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不實和無意不實:
(1)不真實的含義,分為“有意不真實”和“無意不真實”。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有瑕疵的,效力是不壹樣的。
(2)“無意的不真實”是指表意人在表達意思時,不知道所表達的意思與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思不壹致。重大誤解是無意的、不真實的意思表達。
(3)“故意不真實”是指表意人在表示意思時,明知所表達的意思與其內心真實意思不壹致。有四種:壹是真實意思保留;第二,戲謔;第三,雙方的虛假行為;第四,隱藏行為。
(A)保留的真正含義
1.概念。
真實意思表示保留,又稱單壹虛假表示(單方虛假行為),是指行為人隱瞞其內心真實意思,故意表示與內心真實意思不同的意思表示。
2.構成要素。
我國現行民法沒有規定真實意思保留。根據壹般理論,成立真實意思保留有三個要素:
(1)必須有趣;
②外在表達與內在意思不壹致;
(3)表意人在表示意思時知道自己的表達與真實意思不壹致。
3.有效性。
1原則。保留真意的意思表示有效。
2例外情況。不壹致為相對人所知的,無效;但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需要註意的是,這壹點不適用於婚姻,因真實意思表示而保留婚姻的,婚姻協議有效)。
(二)戲謔行為
1.概念。
開玩笑行為是指表意人保留真實意思,但表意人期望相對人知道自己的真實意思而不誤解的意思表示。開玩笑行為是真實意思保留的變種,即以開玩笑、吹牛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2.構成要素。
我國現行民法沒有規定戲謔。根據壹般理論,戲謔的成立有兩個要素:
(1)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屬於真實意思的保留;
(2)空想家有理由期待對方理解自己內心的意思,自己不壹致的意思不會被對方誤解。
3.有效性。
(1)戲謔的意思是無效的(不管相對人信不信)。
(2)如果相對人相信了戲謔,戲謔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有義務毫不遲延地向對方澄清誤解,以避免對方遭受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
(3)虛偽
1.法律。
《民法典》第146條第壹款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概念。
?虛偽,又稱“共謀虛假表示”或“雙方的虛假行為”,是指共謀者和相對人對意誌的虛假表示。
3.構成要素。
虛偽的成立有三個要求:
(1)必須由相對人表示(否則不能形成“共謀”);
(2)表意文字的外在表達與內在含義不壹致;
(3)需要表示本人與相對人串通。所謂“共謀”,是指表意人虛偽,相對人同意,即“雙方同意所表示的意思在雙方之間不發生效力。”
4.有效性。
(1)當事人之間,由於當事人無意受其約束(無效意思),所以虛偽無效。
(2)虛偽的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虛假協議離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有權主張虛假協議離婚有效。
隱瞞行為
1.法律。
《民法典》第146條第二款規定:“以虛假意思表示隱性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2.概念。
隱蔽行為是指隱藏在虛假的表示中,按照思想者的真實意圖而生效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隱藏行為必須與虛假陳述攜手並進。
3.構成要素。
隱藏行為的成立有三個要求:
(1)表意文字有真實的意思表達;
(二)表意人又有虛偽行為的;
(3)以虛偽的行為隱藏真實的意思。
4.有效性。
(1)隱藏的事實不影響隱藏行為的效力,隱藏的行為不因隱藏的事實而無效。
(2)隱形行為的效力,應當適用隱形行為效力的法律規則來判斷(認定)。
不及物動詞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以“效力待定的合同”為中心)(《民法典》第145和171條)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第145條)。
(2)因無權代理(但不構成表見代理)而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第171條)。
(三)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名義訂立的(沒有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者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其效力待定【民法典第145條】;合同法解釋第11、12條]
★民法典第145條:
(1)第壹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取得純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方為有效。”
②第二款:“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以通知方式作出。”
1.有效性轉化
(1)示例。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沒有其法定代表人代理的情況下,經其法定代表人事先同意,甲、乙雙方訂立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其電腦A以9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乙方。”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的規定,甲、乙雙方的電腦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在“壹般表示”的情況下,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效力轉換規則如下:
①有下列三種情形之壹的,效力未定的合同自始轉化為無效合同:
(壹)法定代表人明確拒絕追認的;
(b)法定代表人自收到對方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予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c)善意相對人行使權利撤銷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追認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自追認生效時發生效力。關於批準,我們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a)追認權是壹種形成權,追認是壹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可以是明示的、推定的或單純的沈默(單純的沈默僅限於相對人與法定代表人之間的約定);
(b)追認的意思是指它到達受信人(非對話方式)或為受信人所知(對話方式)時生效(《合同法解釋(二)》第11條);
(c)追認意思的相對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是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打交道的相對人;
(d)生效的追認具有溯及力,效力未定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發生效力。
2.保護對應方
(1)相對人(不論善意或惡意)有權要求通知:
(壹)催告的壹種效力:在催告之前,法定代理人已經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表示過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合同因不知情的相對人的催告而喪失效力,合同效力又回到壹種待定的狀態。此後,法定代理人只能向相對人表示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二)催告的第二種效力:法定代表人自收到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
(a)只有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而惡意相對人不享有撤銷權。所謂“善意”,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b)撤銷權可以通過訴訟或訴訟外通知的方式行使(但不能通過公告的方式);
(c)預定期限:法定代表人批準書生效之前。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生效時,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消滅。
★特別提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欺騙”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通說,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冒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善意”相對人訂立的合同有效。
(2)因無權代理(但不構成表見代理)而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民法第171條】;《民法典》第503條;合同法解釋第11、12條]
1.相關法律法規。
①《民法典》第171條第壹款規定:“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②《民法典》第171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以通知方式作出。”
(3)《民法典》第171條第3款規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經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請求行為人賠償其所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能夠獲得的利益。”
