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法律對產品缺陷的定義
中國有以下法律來定義產品缺陷。《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產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傷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或者倉庫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危及產品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如果產品有保護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則說明不符合標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2004年,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在某壹批次、型號、類別的汽車產品中,由於設計、制造等原因,或者不符合汽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情形,出現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相同不合理危險。”
我國對產品缺陷的定義從民法通則規定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發展到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不合理的危險”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二、產品缺陷的認定標準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性;如果產品有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就說明不符合標準。”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司法實踐中確定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標準主要有兩個:壹是產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二是產品本身是否符合國家現有的相關強制性規定。
三、產品缺陷的分類
法律界通常將產品缺陷分為四類,即制造缺陷、設計缺陷、警示缺陷和跟蹤缺陷。
制造缺陷是指產品在制造過程中造成的不合理的危險。導致危險的原因很多,包括質量管理差,技術水平差。三鹿奶粉就是這樣,生產過程不合格,添加了三聚氰胺。
設計缺陷是指產品設計中的不合理風險,如產品結構、配方等。比如前段時間發生的漢蘭達“爬門”事件。作為壹輛越野車,它不能爬30度的斜坡。有專家分析,這是因為汽車的重心是為慈禧太後設計的。如果真如專家分析的那樣,這款車存在設計缺陷。
警示性缺陷是指產品具有合理的危險性,產品銷售時沒有適當的警示和說明。這是針對產品的合理危險而言的,也就是說雖然產品含有危險,但只要合理使用,危險就不會發生。比如果凍,壹般大人吃是安全的,但是如果給三歲以下的孩子吃就特別危險,因為容易窒息。因此,所有具有合理危險性的產品都必須有充分的警示。所以現在妳可以看到果凍包裝上會印著說明說,不要給三歲以下的孩子吃。如果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那麽制造商即使警告消費者也不能免責。比如汽車輪胎的生產廠家,不能在輪胎上貼壹個警告,說明時速超過100公裏,輪胎就會爆炸。如果有人不小心買了這個輪胎出了事故,廠家也不能說妳使用不當,沒有按照說明操作。生產者還是要承擔責任的。為什麽?因為產品本身不合格,屬於不合理缺陷,正常輪胎在行駛速度超過100公理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爆炸的。
跟蹤缺陷是指新產品投放市場後,生產者違反跟蹤觀察義務,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不合理危險。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消費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壹規定是生產者應遵守的義務。世界各國的產品責任法壹般都規定“產品投入流通時科學技術不能發現缺陷”,所以生產廠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也有規定。這項立法的目的是鼓勵產品生產者開發新產品,鼓勵科技創新,以滿足社會和公眾的需求。這樣的規定也犧牲了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是得不到賠償的。因此,為了平衡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利益,立法者確立了生產者跟蹤觀察缺陷的義務。比如在全球鬧得沸沸揚揚的豐田汽車召回事件,就是生產者有義務跟蹤觀察缺陷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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