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傳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條)是指故意以語言、文字、動作、圖像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特定經驗、技能的行為。二、犯罪的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壹方面,任何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傳播犯罪方法、傳授犯罪技能,進而直接造成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另壹方面,根據行為人傳授的不同性質的犯罪方法,被傳授者可能實施各種犯罪,從而侵害不同的社會關系。雖然本罪可能侵害的間接對象不是其行為直接造成的,但在向被傳授人傳授特定犯罪方法時,被傳授人對被傳授人掌握和運用這些方法侵害壹定的社會關系持希望或放任態度,主觀上是故意,客觀上是侵害了傳授內容所確定的社會關系。至於被教者是否接受教導或利用這種方法實施犯罪,不影響被教者違反社會關系。(二)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通過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巧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必須傳授犯罪方法。這裏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經驗和技巧,包括手段、步驟、反偵查方法等。如果只是傳授壹般的非法方法,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的方式多種多樣,有口頭的,也有書面的;既有公開的,也有秘密的教導;既有直接面對面教學,也有間接遷移教學;不僅僅是言傳身教,還有實際犯罪,等等。無論怎麽教,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罪的客體既可以是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傳授犯罪方法罪屬於行為犯,沒有既遂與未遂之分。任何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使是剛剛開始,只要結合全案,情節不重大、不輕微,不存在未遂問題,都應當以既遂論處。至於行為人是否完全完成了計劃的教唆行為,可以作為影響案件社會危害性和量刑的因素。(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在實踐中,大多數是有犯罪經驗和技能的人,如小偷、強盜、流氓等罪犯,尤其是累犯、慣犯。(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故意將自己傳授的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實施犯罪。至於那些因為不檢點而隨意散布道聽途說的犯罪方法,或者諸如在實踐中教授武功、修鑰匙、化學知識、講課、寫作以及司法人員在職責範圍內分析犯罪方法等,即使有錯誤,甚至被用於犯罪,由於沒有教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也不應以犯罪論處。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為了招攬犯罪成員,有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等等。無論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只要具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都可以構成本罪。三。認定(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將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那些沒有犯罪意圖、工作上有過錯的落後言行區分開來。比如講低俗的故事,傳播不健康的語言和演技,寫或發表低級的作品,都是落後的言行;在正常的宣傳工作中,無意中傳播了壹些犯罪手法,屬於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至於司法工作者在職責範圍內講述、分析犯罪方法,體育工作者請別人教健身、防身武術,是很正常的。有些行為需要具體分析,比如教別人修鑰匙的技巧。如果是出於犯罪故意,就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如果是為了謀生,那就是合法行為。(二)本罪壹罪與數罪的界限為1。壹般這種犯罪所教的對象都有壹個或幾個犯罪決心,但有很多犯罪意圖不是被教導員教出來的。因為導師的教導,產生了最初的犯罪決議。此時,行為人的行為是同時觸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罪的行為。這是想象中的數罪並罰,只能按壹罪處理,不存在數罪並罰的問題。2.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基於傳授犯罪方法實施其他犯罪的,由於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雖然分別有兩個故意和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實質上是數罪,但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這種情況仍按壹罪論處,從壹重罪處罰,而不是數罪並罰。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在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後,利用自己的犯罪方法與被傳授人共同實施犯罪的,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有兩個故意,兩個犯罪行為之間沒有牽連關系,侵害了兩個直接客體,符合兩個犯罪構成,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應當實行數罪並罰。(三)本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教唆犯罪屬於* * *同壹犯罪的範疇,與本罪有很多相似之處,兩者在所犯罪行上也會有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確區分這兩種犯罪。總結起來,兩者有以下區別:1,客體要件不同,教唆犯罪沒有具體統壹的直接客體,具體教唆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具體教唆犯罪侵犯的客體。本罪作為壹個獨立的罪名,有其特定的、統壹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2.客觀要求不同。教唆行為的本質是制造犯罪故意。為了喚起他人的犯罪意圖,教唆者往往采取勸誘、挑釁、威脅等手段。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本質是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罪犯往往以身作則。就犯罪對象而言,教唆犯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對象不受限制。無論是誰傳授犯罪方法,都構成犯罪。3.主要元素不壹樣。關於教唆犯罪,只有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教唆他人實施本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各種犯罪的,才能構成教唆犯罪的主體。