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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引導和規範公民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社會治理、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發揮群眾的主體作用,形成文明建設的長效機制。第五條本市建立政府統壹組織實施、各方協調、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確保全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持續有效開展。第六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第七條政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機構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倡導文明行為。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宣傳,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國家工作人員應該在提倡文明行為中起模範作用。第二章基本行為準則第九條公民應當愛國守法、禮貌誠信、團結友愛、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文明禮貌和其他行為規範,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1)遵守公共禮儀,公共場所著裝整潔,接電話聲音柔和,舉止文明;

(二)節約水、食品、電、燃料、天然氣等資源,減少塑料購物袋、壹次性餐具、壹次性洗浴用品等的使用。,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各種汙染物的排放,保護生態環境;

(三)文明過節,文明操辦婚喪嫁娶,文明祭祀;

(4)乘坐電梯時,先下後上,使用扶梯時有序,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有特殊需求的乘客讓座;

(五)遵循文明旅遊規範,服從景區的引導和管理,愛護文物,尊重當地宗教信仰、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六)做文明觀眾,在紀念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體育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遵守場所管理規定、秩序和禮儀規範;

(七)文明醫療,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醫療活動的開展,通過法律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八)建設文明家庭,培養良好家風,家庭成員做到尊老愛幼、男女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平等相待;

(九)幫助殘疾人、老年人、學生、醫生、孤兒和貧困者;

(十)自覺遵守居民公約、業主公約等有關規定,積極參與建築物和社區的綠化、美化、凈化活動;

(十壹)自覺遵守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協議,規範用車,文明騎行,有序停放;

(十二)國家提倡的其他文明行為。第十壹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壹)隨地吐痰、便溺,隨意傾倒、丟棄垃圾和雜物;

(二)擅自占用公共設施設備的;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

(四)露天焚燒稭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五)露天燒烤經營或者室內燒烤經營未配備高效油煙凈化裝置的;

(六)其他損害公共環境的行為。第十二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壹)在集會、娛樂、廣場舞等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音響設備等噪聲超過國家標準,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

(二)從建築物、構築物內部向外部拋擲物品,在建築物的陽臺、窗外、屋頂、平臺和外走廊堆放、懸掛危及安全的物品;

(三)違反規定跨門作業、職業的;

(四)觀看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時,影響他人觀看演出或者比賽或者影響正常演出或者比賽的;

(五)利用互聯網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虛假信息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第十三條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壹)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行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的;

(二)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逆向行駛、超速行駛、停車和違反規定載人的;

(三)駕駛或者乘坐車輛時,向車外拋擲物品;

(四)使用帶有兒童座椅的公共自行車,拆卸、毀壞公共自行車及其設備;

(五)行人不遵守交通信號燈和道路指示,不走人行橫道、亂穿馬路,以及跨越道路隔離設施和設備的;

(六)其他違反交通文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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