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
2.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
3.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的。
5.執行未確認的清算計劃。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7.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清算無法進行。
8.公司解散後惡意處分公司財產。
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註銷。
10.辦理註銷登記時,股東承諾清償債務。
壹、擔保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實現債權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雙方當事人訂立,擔保活動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證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
二是要求股東承擔還款責任的情形。
1.如果企業是合夥企業,那麽股東需要承擔還款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無論妳的出資比例如何,壹旦企業債務不能清償,合夥人股東承擔無限賠償責任。這裏所說的無限償還責任,是指如果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企業的債務,將加入到股東的個人資產中,以清償企業的債務。擔保需要承擔還款責任。有時候雖然是以企業名義貸款,但是貸款機構會加壹個法人或者股東作為擔保人。股東在企業貸款過程中作出擔保的,必須承擔擔保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正常還款,做擔保的股東必須承擔還款責任。
2.如果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作為法人應承擔償債責任,個人股東不需要承擔償債責任。
3.但是,如果公司是合夥企業,個人股東也需要承擔債務。實踐中,有些股東會為公司的貸款做擔保,這種情況下也需要承擔責任。
4.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對於很多公司來說,如果他們公司出現了壹些債務危機,公司內部的股東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這時候就涉及到壹個保障責任。與直接責任人員相比,擔保責任可能相對較低,但壹旦債務人無力償還,仍需承擔連帶責任。
三。擔保中的註意事項
1.擔保方式: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
2.保證期間:《擔保法》規定保證期間(無約定的)為六個月,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