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刑訊逼供合法嗎?

刑訊逼供合法嗎?

法律主觀性: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刑訊逼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6月22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罰;非法拘禁或者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罪犯;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警銜或者取消警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高建法釋字[1999]第2號1999年9月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三)刑訊逼供案件(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2.導致自殺或精神失常;3.造成冤假錯案的;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刑訊逼供的;5.指使、指使或者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四)暴力取證案件(第二百四十七條)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手段強迫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2.導致自殺或精神失常;3.造成冤假錯案的;4、3次以上或3人以上獲取暴力證據的;5.教唆、指使或者強迫他人以暴力方法獲取證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通過,2006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刑訊逼供;(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第三十三條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6月30日修訂,2002年6月30日公布,2002年6月30日施行)第三十五條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刑訊逼供;(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第三十六條檢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受到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建法釋字〔2006〕2號2006年7月26日頒布實施)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三)刑訊逼供案件(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供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非法使用器械等惡劣手段刑訊逼供的;2.長期采用冷凍、饑餓、幹燥或者烘烤等方法逼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三次以上刑訊逼供的;7.縱容、指使、教唆或者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8.應當追究刑訊逼供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四)暴力取證案件(第二百四十七條)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手段強迫證人作證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非法使用器械等惡劣手段強迫證人作證的;2.因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5.暴力取證3次以上的;6.縱容、指使、教唆或者強迫他人以暴力方法獲取證據,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7.取得暴力證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希望通過以上內容,讓妳對刑訊逼供法理中的壹些相關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我們必須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件的公民,除特殊情況外,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並且可以招募他們協助調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壹條規定,訊問時,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獲取口供。《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先查明他的基本情況,問他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事實或者作無罪辯護,然後再向他發問。我們應該仔細檢查反證。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口供。

  • 上一篇:全國律師咨詢日主題口號
  • 下一篇:易經數字風水:八字命理與地支知識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