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不起訴的三種情形:
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們稱這種情況為絕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四)對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適用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壹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根據刑法規定,這種不起訴可以適用於下列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我國境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已經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是聾啞人或者盲人(《刑法》第二十二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不當而實施犯罪的(《刑法》第20-21條)。
(四)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刑法》第二十二條)
(五)在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二十四條)。
(六)在* *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刑法》第二十七條)
(7)被脅迫犯罪(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自首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因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定罪所依據的證據有疑問,無法核實。
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證明
定罪所依據的證據之間的矛盾無法合理排除。
從證據中得出的結論有其他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