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村民住房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
(二)建立村民住宅建設的聯合管理體制和執法機制;
(三)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建房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組織業務培訓;
(四)村莊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圖集、集中居住區公共設施建設、相關獎勵補貼、執法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村民建房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和服務。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村民住房建設規劃、農用地轉用和房屋權屬登記的監督、管理和服務。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村民住房建設的設計、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鄉村建築工匠培訓的監督、管理和服務。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民住宅建設的管理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村民住房建設的管理和服務,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村民住宅建設的相關行政審批和綜合執法;
(二)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村民住宅建設的自治管理工作,通過建立村民住宅建設理事會、制定村規民約等方式,鼓勵村民住宅建設的規範化管理;
(三)對村民住房建設進行動態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四)建立村民建房管理檔案,實行壹檔壹檔。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村民申報、辦理或者受村民委托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村民住房建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及時勸阻村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報告。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與規劃、土地和耕地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非法占用耕地和非法建房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政策,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整治多占耕地建房、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買賣或者利用流轉耕地違法建房等違法行為。
村民建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村莊規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村莊規劃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村民住房建設的面積和布局,符合村民住房建設的實際需要。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村莊規劃編制完成前,以鄉鎮土地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村民住房建設和宅基地管理的依據。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域文化和農村特色。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村民委員會公布。經批準的村莊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批準。第十壹條村民建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鄉鎮土地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節約用地;
(二)按照規劃選址,避開地質災害、洪水、地下采空區、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域,嚴格控制削坡建房;
(三)符合相關控制標準的公路、高速公路沿線、電力線路、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機場、河湖岸線區域、生態保護區;
(四)符合省、市規定的宅基地面積、建築數量和高度標準;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鼓勵結合集鎮建設、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聯合建設村民住宅,引導新建村民住宅適度有序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