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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公司章程

攝影公司章程範本

隨著社會的逐步發展,人們越來越多地使用公司章程。章程是組織和團體通過特定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什麽樣的章程才有效?以下是我為您收集的攝影公司章程樣本,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攝影公司章程1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壹條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識別號

投資形式

認購(萬元)

出資期限

總數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和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金額(萬元)、總投資期限;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 而是具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_ _執行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年,任期為_ _ _ _ _ _ _ _年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壹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壹名,由公司股東委派。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 _ _ _ _ _。

第七章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以_ _ _ _ _ _ _ _種形式制定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 _ _ _ _ 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名:

郵票: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攝影公司章程2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作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壹切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的投資者為自然人,申報的出資額為_ _ _ _ _ _ _ _ _ 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會計年度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壹條本企業招用員工,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投資者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

(三)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 _ _ _ 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_ _ _ _ _ _日內,或者在_ _ _ _ _ _ _ _日內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 但是,如果債權人未能在_ _ _ _ _ _ _ _ _ _年內對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時,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拖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2)欠稅;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者應當以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在_ _ _ _ _ _ _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壹條原公司章程應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章程

投資者簽名:

郵票:

締結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攝影公司章程3壹、章程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成立公司。

2.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 _ 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的註冊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編號為_ _ _ _ _ _ _ _ _ _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經營方式)。

四。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全體股東繳納的出資額合計人民幣1萬元。(達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壹致通過。增減的比例和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影響公司的存續。

動詞 (verb的縮寫)公司股東的姓名

第八條凡持有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的股東均為法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的註冊股東為* * *,均為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1)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認繳出資額:_ _ _ _ _ _ _萬元,占公司註冊資本的_ _ _ _%。

出資方式:_ _ _ _ _ _ _ _(現金、實物或其他)

認購時間: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十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不及物動詞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壹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增資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5.按照規定轉讓出資;

6.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轉讓其出資的權利;

7.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4.出資按規定只能轉讓,不允許退股;

5.有責任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公司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7.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十三條投資者以貨幣認繳的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的出資額,應提交相應的證明,經其他股東同意後評估折合成人民幣,並在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出資證明書上註明。)

第十四條投資者應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之前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十五條全體投資者繳納出資後,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並由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公司將向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大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組織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壹)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由公司所有在冊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成員名單: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十壹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者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支機構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年度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年會每年舉行壹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舉行。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代表65,438+0/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65,438+0/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時,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第壹次股東大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應於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應當載明召開原因、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傅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的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四分之三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

1,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2.公司合並、分立、終止和清算,變更公司形式和設立分支機構;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第二十六條的,會議延期65,438+00天,並向再次未出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後不符合條件的,視為有效金額,根據出席股東的實際表決權達到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所作出的決議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應當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簽字後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 _ _ _ _ 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壹名,董事有_ _ _ _ _ _ _ _ _ _ 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主席:

副主席:

董事: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三十壹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董事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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