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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的案件受理費怎麽算?

案件受理費怎麽算

訴訟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次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 .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

8 .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9 .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第十四條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應當按照;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0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請求登記的,每件繳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賠付1000元。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有與本案有關的獨立請求權,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應當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應當按照不服原判決的再審請求的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其他費用

檢驗費、鑒定費、公告費和翻譯費的數額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支付。

復制法庭記錄或法律文書,按實際成本收費。

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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