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我農村老家修房子。為什麽二樓和三樓的政府都要收費?求解。

我農村老家修房子。為什麽二樓和三樓的政府都要收費?求解。

壹、宅基地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壹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壹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壹百五十四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喪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該被重新分配。

第壹百五十五條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滅失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土地管理法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正面)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的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的樣式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定。

土地登記信息可以公開查詢。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集體土地權屬證書,確認權屬。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統壹登記。

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國土資源開發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2004]2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房管局、房屋土地資源局、規劃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我部制定了《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經第9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決定》精神和本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具體辦法,並於2005年3月底前報我部備案。

二○○四年十壹月二日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進壹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合理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嚴格執行規劃,嚴格控制農村建設用地規模。

(壹)完善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抓緊編制和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城鄉建設用地統籌安排的總體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範圍和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布。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做好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

(二)嚴格按規劃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要重點建設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農民新村集中建設。規劃撤並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房屋新建、改建和裝修審批。

(3)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當納入年度計劃。各省(區、市)可在下達給縣(市)的城鄉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中增加農村居民點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當與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新增耕地面積後,應當在農民住房建設年度總體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同等數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應於每年年底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範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房建設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惠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占用農用地建房審批方式。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實際需要,每年年初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農用地轉用審批,由縣(市)依法審批後逐筆審批宅基地供應。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使用村內宅基地、舊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由村、鄉(鎮)逐級審核,分批次報縣(市)批準,由鄉(鎮)逐戶實施。

(5)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執行“壹戶壹宅”的法律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壹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房屋出售、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六)規範農村宅基地申請和審批程序。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鄉(鎮)審核,再報縣(市)批準。宅基地依法批準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及時張榜公布批準結果。

各地要規範審批行為,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應當向社會公布申請條件、申請和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審批權限等有關規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應做到“三在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需要去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宅基地依法批準後,應當實地丈量並放出;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去實地查看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明確,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變更登記,壹戶壹改、壹案壹登記,充分發揮地籍檔案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實保障“壹戶壹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解宅基地權屬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和“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合並規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農村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應當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地進行。

(10)加大盤活現有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房、“壹戶多房”的排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力度盤活現有建設用地。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當充分利用村內宅基地、舊宅基地、荒地和廢棄地。凡村內有庫嘎查和舊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利用村內鄉、舊宅基地建住宅,也必須符合規劃。對於“壹戶多宅”和空置房屋,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余宅基地。新房要退出舊房基地的,要采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舊房按期拆除,舊房基地移交。

(十壹)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縣(市)、鄉(鎮)應當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補充農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各省(區、市)、市、縣要從土地出讓金中拿出壹部分資金用於農用地開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耕地開墾費,增加耕地面積,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加強土地法制和國家政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國家土地方針、法規和政策,提高幹部群眾遵守土地法、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理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壹步健全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

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預防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紀的,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關於進壹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利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地方國家土地督察局:

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對於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中央有關要求,現就進壹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加強規劃方案的控制和引導,合理確定村莊宅基地用地的布局規模。

(壹)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用地規劃控制。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新農村建設需要,統籌安排和指導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新壹輪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組織編制村莊土地利用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延伸邊界內的村莊土地利用規劃應當與城市規劃相銜接,合理劃定農民住宅建設用地範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延伸邊界以外的村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摸清宅基地現狀和用地需求的基礎上,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土地利用規劃為對照,組織編制村莊宅基地現狀圖, 住宅建設用地規劃圖和宅基地需求預測十年計劃表(即“兩圖壹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請審批制度,並張榜公布,指導農民按規劃、計劃、進度進行住宅建設。

(二)科學確定農村居民點用地布局和規模。在新壹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各市縣要按照城鄉壹體化要求,結合城市規劃,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城市建設延伸邊界內,合理確定近郊區和城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布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防止出現新的“城中村”。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擴展邊界以外的村莊,要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預留、調整和重點開發的農村居民點用地,統籌農村公益事業、基礎設施、生活、生態和生產用地需求,合理確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設用地規模,引導農民住宅和村莊建設按計劃有序進行。

(3)完善農村宅基地的規劃管理。新增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要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地在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時要優先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切實保障農民住宅建設的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須依法實行占補平衡。農村建設用地規劃指標應結合農村居民點布局和結構調整,重點建設小城鎮和中心村,控制自然村無序擴張。

