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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如何實現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職能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者疑難案件以及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問題。可見,審判委員會是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的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在以往的司法程序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然而,現行發審委工作制度在工作職責、工作規範、人員結構等方面存在諸多弊端,不僅阻礙了訴訟程序的公正,也影響了案件質量和辦案效率的提高。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實現其工作職能:壹是明確審判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案例研究應受到嚴格限制;必須強調的是,審判委員會的首要職責是總結審判經驗,對審判工作進行宏觀指導,而不是過多地討論和決定個案的裁判結論。雖然《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了審判委員會的職責,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仍存在職責不清的情況。目前,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正在培育和逐步完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壹些新類型案件沒有法律法規可適用,壹些疑難案件認識分歧較大。此外,法官的法律素養和審判質量有待進壹步提高。在這種情況下,發審委完全有必要對認識分歧較大的新類型案件及時進行研究和討論,結合案件對現有法律規定和原則做出準確解釋或正確確定法律適用,及時指導案件的判決和審理。同時,委員會討論壹些疑難復雜的案件,特別是受行政幹預或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的案件,可以使承辦人排除幹預,依法作出公正判決。但是,當審判委員會把合議庭的案件拿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時候,客觀上必然會滋生合議庭對審判委員會的依賴,這種依賴甚至發展到合議庭對壹個案件形成了多數意見(包括壹致意見),而只是為了對某壹個細節保持謹慎而把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2.實行報送審核制度來實現發審委的首要責任,確實不是壹件好事,但我們完全可以通過完善案件報送審核制度,將這種依賴降低到最低限度。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合議庭只要對案件的某個問題有疑問,分管院長點頭,就可以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完善案件提交和審查制度,對難以得出結論的案件,在提交委員會前,合議庭應向分管院長提出書面申請,經討論決定,由分管院長按壹定程序交由委員會研究室或專門設立的職能機構,研究室或職能機構進行審查,最終決定是否提交。至於提交研究的案件類型,討論的問題只能是合議庭向院長提交的少數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讓審判委員會在各個審判領域發揮指導作用,徹底杜絕過去註重證據、分析討論事實的現象。把審判委員會從眾多的個案研究和確定判決中解放出來,真正發揮其指導、總結審判經驗、推動我院審判工作全面發展的作用。案件提交和審核制度可以過濾掉不應由發審委討論或決定的案件,既減輕了發審委的負擔,也減少了對發審委的依賴,相應增強了主動性。第二,改革審判委員會成員結構,提高成員整體素質1,引入競爭機制。目前,審判委員會成員的遴選大多是從行政角度進行的。法院和辦公室的負責人基本都成了審判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有時還很註重資歷。甚至為了照顧壹些老同誌,把審判委員會委員授予他作為資格。審判委員會壹般由各業務庭的庭長、副庭長和庭長組成(其中有些是非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基本上是法院領導和法院、辦公室領導的組合,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審判委員往往演變成領導工作會議,造成審判委員會成員並不都是法院最好的法官的現狀。遴選審判委員會成員是實現審判委員會精英化的要求,也是法院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形勢對法院的工作和審判委員會的整體素質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審判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較高的道德素質和業務水平,應當成為法官社會行為規範的典範,這是深化法院改革向審判委員會改革的必然趨勢。選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是強化審判職能、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職能的需要。審判委員會功能的充分發揮有賴於其成員綜合素質的提高。2.推行審判委員會委員選任制度,改革舊制度,建立新制度,在法院引入競爭機制。通過競爭選拔精英,讓優秀法官擔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可以在這種新的用人機制營造的競爭氛圍中,增強審判法官的職業榮譽感,在法院內部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崗位競爭機制,有利於進壹步提高審判委員會的整體素質。要想組建壹支真正的精英司法隊伍,首先要嚴格選拔審判委員會成員。委員的自薦、推薦考核、考察選拔,從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要求被選拔的委員必須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審判委員會成員必須具備紮實的法學基礎理論知識,較強的法律運用和研究能力,系統全面的法律知識,較強的疑難復雜案件審判能力,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當選者還必須具有突出的工作業績、創新意識和開拓意識,以適應時代的發展。