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焦作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壹)申請低收入住房困難保障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具有焦作市戶籍;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無私有財產(含預售商品房和房基住房,原產權被拆除後屬於拆遷安置補償對象,享受沈陷區治理和棚戶區改造安置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含1050元)及以下;4.如果單身人士申請,除了滿足上壹款規定的要求之外,他/她還應年滿28歲。
(二)申請住房困難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焦作市戶籍;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私有房產(含預售商品房和住宅房屋,為原房產拆遷後的拆遷補償安置對象)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3.單身申請的,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年滿28周歲。
(三)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焦作市常住戶口;
2.具有教育部承認的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畢業未滿5年(碩士及以上學歷者不受畢業年限限制);
3.已與工商註冊的合法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個體經營企業提供相關工商營業執照);
4.焦作市名下無私有房產(含預售商品房和房屋地基,屬於原房產拆遷後拆遷安置補償對象)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四)外來務工人員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非焦作市區戶籍且持有焦作市區居住證(因今年首次要求,可放寬申請2018取得暫住登記證);
2.已與工商註冊的合法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個體經營企業提供相關工商營業執照);
3.焦作市名下無私有房產(含預售商品房和房屋地基,屬於原房產拆遷後拆遷安置補償對象)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五)保障範圍內符合條件的機關、高校、公立醫院、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優先保障青年人才、環衛工人、公交車司機。
二。焦作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依據《焦作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壹)申請人向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證件。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入戶調查;初審通過後,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上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初審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初審提交的申請材料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逐戶調查核實,進行審核。審核後將擬定本地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名單。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擬申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的情況進行核查,並組織各區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同時,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後,市房產管理部門將審批結果反饋給區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負責將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的申請材料歸檔,匯總成冊,逐戶建檔,並將所有相關信息輸入電腦,建立信息庫。
(六)區公租房管理部門負責錄入和整理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信息數據庫及匯總名單,並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壹匯總備案。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集體申請其聘用的護士註冊和延續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