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解決國際經濟糾紛?國際經濟糾紛的解決,應由國際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在有關合同或協議中協商確定。實踐中解決國際經濟糾紛的常用方式有:1。談判2。調解3。國際經濟仲裁。國際經濟(民事)訴訟。ADR(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1)談判?協商是爭議發生後,爭議雙方首先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它是指國際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在發生爭議後,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口頭或書面的協商或談判,自行達成解決爭議的和解協議的方式。?由於協商方式不需要第三方介入,且程序靈活,大多數當事人壹開始就同意先解決爭議,很少有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不與對方協商直接提起仲裁或訴訟的。達成和解協議後,各方可以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繼續合作發展。?簡單靈活的談判方式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人力和財力。然而,協商方法也有其局限性。談判的結果往往取決於各方的議價能力及其經濟狀況和實力,通過談判達成的和解協議可能不足以保護弱勢方的利益。另外,當各方分歧嚴重時,很難通過協商解決,只能求助於第三方。?(2)調解?調解是在中立的第三方而不是當事方的主持下進行的。第三方作為中介,在分清是非和責任的基礎上,根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參考國際慣例,幫助和敦促爭議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公平的調解協議,以解決爭議。根據調解人的不同,調解可以分為以下五種:?1.民事調解?民間調解是指由仲裁機構、法院或國家指定負責調解的機構以外的第三方進行的調解。調解員被稱為“民事調解員”。2.專門機構調解?專門機構調解是指由設在商會或仲裁協會的專門調解機構進行調解。?3.聯合調解?聯合調解又稱聯合調解,是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和美國仲裁協會於1977 * *發起的壹種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新方式。聯合調解是指爭議的中外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邀請其按照兩個調解中心的聯合調解規則調解解決爭議。對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邀請的,調解程序開始,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兩個調解中心的任何壹個秘書處作為案件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則由被申請人所在國的秘書處管理。?4.仲裁機構調解?仲裁機構調解是指仲裁機構進行的調解。即如果將調解納入仲裁程序,仲裁機構應在仲裁前或仲裁過程中取得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同意調解的,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會制作調解書,駁回案件。5.法院調解?法院調解又稱法院調解或司法調解。它指的是法院進行的調解。(3)國際經濟仲裁?1.國際經濟仲裁的概念?仲裁(arbitration)壹詞來源於拉丁語,指爭議雙方通過協議將其爭議提交給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方式。?國際經濟仲裁又稱國際商事仲裁。壹般來說,是指國際經濟活動的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第三方審理並作出仲裁裁決的方式。2.國際經濟仲裁的國際立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有關仲裁的法律。為了統壹各國的仲裁法,國際社會制定了許多關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際公約,主要包括:(1)《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2)《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總則、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的管轄權、仲裁程序的進行、裁決的作出和程序的終止、裁決的起訴、裁決的承認和執行。?3.國際經濟仲裁的國內立法?(4)國際經濟訴訟?國際經濟訴訟又稱國際民事訴訟,是指國際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將其糾紛提交某國法院進行審理和判決的爭議解決方式。?(5) ADR模式?如前所述,東方國家主要采用調解,但近年來,西方國家在調解的基礎上出現了ADR。?因為它沒有復雜的程序,不傷害當事人之間的合作關系,所以被很多西方國家采用。壹些商會和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倫敦國際仲裁院,以各種形式提供ADR程序。國際商會還制定了《國際商會選擇性調解規則》。壹些國家的法院已經開始使用ADR程序。例如,英國倫敦中部郡法院於1996開始試行調解方案。?ADR是起源於美國的壹種新型糾紛解決方式,意為“替代性的糾紛解決方式”。目前對ADR有兩種理解。第壹,據了解,所有其他方式(包括仲裁)都屬於ADR另壹種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訴訟,其他方式都屬於ADR。?通過ADR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如果壹方不履行達成的協議,仍需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因此,ADR並不適用於所有的糾紛。在實踐中,壹些當事人在壹些合同中約定了“ADR -仲裁模式”。比如香港新機場工程就采用了這種方法。其工程合同規定了以下爭議解決順序:(1)將爭議提交工程師解決;(2)調解;(3)裁判;(4)仲裁。其中,調解、裁決、仲裁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由於ADR是在仲裁或訴訟前進行的,有學者稱之為“過濾程序”。?幾種流行的ADR方法如下:調解、調停、小型聽證會、聘請法官(或專家裁決)和法院協助下的ADR。?2.解決國際經濟糾紛的適用法律?國際經濟糾紛的法律適用是指國際經濟糾紛發生後,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解決糾紛。由於國際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或爭議的標的物跨越國界,它涉及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管轄權。然而,不同國家對同壹問題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因此正確選擇解決爭議的準據法以維護各方利益至關重要。?國際經濟糾紛的法律適用包括程序法的適用和實體法的適用。?(壹)實體法的適用?實體法主要包括國內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在實體法的適用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1。合同明確約定適用實體法的,以合同為準?但通常有以下例外:當當事人選擇的實體法違反仲裁機構所在地的強制性規範或公共秩序時,該選擇無效。?在實體法的適用上,壹般允許國際經濟爭議的當事人在爭議前或爭議後通過協商選擇適用的實體法。