④《民法典》第171條第四款規定:“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⑤《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規定:“代理人無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追認合同。”
2.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1)時間限制不同。
①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受1或90日的短期預定期間限制,撤銷權人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或90日內行使。1年或90天期間屆滿的,撤銷權消滅;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應當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追認生效之前行使。追認生效後,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消滅。
(2)撤銷方式不同。
(1)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壹種訴權,只能通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來行使;
②效力未定的合同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可以通過通知、訴訟或仲裁等任何方式行使。
(3)其無權處分的事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
1.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1)法律。
①《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或者限制標的物轉讓的,從其規定。”
(2)規範內容。
(1)因無權處分買賣合同,無權處分的事實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如果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如能力上的瑕疵;意思表示瑕疵;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效強制性規定;違反公序良俗;惡意串通等。),買賣合同有效;
(2)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的,出賣人因無權處分而不能履行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的合同義務,屬於根本違約,買受人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買受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3)《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第壹款中的規範性內容,不僅適用於買賣合同,也適用於互惠、出資、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有償合同(《買賣合同解釋》第四十五條),原則上也適用於各類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
(4)但原則上,《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第壹款中的規範內容不能適用於因無權處分而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比如遺囑處分他人財產,遺囑無效。再如:他人擅自拋棄他人動產的,拋棄行為無效。
★通過實例進壹步理解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第(壹)項;
例:甲方將相機交給乙方保管,乙方擅自將相機出售給“知情”丙方,並交付相機(五關):
(1)乙方與丙方之間的合同是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買賣合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乙方與丙方之間的相機買賣合同有效;
(2)丙是惡意受讓人。若甲方不予追認,丙方不能通過“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相機的所有權,即“非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
(3)若在乙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後的合理期間內,甲方認可或乙方取得處分權,因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則(三個條件:壹、買賣合同有效;第二,轉讓方有處置權;三、完成公示,即完成動產交付),C通過“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的方式衍生取得照相機所有權;
(4)若甲方未能在合同訂立後的合理期限內追認乙方與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丙方確定無法通過“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的方式取得相機所有權,乙方作為出賣人對買受人構成根本違約,丙方有權依法解除買賣合同,並可通知乙方解除買賣合同;
⑤在上述(4)所述情況下,丙方還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但丙方對乙方違約也有過錯,屬於混合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二款,乙方可以主張減少相應的損害賠償金額。
★通過實例進壹步理解民法典第597條(之二);
例:夫妻A、B婚後買房(市場價600萬元)登記在A名下..未經乙方同意,甲方謊稱該房屋為自己所有,以自己的名義出售給“不知情”的丙方,並為丙方辦理了過戶登記(五級):
①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該房屋歸甲、乙雙方所有,根據《民法典》第301條,甲、丙雙方的買賣合同屬於因甲方無權處分而訂立的買賣合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故甲、丙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②丙方為善意受讓人,受善意信托保護。如果符合《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的房屋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丙方可以基於善意取得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權,屬於“非基於法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3)若甲方以30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出售給不知情的丙方,善意丙方不符合“以合理價格接受該房屋”的條件,不能通過“善意取得”取得該房屋的原所有權,屬於“無法律依據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4)若甲方以30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不知情的丙方,但在甲方與丙方訂立買賣合同後的合理期間內,經權利人B追認或甲方取得處分權,符合《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基於法律行為”的規則(三個條件:壹是買賣合同有效;第二,轉讓方有處置權;三、完成公示,即完成轉移登記),丙通過“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方式派生取得房屋所有權;
⑤若甲方以30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不知情的丙方,但在甲方與丙方訂立買賣合同後的合理期限內,權利人B未予追認,甲方未取得處分權,不符合不動產物權變動基於法律行為的規則, 且丙方確定無法通過買賣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出賣人甲對丙方違約,丙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並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2.擅自出租他人物品的事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1)法律。
①《民法》第七百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承租人因第三人的請求權,不能使用或者受益於租賃物的,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②《民法典》第723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2)規範內容。
(1)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出租他人財物訂立租賃合同的事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法律規定的效力沒有瑕疵的,租賃合同有效。“可以要求減租,也可以不交租金”這種表述背後的潛臺詞是“租賃合同有效”
②同時,從《民法典》第719條和《民法典》第717條的規定可以得出結論,民法典間接確立了壹個規則,即擅自轉租的事實不影響轉租合同的效力,轉租合同無法律瑕疵有效,但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