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取得許可證,不得經營旅遊業務。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稱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的常駐機構,是指經國家旅遊局批準,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的旅遊常駐機構。該社只能從事旅遊咨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招徠、接待等旅遊業務,包括訂房、訂餐、訂交通票等業務。第四條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壹)招徠來華外國遊客、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省同胞回國和來大陸旅遊,為其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及其他相關服務,接受遊客委托,為遊客辦理入境手續;
(二)吸引中國遊客來華旅遊,並為其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相關服務;
(三)經國家旅遊局批準,組織中國公民和國內居民赴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省旅遊,為其安排導遊、委托接待和行李等相關服務,接受旅遊者的委托,為旅遊者辦理出境和簽證手續;
(四)經國家旅遊局批準,組織中國人和國內居民到與中國接壤的國家邊境地區旅遊,為其安排導遊、委托接待和行李等相關服務,接受旅遊者的委托,為旅遊者辦理出境和簽證手續;
(五)國家旅遊局規定的其他旅遊業務。
未經國家旅遊局批準,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和國內居民的出國旅遊業務、港澳臺旅遊業務和邊境旅遊業務。第五條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壹)吸引中國遊客來華旅遊,並為其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相關服務;
(二)為中國遊客代購、預訂國內交通客票和提供行李服務;
(三)國家旅遊局規定的其他國內旅遊相關業務。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根據規定,設立國際旅行社由國家旅遊局審批,設立國內旅行社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各類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第七條國際旅行社應當按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具體辦法申請旅遊簽證。第八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逐步推行旅行社信用檔案制度和資質等級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另行制定。第二章旅行社設立條件第九條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質量保證金)。
交納質量保證金,按照國家旅遊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設立國際旅行社,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總經理有1人;
(二)至少有3名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
(3)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會計人員。第十壹條設立國內旅行社,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總經理有1人;
(二)至少有2名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
(三)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會計人員。第十二條旅行社經理的資格規定由國家旅遊局另行制定。第十三條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經營場所和設施:
(壹)足夠的營業場所;
(2)傳真機、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
(4)商務用車等。第十四條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經營場所和設施:
(壹)足夠的營業場所;
(2)傳真機、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第十五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本章前條的規定提交出資證明書、交納質量保證金承諾書、總經理和部門經理的資格證明、營業場所和經營設施等有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審查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