這種由當事人選擇準據法的原則也被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合同未明確規定適用實體法的,由仲裁員或法官決定?大多數國家規定,當國際經濟糾紛的當事人沒有作出法律選擇時,仲裁機構或法院應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選擇適用的法律。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我國《合同法》第126條也有類似規定。?(2)程序法的適用?程序法主要包括國內法、國內仲裁機構制定的仲裁規則和國際公約。程序法的適用包括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選擇。?1.仲裁法選擇?大多數國家采用屬地法原則,即本國的仲裁法應適用於本國的所有仲裁。?2.仲裁規則的選擇?仲裁規則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選擇:(1)仲裁必須按照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2)仲裁應根據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進行。?三。國際經濟仲裁協議的內容是什麽?各國對仲裁協議的內容要求不同,有的復雜,有的簡單。大多數國家只要求當事人表示願意仲裁,仲裁協議有效。沒有要求仲裁協議壹定要寫明某些內容,比如寫明對仲裁機構的要求。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各國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持寬松態度。?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要求相對嚴格,要求仲裁協議應當具備以下三項內容: (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仲裁協議無效: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壹方使用脅迫手段迫使另壹方訂立仲裁協議。此外,《仲裁法》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也就是說,根據我國法律,當事人必須在仲裁協議中指定仲裁機構。?有學者認為,對仲裁協議內容的嚴格要求違背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不符合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也不利於仲裁在中國的發展。實踐中很多仲裁協議都不規範,那麽是否都認定為無效呢?這顯然不符合當前的要求。1997 65438+2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北京聯合召開仲裁業務協調會,就15常見非標準仲裁協議的效力認定達成共識。當合同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合同糾紛由壹個或另壹個仲裁機構仲裁時,該仲裁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於這類仲裁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12發出的《關於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法律效力的函》中明確規定:“仲裁條款明確,對仲裁機構具有可執行性。當事人只要選擇約定的仲裁機構之壹,就可以進行仲裁。”?如前所述,雖然各國對仲裁協議沒有統壹的規定,但為了有利於仲裁的順利進行,仲裁協議不僅應包括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還應包括適用的程序法和實體法、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費用的承擔等內容。?國際經濟仲裁機構(1)臨時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機構是指由爭議雙方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選定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機構,根據仲裁發生地國家的仲裁法律作出仲裁裁決後立即解散。?(2)常設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3.icc國際仲裁法庭?4.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5.倫敦國際仲裁法庭?6.美國仲裁協會(AAA)?7.日本商業仲裁協會?8.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AC)?9.WIPO仲裁中心?除上述機構外,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也是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常設仲裁機構。?五、國際經濟訴訟?(1)國際經濟訴訟案件的管轄權?1.屬地管轄原則?2.屬人管轄原則?3.實際控制原理?4.協議管轄原則?5.專屬管轄原則?許多國家同時采用上述確認管轄權的原則。?6.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a)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概念和功能?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任何國家法院的判決只能在國內發生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在國外沒有法律效力。但是,由於國際經濟糾紛的當事人位於不同的國家,如果壹國法院的判決不能在另壹方當事人所在的國家執行,這種國際經濟訴訟案件的判決就變得毫無意義,不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解決這壹問題,有必要使壹國法院的判決在其他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所謂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是指承認外國法院判決與國內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在承認的基礎上,根據壹方當事人或者作出判決的法院的請求,按照國內法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我國執行外國判決。(2)中外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至268條規定如下:1。中國法院判決在外國的承認與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對等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2.外國法院判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人民法院根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外國法院申請或者請求承認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應當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應當發出執行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或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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