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是指在市區、縣城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房屋。
建築消防、抗震、防雷以及電梯、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範圍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屬地管理、規範使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的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應急機制。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助和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管理和應急處置。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
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商務、交通、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化體育場所、景區、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車站、養老福利機構等公共場所的房屋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識。
鼓勵新聞媒體對城市房屋使用安全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違反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危害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和舉報人。第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房屋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的,房屋管理者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有管理人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沒有管理人的,實際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第九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按照規劃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和維修房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按照規定裝修房屋;
(四)符合白蟻防治規定;
(五)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管理;
(六)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應急處置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房屋出租、出借或者提供居住權的,房屋的承租人、借款人、居住權人和其他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並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發現房屋有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告知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並配合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履行房屋安全使用義務。第十壹條房屋* * *部分實行委托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房屋安全檢查、維修等管理責任;未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或者委托管理協議不明確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管理責任。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處理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第十三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壹)擅自改變房屋規劃用途的;
(二)損壞或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
(三)挖掘房屋底層;
(四)擅自改變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數量和面積的;
(五)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擅自增加樓(屋)荷載的;
(六)存放違反安全規定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或者超載物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提供者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勸阻、制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實施前款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