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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燃氣管理條例》(2022)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燃氣規劃和建設、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和安全管理、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門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工業生產用氣和切割、焊接用氣的原料使用,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燃氣產業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節能環保、智能高效的原則。

燃氣的經營和使用應當堅持安全第壹,做到保障供應、規範服務、方便用戶。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綜合監管體系;推廣使用燃氣,優先發展管道燃氣,提高燃氣管理水平和應急保障能力;推進燃氣行業數字化管理,建立數字化監管協調機制,納入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監控網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部門是燃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六條燃氣企業和燃氣用戶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燃氣安全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燃氣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和普及燃氣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公眾的安全和節約用氣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安全用氣進行公益性宣傳。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和智能化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鼓勵燃氣企業以數字化為主導,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燃氣安全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燃氣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建設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和安全設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進行燃氣項目選址或者對影響燃氣安全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時,應當依法征求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在管道燃氣供應規劃區內,需要使用燃氣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不得新建瓶組站、居民氣化站。

有用氣需求的新建住宅項目和工商業項目,應當將燃氣管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老舊小區、餐飲場所尚未安裝燃氣管道的,應當逐步安裝使用管道燃氣。第十二條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燃氣工程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建設。第十三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並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權限,將竣工驗收情況報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收集、整理燃氣工程檔案,建立燃氣工程檔案,並及時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第三章燃氣經營和服務第十四條本市建立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符合條件的企業購買燃氣應急儲備服務。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儲備不少於本行政區域三天所需的燃氣量。第十五條管道燃氣應當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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