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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企業可以保留審計工作底稿的復印件嗎?

分類:商業/金融管理> & gt金融稅收

問題描述:

請問企業可以保留審計工作底稿的復印件嗎?我們公司在美國上市,邀請的美國審計師說美國沒有先例。我想知道,有沒有相關的規定?註:我知道所有權屬於審計公司。我的意思是,被審計單位無權保留復印件是強制性的嗎?而且,美國審計準則哪篇文章提到這個了,謝謝!我之所以問這個問題,壹部分原因是因為當我們遇到壹些問題時,對方(壹個美國審計師,實際上是壹個巴基斯坦移民)說,那我們美國呢?妳們中國人不懂。我壹聽就很生氣。我明白我為什麽要找妳,我不喜歡這種語氣。畢竟是雙方合作。所以我想知道壹些事情。謝謝大家。

分析:

其實也沒必要留著。他們審計的工作底稿中的數據都是從妳的賬目中剽竊來的。如果他們發現問題,他們必須與妳溝通。他們的論文只是形成最終審計結論的程序,妳們公司沒有必要保留。如果妳害怕任何企業的商業秘密被泄露,妳可以放心,因為在簽署業務約定書之前就已經寫好了。這也是註冊會計師應該遵守的職業道德,但是那個巴基斯坦人說話真的很過分。有什麽問題可以直接問。美國審計準則不知道,中國審計準則要求安全保管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保密(ps:美國審計準則和中國審計準則差別不大)。

詳情請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的審計。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註冊會計師對制定審計計劃、實施審計程序、獲取相關審計證據和得出審計結論所作的記錄。

第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準備審計工作底稿,以達到下列目的:

(a)提供充分和適當的記錄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

(二)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執行了審計工作。

第五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國際會計公司在中國的成員辦事處和聯絡處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會計師事務所在開展涉外業務時,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語言。

第六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65438號+001號——業務質量控制》,對審計工作底稿實施適當的控制程序,以滿足以下要求:

(壹)妥善保管審計工作底稿,並予以保密;

(二)保證審計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於審計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檢索;

(四)在規定的期限內保存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章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

第七條審計工作底稿可以以紙質、電子或其他媒介形式存在。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包括總體審計戰略、具體審計計劃、分析表、問題備忘錄、重大問題摘要、回復問詢函、管理層聲明、清單、與重大問題相關的函件(包括電子郵件)、被審計單位文件和記錄的摘要或復印件。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被替換的審計工作底稿或財務報表草稿、不完整或初步思考的記錄、有排印錯誤或其他錯誤的無效文本、重復的文件記錄。

第八條註冊會計師應當針對每壹項具體審計業務,將審計工作底稿整理成審計檔案。

第三章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

第壹節壹般要求

第九條註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向未接觸過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員說明:

(a)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二)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取得的審計證據;

(3)就重大問題達成的結論。

有經驗的專業人員是指對以下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

(1)審計流程;

(2)相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的規定;

(3)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環境;

(四)與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相關的會計、審計問題。

第十條註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a)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

(二)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在實施審計工作和評價審計結果中的判斷範圍;

(4)所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性;

(5)已識別例外的性質和範圍;

(六)當難以從所進行的審計工作記錄或所獲取的審計證據中確定結論或結論依據時,記錄該結論或結論依據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審計方法和工具。

第二部分記錄測試的特定項目或事件的識別特征。

第十壹條註冊會計師在記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應當記錄所測試的特定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征。

第十二條識別特征是指被檢測的項目或者事件所顯示的標誌或者跡象。例如,當測試被審計實體生成的采購訂單的細節時,註冊會計師可以使用采購訂單的日期或編號作為測試采購訂單的識別特征。

識別特征根據審計程序的性質和測試的項目或事件而有所不同。

第三節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某壹事項是否為重大事項。

重大事件通常包括:

(壹)導致特殊風險的事項;

(二)審計程序的結果,表明財務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或者以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以及針對這些風險應采取的對策需要修訂;

(三)註冊會計師難以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的情形。

(四)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將重大事項摘要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組成部分,以便有效地審閱和檢查審計工作底稿,評估重大事項的影響。

重大事件摘要包括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件以及如何解決這些事件,或者交叉索引其他支持性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記錄與管理層、經營層及其他人員就重大問題進行的討論,包括討論的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第十六條認定信息與重大事項的最終結論存在矛盾或不壹致的,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在形成最終結論時如何處理該矛盾或不壹致。

第四節人員配備和檢查人員

第十七條註冊會計師在記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應當記錄:

(a)審計執行人員和審計完成日期;

(二)審核工作的審核人及審核日期和範圍。

第四章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第十八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規定,及時將審計工作底稿歸入最終審計檔案。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之日起60日內。

註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的,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暫停審計業務後60日內。

第十九條審計報告後,將審計工作底稿整理成最終審計檔案是壹項事務性工作,不涉及實施新的審計程序或得出新的結論。

如果申報期內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修改是事務性的,註冊會計師可以進行修改,主要包括:

(a)刪除或丟棄被取代的審計工作文件;

(2)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和交叉索引;

(三)簽署審計檔案整理工作完成情況檢查表;

(四)記錄在審計報告日期前獲得的、與審計項目組有關成員討論並達成壹致意見的審計證據。

第20條決算審計檔案完成後,如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不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註冊會計師均應記錄下列事項:

(壹)修改或者增加審核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二)修改或補充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原因;

(三)對審計結論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壹條註冊會計師整理完最終審計檔案後,在規定的保管期限屆滿前,不得刪除或者丟棄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審計工作底稿自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註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審計工作底稿自暫停審計業務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審計報告後審計工作底稿的變更

第二十三條審計報告發表後,如果發現異常,需要註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者附加的審計程序,或者導致註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1)遇到的異常情況;

(二)實施新的或附加的審計程序、審計證據和結論;

(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修改和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例外主要是指被審計的財務信息是在未來的審計報告中發現的,並且在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如果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期之前知道這壹事實,這壹事實可能會影響審計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準則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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