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修正案草案對上述三項規定進行了修改。
征地補償增加了宅基地補償和社保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障費、農民房屋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在國有土地上提供房屋,不能提供的按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按新建住房造價給予補償。
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壹定補償的行為。根據現行規定,壹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區內,城市建設需要統壹規劃、統壹開發征用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實施統壹征用。二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區域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確需單獨選址的,國家可以單獨為其征用土地。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條例
第二條軍用土地是指軍隊有權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下列區域:
陸軍工事、海防、防空、通信、第二炮兵陣地、軍事人防工程、試驗場、試驗基地、訓練場、靶場等國防工程用地;
軍隊、機關、大專院校、醫院、療養院、科研單位、幹休所、家屬院等營區場所;
(三)軍用倉庫用地;
(四)軍事鐵路專用線、公路支線和輸水、輸油、輸氣管道用地;
(五)軍隊系統工廠、農場、馬場、礦山、林場、果園、農場、鹽場等用地。;
(六)軍隊系統的賓館、招待所、商店等用地;
(七)舊機場用地和軍隊明確預留的其他用地。
第三條軍事用地管理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壹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統籌規劃,合理利用,保障戰備,方便部隊生活,充分發揮土地的軍事效益和經濟效益,為國防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軍事用地實行集中統壹管理的分級負責制。各級主管部門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法律法規,采取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管好用好軍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