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黨委統壹領導、政府組織推動、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形成* * *建設* *治理* *的長效機制。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制定政策措施,促進文明行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管理範圍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五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第六條市、縣(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教育、引導文明行為,協助倡導文明行為。第七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組織開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文明行為宣傳活動。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宣傳活動,抵制不文明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和公眾人物應該在促進文明行為方面發揮模範作用。第二章文明行為倡導和鼓勵第九條公民應當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裏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文明禮貌為主要內容。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和擁軍優屬等活動,營造愛護紅色文物、尊重革命英雄、傳承紅色基因的社會氛圍,弘揚“忠誠、犧牲、奉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永遠跟黨走”的大別山精神。第十壹條支持和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壹)依法建立誌願服務隊伍,積極組織和參與誌願服務活動;
(二)獻血,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和遺體;
(三)關愛困難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殘疾人,開展助學、救災、扶貧、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四)采取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適當措施。第十二條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要求:
(1)遵守公共禮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
(2)不要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控制手機等電子設備的音量及其他聲音;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4)等候服務依次排隊,先乘電梯後出門,靠右側樓梯上下;
(五)觀看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尊重演職人員、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及其他觀眾,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六)開展露天演出、商業促銷、廣場舞、快走等活動,應當選擇合適的時間和地點,控制音量,不得幹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其他文明行為要求。第十三條維護公共衛生,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要求:
(壹)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衛生設施,保持公共場所整潔;
(2)在公共場所咳嗽或打噴嚏時應掩住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病時應戴口罩;
(三)在公共場所參加活動,離開時帶走垃圾;
(4)合理分餐,使用公用勺子和筷子;
(5)在禁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讓他人;
(六)維護公共衛生的其他文明行為要求。第十四條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愛護自然環境、文物古跡和旅遊設施,服從管理,遵守旅遊安全警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