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的問題和不足
壹是立法項目的選題和立項不夠科學。在立法項目的確定上,仍然缺乏統壹的、可操作的立項標準,實踐中隨意性較大,缺乏必要的規範和約束。存在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法律法規沒有人牽頭起草,經濟工作立法相對落後,而壹些不夠成熟的法律法規被列入立法計劃延期的情況。
第二,地方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傾向不容忽視。如何防止和避免地方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傾向,正確處理權力與責任、管理與服務的關系,壹直是地方立法試圖解決但未能得到根本解決的重要問題。隨著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地方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傾向更加隱蔽或間接。比如,在確定立法項目時,只關註有利於維護部門利益的項目,而對關系自身利益的改革項目不熱心;在法律法規起草過程中,考慮自身執法更方便,而對行政相對人不太方便,更好地為行政相對人服務;法規草案修改時,往往不願意對立法機關進行實質性修改或增加強制性規定,認為這是違反所謂?立法的初衷?。
三是公民參與立法的渠道還不夠暢通,公民與立法機關的互動機制尚未建立。公民除了被動參與立法機關征求意見的活動,很少主動向立法機關建言獻策,參與立法的積極性也不是很高。雖然近年來專家參與立法的力度有所加強,但專家在立法中的作用仍遠未達到要求。
第四,清理現有法律法規不及時。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客觀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上位法和機構改革的出臺和變化,造成了壹些法律法規與上位法的沖突,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了變化。這些法律法規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和新形勢的需要,需要及時修訂、完善或廢止。
五是個別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的現象依然存在。由於領導重視不夠,法律法規宣傳不夠,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執法經費不足,行政處罰力度不夠,執法隊伍和機制不健全,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的現象依然存在。
如《唐山市農藥管理辦法》自2001年4月3日實施以來,為我市農藥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與全市2000多家農藥經營單位、1.500多種農藥的管理相比,全市農藥管理人員只有80人,管理人員數量明顯偏少,人員調動頻繁,專業水平和執法能力參差不齊,嚴重影響了農藥的管理。
加強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的措施和思路
(壹)使立法選擇科學準確。從地方角度看,要實現建設和諧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宏偉目標,需要地方立法來保障和推動;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需要地方立法進行規範和調整。因此,地方立法工作應該以什麽為依據?三個代表理論?以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緊緊圍繞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將立法決策與改革發展進程相結合,通過地方立法解決經濟社會生活中需要法律法規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制定地方立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當以促進和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為原則。
首先是堅持?急用先立,成熟先?原則。凡是符合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保障和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所需要的法律法規,都要積極倡導和起草,特別是對於市場經濟發展中需要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和調整的利益關系和社會關系?急用先?方法,適時立項並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進行規範和調整。
二是突出重點,解決難點,關註熱點。所謂重點,就是要求立法重點關註壹些能夠促進和保障我市科學發展示範區和人民幸福之都建設,以及影響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重大問題。所謂解困,就是要求立法努力消除那些長期影響我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深層次因素。比如物業管理,?農業、農村、農民、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再就業等問題。所謂聚焦熱點,就是立法要高度重視和維護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堅決糾正各種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
三是統籌安排。壹是根據市場情況合理安排立法項目。優先考慮有立法需求和實施條件的;需要立法,但尚不具備實施條件。二是要合理控制每年的立法量,以提高立法質量。第三,要按照統籌兼顧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原則進行安排。第四,每年都要安排必要的法規清理項目。修正案不多或者比較簡單的,可以采取合並提案、聯合審議的方式處理。
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步伐正在加快。在地方立法中,既要註重法規的規範保障功能,又要發揮法規的導向功能。地方性法規的建立和制定,不應局限於對已經發生的問題和矛盾進行規範和調整,還應著眼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大趨勢,預測發展過程中即將出現或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積極加以引導。因此,要加強地方立法的預見性,加強立法預測,科學分析和預測今後壹個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可能出現的新趨勢,考慮提前安排立法規劃。
