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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

第壹條為了保護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各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處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壹)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使用林地,造成林地用途破壞或改變的;(四)違反森林資源保護法律法規,以其他方式毀壞林木的。組織、策劃、指使、指使或者強令他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比照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從重處罰。第四條違反森林更新規定,未按照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更新期限、方式、標準、面積完成森林更新造林任務,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第五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規定,獵捕、殺害、運輸、郵寄、攜帶、出售或者收購國家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加重處罰。第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屢教不改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第七條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規定,隱瞞、謊報森林病蟲害發生情況或者因防治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第八條違反森林植物檢疫規定,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造林,偽造、變造、買賣、轉讓森林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指定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第九條因領導措施不力,導致森林消防建設指標和制度不落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重大森林火災事故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第十條存在森林火災隱患,經護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後仍不整改和消除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重大森林火災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第十壹條森林和其他林木發生火災後,不及時采取措施組織撲救,致使損失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第十二條違反森林火災報告制度,發生森林火災不及時報告,或者以瞞報、火情小報等方式進行欺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因上述原因導致火災不能及時撲滅,造成重大森林火災事故的,給予上述處分。第十三條林業主管部門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資源破壞或者未及時、積極制止有關破壞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至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以上處分。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壹)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二)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三)多次違反森林資源保護法律、法規不糾正或者不改正的;(四)妨礙或阻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五)有其他加重或者加重情節的。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情節明顯輕微,損失不大的;(二)主動檢查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糾正,積極挽回損失的;(三)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規行為屬實的;(四)有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嚴重破壞森林資源的標準是: (壹)盜伐、濫伐林木,毀壞珍貴樹木1株以上的,為情節嚴重;(二)盜伐其他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滿1立方米,或者幼樹10以上不滿50株,情節嚴重的;盜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情節嚴重。(三)濫伐其他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滿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株以上不滿250株,情節嚴重的;盜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株以上,或者造成相當於上述損失的,情節嚴重。(四)毀壞大樹10以上不滿50株,或者幼樹50株以上不滿100株,或者毀壞林木價值不足3000元的,屬於情節嚴重的;毀壞成年樹木50株以上,或者毀壞幼樹100株以上,或者毀壞價值3000元以上的樹木,情節嚴重的。(五)毀壞林地或者森林植被面積0.1公頃以上不滿1公頃,情節嚴重的;1公頃以上,情節嚴重。(六)違反規定捕殺、運輸、郵寄、攜帶、出售、收購國家壹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只以上,或者二、三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只以上,情節嚴重的。(七)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發生火災後,未及時采取措施組織撲救,造成毀壞林地面積100公頃以上不滿1000公頃,情節嚴重的;1000公頃以上,情節嚴重。第十七條本規定所稱重大森林火災,是指面積100公頃以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第十八條規定森林蓄積量按立木蓄積量計算,包括幼樹。盜伐、濫伐和故意毀壞林木的,不能確定材積,不屬於幼樹,按照幼樹數量計算;經濟林未進入盛果期的,按幼樹計算,已進入盛果期的,按當年或上年的果實產量和市場價格計算。第十九條林業主管部門查處違反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案件,認為需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按照程序處理,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林業主管部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省監察廳和省林業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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