在遴選審計委員會委員時,應當考慮到,即使不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法官,如果確實具有較高的法律理論知識、審判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審判經驗,也可以被遴選吸收為審計委員會委員,參與審計委員會的日常活動。2.註重學習提高,培養審判委員會專業成員。審判委員會成員也要註意更新知識,不斷充電,以適應工作需要。加強對審判委員會現任成員的培訓是提高整體素質的重要手段。為充分適應新時期審判委員會審判工作和審判管理的特殊需要,有條件的可以有計劃地安排選調人員到高等法學院校繼續深造,努力提高專業知識水平,取得與自身業務相對應的學歷。另壹方面,提倡在職自學的提高。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教育培訓工作,將其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工作計劃,妥善處理日常審判工作與教育培訓工作的關系。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改革逐步深化,審判領域不斷拓展,案件類型不斷變化。審判委員會成員要帶頭努力學習,接受更高層次的教育培訓,提高接受教育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努力把自己培養成為精英職業法官和審判委員會職業委員。實踐證明,狠抓專業學習和培訓,是提高審判委員會成員綜合素質和審判委員會整體素質,積極推進審判改革,提高審判質量,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第三,改革審計委員會的工作方法,堅持公開審理原則。審計委員會工作方法的改革應著眼於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以及司法公開。克服審計委員會工作方法與直接言詞、公開、回避制度等司法公開原則的沖突。這主要包括:1,公開聽證制度。對於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研究,審判委員會成員應當提前參與審判程序。雖然目前要求審判委員會全體成員參與提交討論決定的案件的審判活動是不現實的,但至少可以要求壹定數量的成員旁聽案件的審判過程,讓成員通過集體審理對案件有更多更直接的了解,從而保證在研究案件之前有壹定的時間思考和研究法律適用問題。這可以提高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效率,也可以避免審判委員會討論和決定案件的方式與現行訴訟法的沖突。但這種方式必須在嚴格限制審計委員會研究案例數量的前提下進行。同時,審判委員會成員的聽證必然會引起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重視,審判效果應該會更好。甚至有些案件可能沒有經過審判委員會的研究就結案了。因此,公開聽證會從整體上可以提高審計委員會的效率。2.合議庭成員參與制度審計委員會討論和決定案件時,應當要求合議庭全體成員列席審計委員會會議。壹是合議庭成員可以及時補充審判長對案件報告的遺漏或不客觀。其次,合議庭成員可以當場發表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和理由。也就是說,可以鼓勵合議庭成員通過陳述自己的意見來反映和補充合議庭陳述的意見和理由,同時審計委員會成員可以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為審計委員會討論和決定案件提供更有價值的參考意見。3.審計委員會成員公示制度的建立,是落實訴訟法回避制度的具體體現,是保障當事人回避權利實現的具體措施。我們認為,審判委員會成員在討論和裁決案件時,是在行使他們的審判職責。他們和獨任庭的法官、合議庭的成員壹樣,當然有回避的問題。通過審計委員會成員公示制度,保障當事人正常、依法行使回避權利。公示的具體做法是制定審計委員會委員回避制度的具體規則,在法院公告欄公開張貼審計委員會委員的姓名並告知其審計委員會委員的回避權利和申請回避的具體時限,並定期公布擬由審計委員會近期討論決定的案件的案號、案由和當事人姓名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提出充分理由要求委員回避的,由院長在審判委員會開會討論決定案件前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當事人申請院長回避的,由審判委員會集體表決決定是否回避。4.加大宣傳力度。暗箱操作是審判委員會案議制度不完善的必然產物,有其歷史必然性。審計委員會審議的案件的審理不應狹義地理解為法庭審理。事實上,審計委員會聽取案件承辦人的報告並審議案件。其對案件的認識是間接的、簡單化的,這與其註重法律的適用而非事實和證據的認定有關。暗箱操作的問題可以逐步改善。比如會播放庭審錄像,必要時會邀請辯護人、代理人、雙方當事人到場辯論。會議召開前,可以向當事人告知出席會議的委員名單和申請回避的程序。至於出席會議委員的意見以及是否公開,在現階段合議過程和合議意見尚未公開的情況下,公開審計委員會的討論結論還是合適的。發審委討論過程的公開性應與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同步,不能操之過急和超前。5.案件回訪制度要實行審判委員會回訪合議庭回訪案件的制度。合議庭定期將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上級法院的意見和結論提交審判委員會,由審判委員會安排時間再次討論案件,最終增強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有效性。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局限於法院內部審判委員會組織結構、職責和運行方式的改革,還涉及審判委員會工作職能的壹致性和連貫性及其與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改革。探索如何實現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職能,不僅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動的客觀需要,也為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必要的實踐依據。對此,應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內積極思考,勇於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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