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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鼓勵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投資的規定

第壹條為鼓勵外商、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其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資者)來貴陽投資,根據國家和貴州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貴陽投資舉辦的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第三條鼓勵投資者在我市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興辦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進口替代生產企業;特別是鼓勵與我市現有企業合作,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興辦合資、合作企業。第四條投資者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參股、出資購買等方式改造貴陽市現有企業。投資者出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經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政策。第五條鼓勵投資者投資農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允許投資者根據我市城市規劃成片開發土地。經批準,投資者可在我市投資房地產、旅遊、交通、服務、金融、信息咨詢、設計、醫療、酒店等項目。第六條在我市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24%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屬於能源、交通建設、開發性農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投資方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投資回收期長的,經批準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七條對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經營十年以上的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第壹年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由政府返還,第二年至第三年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由政府返還。(本款適用於所得稅在貴陽存放的企業)第八條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按照第七條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減征企業所得稅:

屬於產品出口企業,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不低於10%;

作為先進技術企業,三年內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40%以上的,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由政府按30%返還;(本段適用於所得稅在貴陽入庫的企業)

設在我市邊遠鄉鎮和少數民族鄉鎮的企業,經批準,十年內由政府返還其所收所得稅的50%。(本款適用於所得稅在貴陽市存放的企業)第九條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設立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批準,退還再投資部分所得稅的40%。對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教育事業的投資,全額返還。五年內撤回再投資的,退還已退稅款。第十條經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七年(含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投資企業十年);投資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訊、農業等開發項目,興辦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在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興辦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10年(其中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企業15年)。

外商投資企業建造或購買的房屋,自建成或購買之月起五至八年內免征房產稅(包括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建造或購買的房屋)。

外商投資企業免征車船牌照稅十年。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不計提殘值,全部計提折舊。如有特殊原因需加速折舊或改變折舊方法,必須經財務部門批準。第十二條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未設立機構而以各種合法形式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第十三條國家授予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按照全國同類土地最低價格給予優惠。第十四條以合資、合作形式對我市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其土建部分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除按國家、省、市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外,有權拒絕繳納不合理的費用。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經核準登記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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