招標,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和報價文件進行評分,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價的得分權重不得超過10%,評標價得分根據評標價與評標基準價的偏離程度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包括合理低價法、技術評分最低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合理低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不在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上進行評分,只在基準價的基礎上,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評標最低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審,對招標文件規定數量內的投標人的報價文件按排名從高到低進行評審,並按排名從低到高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參與報價文件評審的投標人不得少於3人。
綜合評估法是指對通過初評的投標人的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估,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評標價格的得分權重不得低於50%。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將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按照評標價格由低到高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壹般采用合理低價法或最低技術評標價法。技術特別復雜的特大橋、特長隧道主體工程可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於規模小、技術含量低的項目,可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四十五條實行設計和施工總承包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特點和施工難度確定評標方法。
設計施工總承包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的,評估因素包括評估價格、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設計文件優化建議、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等因素,評估價格的評估權重不低於50%。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審慎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評標辦法規定的評標順序和內容逐項完成評標工作,並對自己提出的評標意見和評分的公正性、客觀性和準確性負責。
除評標價格和履約信譽評分外,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人商務和技術因素的評分壹般不得低於招標文件規定的該因素滿分的60%;得分低於滿分60%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予以說明。
招標人應當記錄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並在招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