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節能機構實施節能監察。第六條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和責任的履行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節能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組織節能新知識、新技術的專業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形成良好的節能習慣。
中小學校和高等院校應當組織節能知識宣傳教育,開展節能實踐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的重要措施,刊登和播放節能公益廣告,加強節能的輿論引導和監督,營造節能的社會氛圍。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節能服務業的發展。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公正、客觀地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和認證服務。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制定和實施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能效水平對標、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第二章節能管理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長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報上壹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壹級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業年度節能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控制高耗能產業的增長,加快淘汰落後的高耗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第十壹條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能源消費總量預測和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信息化、統計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目標,制定能源消費總量預測、預警和控制方案。第十三條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科學合理的原則,制定本省生產過程中能耗較高的產品的能耗限額標準。第十四條禁止生產、進口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規定淘汰周期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淘汰計劃,指導用能單位實施淘汰或者技術改造。第十五條對尚未制定國家和行業節能標準的,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組織制定地方節能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行業和地方節能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第十六條縣級以上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能源統計信息系統,加強能源消費和利用的統計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提高能源信息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