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4.主觀要素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識地喚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與教唆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內容是有意識地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教唆犯與被教唆者不壹定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5.在壹罪與數罪問題上,如果教唆犯罪對同壹對象或不同對象教唆不同的犯罪行為,則教唆犯會有不同的犯罪構成,如教唆強奸、盜竊、搶劫等罪,應認定為教唆強奸、教唆盜竊、教唆搶劫等罪並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可以包括同時傳授幾種犯罪方法,而教唆犯只能認為自己雖然傳授了不同的犯罪方法。6、犯罪停頓的不同狀態。教唆犯罪的既遂與未遂取決於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沒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只要傳授了犯罪方法,就完成了犯罪。7.量刑原則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其在同壹犯罪中的作用處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獨立的法定刑。4.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五、法律及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客觀性:
此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那些沒有犯罪意圖的落後言行、工作失誤區分開來。比如講低俗的故事,傳播不健康的語言和演技,寫或發表低級的作品,都是落後的言行;在正常的宣傳工作中,無意中傳播了壹些犯罪手法,屬於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至於司法工作者在職責範圍內講述、分析犯罪方法,體育工作者請別人教健身、防身武術,是很正常的。有些行為需要具體分析,比如教別人修鑰匙的技巧。如果是出於犯罪故意,就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如果是為了謀生,那就是合法行為。本罪壹罪與數罪的界限是1。壹般這種犯罪所教的對象都有壹個或幾個犯罪決心,但也有很多犯罪意圖是沒有原犯罪意圖的,或者是被教導者所教的。因為教官的教導,沒有拿出原刑事決議。此時,行為人的行為是同時觸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罪的行為。這是想象中的數罪並罰,只能按壹罪處理,不存在數罪並罰的問題。2.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基於傳授犯罪方法實施其他犯罪的,由於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雖然分別有兩個故意和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實質上是數罪,但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這種情況仍按壹罪論處,從壹重罪處罰,而不是數罪並罰。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在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後,利用自己的犯罪方法與被傳授人共同實施犯罪的,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有兩個故意,兩個犯罪行為之間沒有牽連關系,侵害了兩個直接客體,符合兩個犯罪構成,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應當實行數罪並罰。本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教唆犯罪屬於* * *同壹犯罪的範疇,與本罪有很多相似之處,兩者在犯罪上也會有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確區分這兩種犯罪。總結起來,兩者有以下區別:1,客體要件不同,教唆犯罪沒有具體統壹的直接客體,具體教唆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具體教唆犯罪侵犯的客體。本罪作為壹個獨立的罪名,有其特定的、統壹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2.客觀要求不同。教唆行為的本質是制造犯罪故意。為了喚起他人的犯罪意圖,教唆者往往采取勸誘、挑釁、威脅等手段。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本質是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罪犯往往以身作則。就犯罪對象而言,教唆犯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對象不受限制。無論是誰傳授犯罪方法,都構成犯罪。3.主要元素不壹樣。關於教唆犯罪,只有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教唆他人實施本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各種犯罪的,才能構成教唆犯罪的主體。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4.主觀要素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識地喚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與教唆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內容是有意識地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教唆犯與被教唆者不壹定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5.在壹罪與數罪問題上,如果教唆犯罪對同壹對象或不同對象教唆不同的犯罪行為,則教唆犯會有不同的犯罪構成,如教唆強奸、盜竊、搶劫等罪,應認定為教唆強奸、教唆盜竊、教唆搶劫等罪並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可以包括同時傳授幾種犯罪方法,而教唆犯只能認為自己雖然傳授了不同的犯罪方法。6、犯罪停頓的不同狀態。教唆犯罪的既遂與未遂取決於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沒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只要傳授了犯罪方法,就完成了犯罪。7.量刑原則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其在同壹犯罪中的作用處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獨立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