(二)拓寬法規起草渠道,建立開放多元的起草機制。目前,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工作基本上由政府有關部門承擔。政府肩負著經濟生活中的宏觀調控和管理職能,對市場經濟運行中的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有全面的認識,特別是綜合經濟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及時用地方性法規進行規範和調整更及時,起草更有針對性。但起草部門受諸多因素限制,或法規草案遲遲未出臺,或法規草案質量不高。此外,主要起草部門可能更多從本部門的角度出發,往往無法從全局的角度分析和解決問題,在法規草案中過於強調自身利益,傾向於將本部門原有權益法律化。同時更註重公權力的強化和公民義務的履行。實踐中,執法部門往往權力大,責任小,處罰多,服務少,但對相對人和公民的權利重視不夠,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這種情況下,僅靠政府部門起草法規草案很難做好。因此,要繼續發揮政府部門在地方性法規起草中的重要作用,同時完善法規草案起草機制。對於涉及部門利益調整、綜合性強、涉及面廣、壹個部門難以單獨起草的法律法規,NPC要積極在立法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可牽頭或組織起草,吸收專家學者參與調查、起草、論證,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或專家負責相關法規的起草工作,形成立法者、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相結合的法律起草機制。
(三)加強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堅持立法公開推進立法民主,充分利用法規草案公開發布、立法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各方面的意見。不斷健全和完善立法公開制度,拓展人民群眾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的方式和渠道,擴大人民群眾對立法工作的知情權,保障人民群眾以多種形式參與地方立法計劃的制定、法規草案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實現立法機關與公眾的互動。現階段,地方法規要想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就必須妥善解決權利與權力的協調問題。首先,要實現從強制立法到權利立法的轉變。和諧社會是壹個以人為本的社會,壹個追求全民全面發展的社會,也就是公民權利能夠充分實現的社會。因此,在立法過程中,要樹立公民權利本位的立法理念,把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放在首位,任何時候都要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地方立法的出發點和歸宿,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第二,實現從管理型立法到服務型立法的轉變。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政府的合理定位非常重要。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錯位。因此,立法不僅要賦予政府機構必要的手段,確保政府在創造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完善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充分發揮公共服務職能,而且要加強對公共權力的制約,建立程序嚴格、制約有效、公平合理的權力運行機制。要用制度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實現權責統壹,有效防止立法過程?利益分組化?然後呢。部門利益合法化?等提問。
(四)研究制定定期清理法規的工作機制。全國人大立法機關要註意根據上級人大和國務院公報,通過報紙等媒體,收集整理上位法的出臺和更新情況;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是實施法律法規的主要力量。壹線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最了解上位法的變化,當本級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或經濟社會發展明顯不適應、不壹致、不協調、不具有操作性時,及時向本部門法制辦報告;政府部門應當定期向法制辦或者向人大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對某些法律法規確需修改完善的,市政府要抓緊調研,及時提出立法項目的修改或廢止建議,以便列入年度立法計劃,及時納入立法程序。
(五)地方性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相應執法部門、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高度重視。面對新形勢,要探索整合執法資源的新機制、新形式,進壹步完善執法體制機制,研究制定適應法律法規實施需要的解決方案。市人大及相關工作委員會在制定工作監督和執法檢查內容時,應當優先關註和考慮,有針對性地加強相應方面的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促進相關問題的合理解決。
(六)加強學習交流,努力建設壹支高素質的立法工作隊伍。立法工作是壹項系統工程,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管理。立法人員的素質對立法質量有很大影響。人大領導要加強立法機關建設,配齊立法人員,註重提高立法工作隊伍的綜合素質,建設壹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務實高效、團結協作、勤政廉潔的立法幹部隊伍。利用各種機會加強學習培訓,定期舉辦法制講座,積極與國外人大交流經驗。通過召開地方立法工作會議和立法幹部培訓班,向全國人大和政府部門負責人及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傳達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方向,及時總結立法工作經驗,傳授立法知識,加強立法工作理論研究和研討,不斷提高立法技術水平,為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臺階打下良好基礎。
以胡錦濤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經驗的總結,是在新的國內外形勢下提高黨的執政能力、落實科學發展觀、更好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舉措。此外,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最大限度造福人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改革開放的不竭動力。地方立法工作應當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具體實踐中體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和方法。要認真總結工作規律和特點,註意吸收和借鑒國外立法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同時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中專門問題的研究和論證。堅持和維護法制統壹,立法、改革、廢法並重,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