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級傳銷是指生產企業通過發展兩級以上傳銷人員,而不是通過門店銷售,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壹種經營模式。
單級傳銷是指生產企業通過發展壹級傳銷人員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而不是通過門店銷售的壹種經營模式。第三條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傳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禁止外國(地區)企業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傳銷活動。第五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二章MLM企業的審批和登記第六條從事MLM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三)在中國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
(4)產品質量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傳銷組織和完善的傳銷人員管理制度。第七條從事傳銷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事先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審查合格的,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第八條申請傳銷的企業應當向審批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3)企業狀況,包括投資規模、生產場地、技術條件和分支機構等。;
(四)傳銷經營方案,包括參與傳銷的條件和程序、傳銷人員報酬計算方法、退出傳銷的方法、傳銷人員行為規範、培訓管理措施及相關材料;
(五)申請傳銷的地區;
(六)傳銷產品的品種、型號、商標;
(七)MLM產品質量檢驗證書;
(八)MLM產品的成本價和銷售價;
(九)退貨、索賠和售後服務措施;
(十)傳銷企業與傳銷人員的合同樣本和傳銷人員證樣本;
(十壹)法律法規或審批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稱核準登記機關,是指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第九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合格的申請多層次傳銷或單層次傳銷的企業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經批準的多級傳銷企業或單級傳銷企業,分別頒發《多級MLM經營批準證書》和《單級MLM經營批準證書》。
經批準的多級傳銷企業或單級傳銷企業,應在領取《多級MLM經營批準證書》或《單級MLM經營批準證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的變更登記。第十條經批準的傳銷企業增加或者減少傳銷分支機構、變更傳銷產品範圍或者終止傳銷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經批準的MLM企業變更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內容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登記機關備案。第十壹條MLM企業不得轉租或轉讓MLM經營權。
禁止單級傳銷企業從事多級傳銷活動。第三章MLM活動的參與者第十二條年滿6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作為MLM人員。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傳銷人員:
(壹)機關工作人員;
(二)現役軍人;
(3)全日制學生;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兼職經商的其他人員。
多層次MLM企業的MLM人員必須在企業從事多層次MLM的行政區域內具有常住戶口。第十三條傳銷企業應當在傳銷人員參與傳銷前如實告知下列事項:
(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核準登記的事項;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傳銷產品品種和傳銷區域;
(三)MLM的發展現狀和規劃;
(四)MLM企業的經營規則和交易須知;
(五)傳銷產品的價格、性能、用途和質量檢測結果;
(六)參與傳銷的條件。
前款通知的事項應當經MLM人員書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