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限制高消費,怎麽破?可以更換法定代表人,然後向法院提出申請。需要證明原法定代表人離任後不會對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即被執行人)或對債務履行負有直接責任。然後,經法院批準,可以解散。
情況
案號:(2020)蘇執付24號
本院認為:本案中院作出限制消費令後,被執行人康得新光電公司、康得新物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復議申請人變更為馮。本案執行所涉及的債務是在肖鵬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前形成的,肖鵬在本案進入執行程序之前實際上已經離職。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肖鵬不再擔任康得新光電公司、康得新物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後,仍能對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或對債務履行負有直接責任。他既不是被執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也不是本案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因此,申請復議人肖鵬要求解除限制其消費措施的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可以看出:
被執行單位原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已證明“不是該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並已實際離職。經審查,法院解除了限制高消費的命令。進壹步推演,如果法定代表人能證明自己是名義上的,既不是股東,也不是實際控制人,解禁的可能性更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中進壹步強化誠信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17.解除消費限制措施的幾種情況。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散或者臨時解散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被執行單位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以私人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的,經審查予以準許。
2.被執行單位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化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自己申請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證明其不是本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屬實的,應當準許,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者近親屬患重大疾病、近親屬喪事以及執行或者配合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者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需要前往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臨時解除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的。經我院院長嚴格審批,可給予不超過壹個月的臨時解除期限。申請取消限制時,需提交的材料為:
1.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其不再擔任被執行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時,他不持有公司股權,沒有職務,不是實際控制人;
2.被執行單位的年度報告、股東名冊及其他案件的生效判決(如有);
3.離職證明、說明、繳納養老保險等。,證明妳已經被解雇了。
辦案實踐
筆者所在團隊在2020年處理了壹起解除消費限制令的案例。來分享壹下:我們在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後,在被受理並開始審理時,同步請求解除客戶高管的消費限制令。
理由如下: (壹)“消費限制令”所依據的法律文書正在再審中,可能被重新認定;* * *不再擔任申請人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影響債務履行,繼續限制其消費影響不大;壹年半的消費限制對我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懇請貴院解除。同時,申請人理解,在妳院對* * * *解除消費限制令後,如確有必要依法限制申請人現任法定代表人的消費,申請人無異議(後壹補充是根據法院要求作出的承諾)。
提交後不久,法院解除了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我們也做好了新法定代表人被限制的準備,不過好在新法定代表人事實上並沒有被限制消費。估計法院在等著看再審會不會推翻原判。好在後來再審成功推翻了原判,我們都勝訴了;因此,取消了所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