二、嚴格標準和規範,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4)嚴格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是指農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壹戶壹宅”是指農村居民只能申請壹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各地要根據當地資源情況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確定宅基地面積標準。要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依法管理宅基地中的作用。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申請和使用的監管。農民新申請的宅基地面積必須控制在規定的標準以內。

(5)宅基地的合理分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擴展邊界內的近郊區和城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劃撥給個人分散宅基地,鼓勵農民新居向集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邊界以外的村莊,要嚴格執行壹戶只能申請壹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的政策。經濟條件好、土地資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許村民自治組織開展新申請戶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試點方案由村民自治組織經村民會議討論提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實施,並接受監督管理。

(六)規範宅基地審批程序。各地要根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規範農民住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開、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則,規範宅基地審批程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延伸邊界內,縣(市)應當統籌安排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擴展邊界外,已完成村莊土地利用規劃十年進度和宅基地需求預測的村莊,可適當簡化審批程序。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由村申報,鄉(鎮)審核,分批報縣(市)審批,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戶落實;占用農用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於每年年初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項實施,實施情況按年度向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宅基地審批應堅持實行“三在場”。鄉(鎮)國土資源所或者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宅基地用地申請後,應當組織人員赴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宅基地依法批準後,要實地丈量、核定宅基地,明確建設時間,受理農民宅基地登記申請。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去現場查看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條件的才能辦理土地登記,發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七)依法維護農民宅基地的收購權。農民申請宅基地,鄉(鎮)、村應當及時受理審查,符合申請條件且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按程序及時上報。縣(市)人民政府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宅基地,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批準,不得拖延或拒絕。各地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民宅基地申報審批操作規範,根據當地季節特點和農民建房實際,明確宅基地申請條件和各環節時限,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切實維護農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權益。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權屬登記發證和檔案管理。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加快宅基地權屬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宅基地糾紛。要摸清宅基地底數,掌握宅基地使用現狀,進行登記,建立健全宅基地檔案和管理制度,壹戶壹改,壹戶壹登記。要積極建立農村宅基地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批、利用、調查信息的上下貫通、動態管理和公開查詢。

第三,探索宅基地管理新機制,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

(9)嚴控總量,盤活存量。在保障農民住房建設用地的基礎上,嚴格控制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量,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農民新建住宅應當優先使用村內宅基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內有閑置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鼓勵改造現有住房,解決新增住房用地問題。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節約潛力、盤活利用的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導農民適度集中居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壹體化的城市建設和發展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本著量力而行、方便生產、改善生活的原則,因地制宜,有步驟地推進農村居民點的合並整合和小城鎮、中心村建設,引導農民自願、量力、有序地逐步向規劃的居民點集中。對因合並需要新建或擴建的小城鎮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規劃和資金支持力度。對近期計劃合並的村莊,不再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集中在規劃安置點。

(十壹)推進“空心村”治理和舊村改造。各地要結合新農村建設,本著提高村莊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引導有條件的地方積極穩妥開展“空心村”治理和舊村改造,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對涉及宅基地改造的,宅基地面積標準要按新規劃統壹。對村內現有各類建設用地進行調整置換的,應當在現有建設用地界限內進行土地、房屋價格評估;在村民必需的住宅用地(宅基地)充足的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於發展二、三產業,但不得用於開發商品房。

四、加強監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動態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縣(市)和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做到對宅基地違法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縣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和鄉鎮國土資源所是農村宅基地動態檢查的主體,對動態檢查負有直接責任。建立動態檢查責任追究制度,對檢查工作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不力的,追究責任人責任。

(十三)建立* * *同責機制。市、縣、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縣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村民自治組織,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 * *責任機制,建立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執法監管合力,* * *遏制違法占地建房行為。

(十四)依法查處非法占地行為。各地要認真負責地依法查處宅基地使用中的違法行為。未經申請批準或者違反規劃計劃管理占用土地建房的,應當限期拆除、退還土地,恢復原狀。對超出當地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經依法處置後,按照《關於進壹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要求進行確權登記的,村集體組織可以對確認的超占地面積進行有償使用。壹戶違法占用兩塊宅基地的,核實後應當收回壹塊。

(十五)加強指導,不斷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切實加強對宅基地管理的指導,抓緊落實《通知》要求的各項措施,盡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政策規定。同時,要深入排查宅基地管理中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主動解決,及時上報,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地方國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強對督察區農民宅基地審批和管理的監管,確保農民合法居住權益得到保障。

  • 上一篇:為什麽虛擬貨幣是區塊鏈的唯壹意義?
  • 下一篇:西南科技大學法學碩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