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教授的文章貫穿了清華大學對何美歡教授的緬懷,這篇文章也是對先行者的深深敬意。
葛教授在文章中對法學教育的描述非常真實坦率:“壹方面,(大陸學生)對於前沿的、深刻的東西可以口若懸河;另壹方面,我不屑於學習基礎知識,對基礎知識只有薄而差的了解。”“在大多數課程中,只要學生在考試前認真聽課並做好筆記,就能取得好成績。”筆者在大部分課程中也有這種感覺,大部分只是知識體系的講解,而這種知識體系的輸入似乎並不需要什麽專業能力——素養。
檢驗專業教育是否有效的標準是受過教育的人和沒受過教育的人有沒有區別。我也參加過很多討論活動,壹些奇怪的問題和回答讓我懷疑6500元的學費是否合理。面對壹個案件,有人說壹個結論,然後扣壹個大帽子:“這是不公平的”、“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這侵犯了合法權益”;有人可以說壹個專業概念:這是違約,這是侵權,這是正當防衛,但是解釋很亂,各種法律事實的構成要素混雜在壹起;還有壹種現象是,根本不總結本質事實,而是把壹堆沒有經過“提純”的原始事實羅列在壹起,就認為自己完成了論證。
嘲諷這種現象,絕不是我自我感覺良好,沒有類似的問題,經常被批評為“不合邏輯”。但值得反思的是,壹個沒學過法律的人能做出這些事。“公平”“誠信”這些大概念,誰做不到?“違約”、“侵權”之類的術語很容易學,即使是不識字的人也能做列舉事實的工作。如果法律工作真的能按上述辦理,學費降到650元,對學生來說也是“明顯不公平”的。
有什麽問題?出了“專業”二字,法律人特有的專業素質有哪些?我們沒搞清楚。這是裁決案件、立法還是評論的能力?葛教授在比較了德國和美國的法學教育後提出:“法學教育應以法官的能力為導向。培養法官的能力,主要是培養法律主義的知識和能力。”對此我也深表贊同。簡而言之,法學是在法定主義下對法律解釋和適用的研究。法律的適用無非是在法律和事實之間架起壹座橋梁。在法律這壹邊,我們需要搭建壹座橋梁,因為法律的冷言冷語、艱澀難懂的術語,光靠識字是掌握不了的;在事實的另壹面,我們需要搭橋,因為原來的事實是混亂的,我們需要篩選和整理法律法規。讀完有感於《讀《法學教育的理想》有感》。等橋建好了,情況就清楚了。當然,在這種應用之間,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缺壹不可,但這不是重點。解釋到位,正義不會偏離太多。正如葛教授所評論的:“法律解釋和法律程序的每壹個環節,都無形中滲透著其中所蘊含的法治精神。最理想的法學教育是,壹個法律人,即使不理想主義,名利雙收,在闡述法律問題,解釋法律條文時,也能貫徹法治精神。相反,如果壹個法律人對法治充滿激情,但不知道如何在具體工作中運用,他仍然不是壹個合格的法律人。”
反思我國的法學教育,法學教條主義不繁榮、不發達是事實。依我拙見,永遠不要教本科生現行法律如何落後,如何“批判創新”。相反,應該腳踏實地地向他們傳授基本理論和“閱讀”法律的技能。民法上的基本請求權方法,刑法上的犯罪構成分解方法,都是基本技術。筆者非常贊同壹位老師的觀點:為什麽王澤鑒教授的索賠基本理論在中國大陸如此“受推崇”,而在德臺省卻不那麽受歡迎?因為這些基本方法在壹個“法律解釋學興盛”的國家太普遍了,就像在* * *中國的土地上,每個人都有唯物主義的頭腦,所以介紹“物質決定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小冊子將不再流行。說了這麽多,要解決問題,現階段還是要提倡和宣傳這些基礎讀物,甚至是套路。
問題找到了——就是我們專業技術不行,基本套路沒學好。解決辦法呢?葛教授的建議包括:增加基礎課比重,開發案例研究課程,繼續學習六年。當然,這些方案都充滿了難度,比如增加基礎課,為憲法刑、民法等科目叫好,其他科目當然會占得先機;開展案例研究課,專業老師和時間分配都是問題;經過六年的不斷學習,教育部的決定可能是十幾年。當然,像華政這樣的老牌學院就更不可能改革了:很多學生的主課其實也就壹兩百人參加,那案例研究什麽呢?老、中、青年教師的思想觀念和知識背景各不相同,法學的教義能否得到普遍認同還是壹個謎,更不要說普遍實施了。還有壹個有意思的是,現在市校兩級領導都喜歡“飛行檢查”,嚴查逃課,卻不知道學生都是經濟代理人。如果課真的有用,他們怎麽會浪費學費不去上呢?都是註重形式,不註重實質。當然上海和學校解決不了實質,只能抓形式,搞套路。
葛雲松教授最後說,“如果醫學院的教學質量很差,不合格的醫學生成為醫生,傷害無辜的病人,醫學教授大概應該感到內疚。看似不合格的法學畢業生的危害性並沒有那麽明顯和直接,但其對法治事業和社會的危害卻並不“遜色”,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我們祈禱,輪到我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時候,不要對社會“造成很大傷害”。