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吉林省河長制條例

吉林省河長制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湖管理和保護,落實河湖管理和保護的屬地責任,完善河湖管理和保護的長效機制,落實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河湖水長制度,是指在相應的河流、湖泊設立河湖水長(以下簡稱河湖水長),由河湖水長組織、領導、監督、協調所轄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管理等管理和保護工作的工作機制。 督促或者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解決所負責的河湖管理和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條實施河湖長制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問題導向、因地制宜、依法強化監管問責的原則,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和保護體系。第四條本省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根據需要設立河長、副河長。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江河、湖泊應當設立長河道、長湖泊。流域面積20平方公裏以上的河流和水面面積1平方公裏以上的天然湖泊,以獨立河流和湖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分期設置河流和湖泊長度;其他流域較小的河流或者水面面積較小的湖泊,根據管理和保護的需要,由市、州、縣(市、區)確定單獨設立或者與其合並的河流、湖泊的長度。第五條建立河湖管理和保護部門間、區域間的協調聯動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涉河湖違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聯動機制。六是推行河湖公安局長制度,加強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執法,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第七條建立全省河湖管理保護信息系統平臺,共享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受理河湖管理保護投訴舉報,推進利用遙感、航拍、視頻監控等科技手段進行河湖監測,提高河湖管理保護數字化水平。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河長制的專項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河長制的實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實施河湖長效制度的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加強河湖管理和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營造全社會參與河湖保護的良好氛圍。

拓展公眾參與渠道,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開展或者參與河湖保護,鼓勵為河湖保護提供誌願服務。第二章組織第十壹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立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五級河湖組織體系。

建立了松花江、嫩江、圖們江、伊通河、飲馬河、鴨綠江、輝發河、東遼河、拉林河、渾江、查幹湖等十大河流,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其他江河湖泊跨市、縣(市、區)的,設立市、縣、鄉、村四級江河湖泊;不跨縣(市、區)河湖,設置縣、鄉、村三級河湖。

作為行政區域界線的江河、湖泊,按照行政管轄範圍,分別設立江河、湖泊。第十二條各級河道的總長度、副河道長度、河道長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第十三條省、市、縣(市、區)應設立河長辦公室,負責協助本級河長、副河長、河長處理日常工作。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河湖長制成員單位,成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實施河湖長制的責任人。第十五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內陸河湖周邊顯著位置,設立河湖長公示牌,標明河湖長職責、各段河湖的名稱、起點、終點、管理保護邊界或者區域、河湖長的名稱和位置、聯系方式、監督電話。河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長名單應當通過本行政區域內的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三章職責第十六條河道主管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和保護的第壹責任人,其主要職責如下:

(壹)負責全面領導本行政區域實施河長制,並承擔總監督、總調度的責任;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實施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監督檢查;

(三)協調解決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四)監督和指導同級河長、河長制成員單位和下級河長履行職責。第十七條省級河湖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壹)組織領導所負責的江河湖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監督和協調解決所負責的江河湖泊管理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監督所負責的江河湖泊管理和保護規劃的實施;

(三)明確跨行政區域的河湖管理責任,協調實施上下遊、左右岸聯防聯控;

(四)定期巡查所負責的河道、湖泊;

(五)監督和指導同級河湖水系成員和下級河湖水系成員履行職責。

  • 上一篇:主要會計崗位的職責
  • 下一篇:濟南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試行意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