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應當協助其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開展執法檢查和監督。第三條執法檢查的範圍: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法規和帶有法律、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第四條執法檢查是對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實施法律法規的執法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廈門海事法院及時解決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第五條執法檢查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的內容、組織、時間和地點、方法和要求。第六條各級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計劃,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在每年的代表大會會議後2個月內擬定,報主任會議批準,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計劃,由各專門委員會在代表大會年度會議後2個月內制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協調,並報主任會議備案。
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計劃,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和下級人大常委會或鎮人大通知。
臨時需要增加執法檢查項目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七條各級人大應積極配合上級人大及其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活動。第八條執法檢查應當成立執法檢查組。
各級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成員由主任會議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
專門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成員由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組成。
執法檢查組可以邀請各級人大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工作。第九條執法檢查組可以通過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詢問、調取卷宗、抽樣調查、調閱卷宗以及其他必要的檢查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
執法檢查組成員在履行執法檢查職能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第十條法律法規實施機關和有關部門有義務配合執法檢查工作,並根據執法檢查組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
各部門和公民應當為執法檢查組的工作提供真實的信息和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幫助。第十壹條執法檢查必須寫出執法檢查報告。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壹)對被檢查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
(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改進執法和責任追究的建議;
(四)對法律、法規本身需要修改、補充和解釋的建議;
(五)檢查組認為必須報告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各級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列入議程。第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並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可以由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第十五條各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由常委會辦公廳(室)以書面形式轉送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6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改進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應當由專門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報送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在6個月內將改進執法的措施和效果書面報告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報告不滿意的,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提請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發表監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